中共章丘县委文件 章发[1988]3号文件 中共章丘县委、章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农村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加速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农业向 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方向转化。现根据全县的实际情况,就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 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对于冲破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旧模式,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 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充分证明,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适合目前农村生 产力的发展水平,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继续实行。 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所采取的土地承包形式, 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就全县而言突出的问题有四个:一是原土 地承包按人均分。好坏配搭,分割过于零碎,给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耕作和发展规模 经营带来了诸多不便。二是土地承包期十五年不变与人口增减。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的 矛盾日益突出,而目前的承包形式又缺乏一种能够自行调节的机制,给农村基层工作带 来了诸多新矛盾。三是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多数单位合同条款规定的不详尽、不具体, 特别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承包方误认为土地分到户就是自己的, 缴集提留是额外负担,不愿承担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而发包方则误认为“实行大 包干、干部不用管”,不积极履行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四是在一部分商品经济比 较发达的地区和单位,由于农业生产效益较低,有些农户已不能把种地作为主业,但又 不愿放弃土地,致使一部分土地出现粗放经营,甚至荒芜。 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农村生产力,限制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着农 业向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转化的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干群之间的关系。因 此,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已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客观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切实抓好。 (二) 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新工作。其具体方法 各地都在探索。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大体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 “双田制”。即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口粮田主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 需要。只承包农业税,不承包其他义务;责任田不仅承包农业税,而且承担国家下达的 粮棉油定购任务、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用。“双田制”原则上适合目前我县生产条件 较好,人均占有耕地较多,二、三产业尚不能保证吸收转移劳力,农民对土地还有一定 依赖的中北部地区的绝大多数村庄。实行“双田制”的方法,应在现有家庭承包土地稳 定不动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在各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按照现有农业人 口和统一确定的“两田制”土地面积比例,分清口粮田和责任田,从而使土地家庭承包 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个别生产条件较好,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特别是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群众有迫切要求 的行政村,也可以由村委会对全村土地作统一调整,本着相对集中、成方连片的原则, 统一划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现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责任田。实行按劳力承 包到户。或由农户自愿投标承包。 2、 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是包括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手段等多种生产 要素的新的有机组合,是一个集约化经营的过程,而不是土地数量的简单扩大。实行规 模经营的行政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劳动力转移不能低于全村总劳力的三分之二;二、 三产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强。专业分工有一定的基础;具有规模经营所需要的社会化 服务体系和条件;转出的劳力要有较高而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群众有要求。目前,我 县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行政村还为数不多。但实行规模经营是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趋 势。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实行规模经营的方法,可以通过投标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形成种植专业大户,实行个 体经营;也可以实行农、工、商结合,试办农业车间、农业专业队或村办农场。实行农、 工、商一体化经营。规模经营一定要坚持适度原则。根据目前生产力水平,一般一个种 田专业大户承包土地数量以二十亩左右为宜。规模过大,容易导致粗放经营,降低社会 效益。不论实行种植专业大户经营,还是实行农业车间等其他规模经营形式,都必须承 担所包土地的农业税,国家粮、棉、油定购任务,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各项提留、统筹 费以及应负担的农民义务工、基建工。 3、 稳定和完善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形式。我县南部山丘地区,多数村庄生产条件差, 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集体经济薄弱。二、三产业尚未真正发展起来,目前既不具备实 行规模经营的条件,也不适宜推行“双田制”。应进一步稳定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形式,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调节和理顺已出现 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组织,强化服务职能,为农民群众发 展家庭经营,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实现规模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创 造条件。 (三) 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坚持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群众自愿、水到渠成、积极、慎重、稳妥”的方针,在深入调 查研究,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的进行。根据外地经验,各乡镇在实施方 法上,大体可分为四步:一是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使广大群众明确进一 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明确政策界限,澄清“怕政策变”的 模糊认识。二是抓好试点,探索经验,培训骨干,树立标准。三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 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实施方案。四是因村制宜,有领导、有步骤地落实实 施方案。 为使全县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工作顺利进行,健康发展,各乡镇、村在工作中,要 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基本经 济规律的要求,完善生产关系,必须从现有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出发。由于乡镇之间,特 别是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在生产条件、集体经济实力、生产水平、商品经济发展程度 以及干部群众的政治思想基础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性。因此,一个县不能硬性 推行个模式。一个乡镇也不能搞一刀切。必须从各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哪种形 式,就推行哪种形式。群众要求实行哪种形式,就实行哪种形式。但各行政村不论实行 什么土地承包形式,都必须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 (2)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是党的政策的改变, 而是对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 乡镇、村必须通过召开群众代表会,进行民主对话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 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准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 (3) 合理确定“口粮田”和“责任田”的面积比例。推行“两田制”。“两田”面积 的比例至关重要。根据外地经验,确定“两田”土地比例的原则,一是口粮田的面积, 应以保证每人每年的基本口粮为宜,二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原则实行三、七或四、 六比例,即口粮田占耕地的百分之三十或四十,责任田占耕地的百分之七十或六十。三 是确定“两田”的土地面积比例,要因村制宜。 (4) 合理确定集体提留费用数额。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以 后,集体提留由过去直接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扣除,改为由农户分别向集体缴纳。自觉的 向集体缴纳合理的提留费用,是每一个农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各乡镇应从实际出发, 合理确定集体提留费用比例。并管好、用好集体提留,以调动广大群众缴纳集体提留的 积极性和自觉性。不论实行哪种承包形式,各项集体提留费用比例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认真贯彻县委、县府[1985]42号文件,集体各项提留费用总额应控制在人均纯收 入的百分之五以内。二是有关生产服务性项目的费用,不列入提留费。通过开展有偿服 务解决。三是农田基本建设和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实行农民义务工、基建工制度, 不列入统筹费和集体提留费用。 (5) 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 制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措施。各乡镇要紧密结合完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出抓好 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尽量做到:合同式样统一。条款明确、具体。集体经济组织 与农户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列入合同条文,所有 土地承包合同,都要经过法律部门公证,监督执行。以加强管理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6) 认真做好新增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工作。在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工作中,群 众有要求,需要对土地作统一调整的行政村,对农户在原承包土地上新增建的农田水利 设施,要合理作价,给予补偿。补偿费由新承包土地者承担。对原承包的集体水利设施, 造成损坏的,由原承包方给予合理赔偿。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要以八四年全县统一进行 的“土地划级、定价”为基础。调整前,对土地重新进行一次评级、定价。对因经营不 善造成地力明显下降的,要收取一定数量的土地补偿费,对因增加投入,使地力明显提 高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7)部分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户,自愿转让其承包土地的,各级应予支持。 但作为一个村的村民,对国家、集体仍然必须履行应有的义务,对村委会规定的义务工、 基建工以及应负责的其他统筹和提留费用,由各乡镇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解决。对已农转 非的人员,在其未正式安排就业前,可允许其继续承包责任田,以保证基本经济收入。 (8) 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大力发展 农村商品生产的需要。各乡镇、村要紧密结合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工作,抓好农 业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健全服务组织,完善规章制度,提供良好服务,巩固和发展完 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果,促进双层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9) 时间安排。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鉴于 今年“春脖子短”、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党政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 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拿在手上,一抓到底,确保这一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不需调整土地, 实行“双田制”的行政村,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要求于春耕大忙之前基本完成。少部 分需要对土地作统一调整的行政村,可放在秋收前进行,农忙季度一律不准变动,以安 定民心。保证农村改革的深入健康发展。 一九八八年二月廿八日 中共章丘县委文件 章发[1992]16号 中共章丘县委、章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逐步形成“三能”(即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 升能降)和“四自”(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机制。根据 《企业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 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管理体制 1、 深入贯彻《企业法》,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 自主权,要完全落实到位。对涉及企业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关部门 制定的各项规定,凡不符合《企业法》及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的内容,应予以修 订和废止。 2、 试行“双向承包”。即企业向政府承包产值、利税、技改等指标的完成;政府有关 部门向企业承包物资、信贷、安全、法律等生产经营条件的服务。由县政府根据承包结 果统一实施奖罚。 3、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 依靠工人阶级。要按照科学决策、政治保证、民主管理的原则,健全企业的工作制度。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保证监督职能,积极维护厂长(经理) 的中心地位,全力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书记原则上实行一 人兼任。 4、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发挥职代会作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 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等,要经过职代会审议;企业领导者的晋级、奖励工 资,凡由企业支付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征求职代会意见。广大职工要以 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关心企业发展。 5、 企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由企业自主确定。上级部门不得以上下对口强加干涉, 也不得以此作为评比先进、达标升级的必要条件。 二、改革企业干部人事制度 1、 打破地区、行业、干部、职工、学历、职称等限制,广开用人渠道。在企业内部选 聘管理、技术人员不受本人身份限制,实行评聘分开,干部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 工人可以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低职称可以高聘,高职称可以低聘;有职称可以不聘, 无职称可以聘任,并与工资收入紧密挂钩,易岗易薪。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大力协助, 开放绿灯。 2、 除党内干部和工会干部按规定实行选任制外,其余干部和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一律实行聘任制。 企业厂长(经理)一般通过自荐公议、组织审查、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程序,由上级 主管部门聘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组织委任。 副厂级以下行政干部及管理、技术人员,在广泛征求党组织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厂 长(经理)任免,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3、实行聘任干部试用期管理。所有受聘人员,要经过6个月试用期锻炼,试用合格者颁 发聘用证书。聘用期为1~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聘用的,要按程序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期满未被重新聘任及解聘的,职务自行解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聘任后不称 职者,不受聘期限制,企业可随时解聘。 三、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1、 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除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人员外,企业在劳动部门的指导 下,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用工数量、形式、期限、条件、待遇等。对不需 要的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2、 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本着“条件公开、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双 向选择、最佳配置”的原则,打破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界限,在双方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对女职工年满45岁 以上、工龄15年以上,男职工年满50岁以上、工龄20年以上者,合同期限可签订到退休 年龄。 3、 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一般不得调动。确实需要调动的,须经企业审查批准。违 反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有权安排下岗培训、厂内待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辞退。 4、 对优化组合下来的富余人员,企业可通过发展第三产业予以解决,此类项目可享受 劳动服务优惠政策。对仍然安排不下或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人员,实行厂内待业培训。在 此期间,停发奖金并减发20%到40%的基本工资。 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 1、 在干部岗位上连续受聘10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由人 事部门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干部的待遇。 2、 为缩小固定职工与合同职工待遇上的差别,在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经批准可 取消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17%的补贴,改按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或5%提取工资性补 贴,用于职工的待业和医疗风险补偿,以及个人缴纳养老、待业保险金。同时,此类企 业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工龄长短给予半年以上的医疗期,具体标准由企业确 定。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延长医疗期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审核后可酌情批 准延长。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半费医疗。 3、 对于男满55岁、女满45岁、体弱病残、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可安排厂内 退养,退养费由企业确定。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优化组合下来的富余人员,下岗培训一年后仍不能上岗者, 企业每年可在职工总数1%的范围内, 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转为社会待业,到人才交 流中心或劳动服务公司求职登记。 5、 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正式职工,企业按规定辞退或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可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职工保险手册”到劳动服务 公司领取社会待业保险救济金。其标准:工龄满五年及以上者,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 救济金。其中,前12个月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70%;后12个月每月发给本人 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 资的60%至75%。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会待业济金。(1)领取待业救济金超过规定期限 的;(2)已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 介绍就业的;(4)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五、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 1、 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按照“按劳分 配”的原则,自行决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办法。今后,除国家统一 规定外,对企业不再采取统一调整工资的办法。 2、 职工实际收入要与原标准工资脱钩,与劳动岗位和劳动贡献挂钩,原标准工资只作 档案工资保留。可把标准工资、奖金、津贴捆在一起使用,以技能、工效、贡献大小定 报酬。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要向苦、脏、累、险和高技术岗位倾斜。对那些“招不进”、 “留不住”的艰苦岗位,可实行协议工资,易岗易薪。要逐步实行全额计件、超定额计 件、联利计酬、百分考核升级、岗位技能工资、一级品质量工资等分配形式,适当拉开 收入档次,做到上岗靠竞争,收入凭贡献。 厂长(经理)的收入,严格按承包合同兑现。 对有贡献的老职工可给予适当照顾。 3、 对企业销售人员实行销售额、工资、费用含量总包干,并与回收货款的多少、快慢 挂钩。具体提取比例,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职工实际收入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济效益每 增长1%,工资总额可增加0.6%至0.8%;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继续按五、三、 二的比例分配。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工资总额按相应比例下浮。 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由劳动部门严格控制,不准隐瞒不报,乱摊 成本。审计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发现问题按违纪金额处以1~3倍罚款。 六、尽快扭转经营性亏损 1、 成立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一调度全县扭亏工作,论证企业扭亏方案, 掌握使用扭亏基金,负责与亏损企业签订扭亏增盈责任状。并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奖 惩兑现。 2、 财政部门要设立扭亏基金,有偿、限期、专项用于亏损企业周转使用。金融部门要 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帮助亏损企业拆借和融通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改项目和 新产品的研制开发。 3、 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变暗亏为明亏。暗亏转明亏后,予以挂账。盈利后,可用当年实 现的利润弥补前三年的亏损,税前列支,并视为当年盈利额兑现奖励。 4、从现在起,凡属经营性亏损企业,一律不准升浮动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发放奖金、 实物,不享受30%的晋级权。劳动、审计、财政、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平职调动,更不准易地做官,干 部、职工一律下浮一级工资,直到累计扭亏为盈或完成扭亏指标为止。亏损企业比上年 减亏的部分,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每减亏一万元,增提效益工资三千元。企业减亏 部分应单独计算效益工资,连同按下达的挂钩基数提取的效益工资合并计算,最高不得 超过核定工资基数的15%。对限期内由于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扭亏为盈或完不成扭亏考核 指标的,主管部门的局级干部下浮一级工资,科室干部下浮半级工资,企业主要负责人 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逾期3个月仍不能扭亏为盈或完不成扭亏指标的,厂级干部再下 浮一级工资;逾期6个月,中层干部下浮一级工资;逾期一年,全厂职工下浮一级工资, 直到扭亏为盈止。 停工停产企业的干部职工,一律停发原工资,改发相当于原基本工资60%的生活费,直 至恢复生产为止。 6、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 七、搞活流通,把企业推向市场 1、国合商业、物资企业普遍推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 2、 生产企业要充实营销队伍,强化营销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和产 品结构。 3、 对大宗产品和骨干产品,大力推行商业总经销、总代理、工商联营联销和物资配送 制等多种营销形式,经财税部门批准,此类经营项目在本县内可以最后一个环节纳税, 以促进地产品的销售,节省流通费用。 4、建立市场建设专用基金,加快培育生产要素市场。 5、企业要用好定价自主权,千方百计将产成品库存减少到最低限度。 八、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 1、 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可自行选择出口口岸。外贸部门要积极为出口企业搞好市 场信息、介绍客户、推销产品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 则,积极探索合营、代理等新路子。 2、 企业因出口而造成的差价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视同实现利润计提效益工资。 承包企业因划出部分厂户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而影响原承包利润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 适当调整承包基数。 3、 用好“三来一补”项目审批权,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大力发展“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 九、下大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县属工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基金,承担省和国家重大技术开发项 目的企业及省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可按2%提取,税前列支。其中,企业主管部门可以 集中30%的资金所有权,在本系统内有偿、低息调剂使用。 2、 县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折旧率可在现有基础上增提一个百分点(集体企业须 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增提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所有权不 变,由县集中,有偿、低息调剂使用于县重点技改项目。 3、 对技改任务重和税大利小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利税收支两条线。即以 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利税增长6%为基数, 超增长部分的90%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 造,10%上缴财政。 4、 企业由于按规定提足技术开发基金和加速提取折旧基金而影响“工效挂钩”的,经 财政、税务和劳动部门批准,可视同实现利税计提效益工资。不按规定提足的,不得计 提新增效益工资并强制提足。对于只提取不使用技术开发基金的,凡连续三年不进行技 术开发或其他生产性投资的,其留用的技术开发基金全部收归县技术开发基金使用。 5、 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不准上浮;完成补资计划的企 业,其基金贷款均按基准利率执行;对因人民币汇率调整而造成企业贷款增加,原贷款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行应给予展期;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货款,其利率可 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6、 多渠道补充流动资金。企业按规定补充的流动资金要纳入承包指标体系予以考核。 企业到期兑现的国库券和其他债券收入都要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补充流动资金。 继续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厂内银行、职工入股等办法,开源节流,融通资金。 7、 鼓励企业兼并,发展企业集团。要打破地区、部门以及所有制界限,在尊重企业意 愿的前提下,政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引导。因兼并劣势企业而遇到暂时困难的,经批准 可适当调整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延长还贷期限,以促进企业的优化组合。对企业集团 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重点帮助。 8、 加强科研和技术攻关工作,鼓励企业办科研机构,有关部门要在人、财、物力等方 面全力支持。 十、积极优化企业外部环境 1、 实行目录管理,坚决制止“三乱”。县政府将允许执行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及 执行单位的名称、标准等印刷成册,发至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目录规定,由执行单位 持物价局颁发的许可证和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项单据进行收费、罚款和集资。凡未列入 目录的,企业有权拒付。 2、 对列入目录的收费、罚款、集资,由审计部门负责每半年一次予以审计。发现违纪 收费,凡吃行政事业经费的部门和单位,报财政局加倍扣减其行政事业经费;不吃行政 事业经费的,由财政局没收其违纪收费并处以1~3倍罚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责任单 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纪收费,企业不抵制,不控告,也不检举、揭发而擅自支付 的,按全部违纪交纳金额的5%扣减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 3、 继续搞好“六多”清理,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对企业的考核、检查、评比和升级 达标活动,压缩和减少各种文件、会议、竞赛、上街宣传活动,严禁报刊订阅摊派。确 实必要的检查,要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尽量合并进行。除业务部门例行公务外,其他 部门进行的检查, 需持县委或县府办公室填发的检查许可证行事。 对无证检查或未经 “两办”批准的社会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两办”检举揭发。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或 召开有关会议,要坚持对口接待,以保证企业负责人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 4、 建立企业评议县直部门制度,评议结果纳入年终机关岗位责任制,综合打分,确定 奖惩。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自己的实施意见。 5、本意见由县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 中共章丘市委文件 章发[2000]41号 中共章丘市委、章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章丘市民营经济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市域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在繁荣城乡经济、壮大地方财力、拓宽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确立,民营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在新一轮经济竞争中占据 主动,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章丘市民营经济园。 一、指导思想 建立章丘市民营经济园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托当地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国内外,建立功能完善、 特色鲜明的大型民营经济园,促进人才、资源、信息的聚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努 力把其建成我市经济发展新的窗口和龙头,带动我市民营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科 技化方向发展。 二、定位及规划 (一)定位 章丘市民营经济园隶属市政府管理,集生产、经营为一体,以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 高创汇、无污染项目为重点。建立民营经济园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独立负责 经济园的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领导管理。 (二)规划 1、 规划范围:规划的民营经济园,位于明水城区西侧,西外环以西,明埠路以东,北 至琅沟电厂,南至济王路,规划总面积3平方公里。 2、规划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整体规划及详细规划, 要聘请全国、全省的专家进行规划论证,规划制定后,经市委、市政府讨论确定后实施。 建设中要严格按规划施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3、 功能设置。经济园区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规划建设工业、商贸两大区域。工业区 主要兴办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无污染的工业及加工项目;商贸区主要是集 以商贸特色和物流等为一体,形成城区高档次的商贸流通中心。 4、 实施步骤。民营经济园建设规划分三期实施。第一期工程规划占地1000亩,从现在 开始按规划实施。第二、三期工程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三、优惠政策 (一)凡申请进入民营经济园的业户,由管委会把关,经批准能进园区的项目,一切申 办手续由管委会负责办理,提供全程服务。 (二)经济园实行开放经营,凡批准进入园区的业户,除法律明令禁止和污染项目外, 其经营方式全部放开。 (三)扶持优惠政策 为加快民营经济园建设步伐,市政府设立经济园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基金来源为: 1、 进园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 术项目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进园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以及认定 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所得税的全额。 2、 进园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 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的全额。 3、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 所得税的50%;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所缴营 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新办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 留成的50%。 4、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的全额。 5、到园区内建立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的50%;投资建设的 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全额。 扶持基金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扶持数额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地方税纳税额,由财政 部门按年度拨付到管委会,由管委会依据各企业每年地税纳税贡献额扶持企业,连续扶 持三年。 (四)收费优惠政策 1、 投资新建项目,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2、新建企业3年内免收水资源管理费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3、 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 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五)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1、民营经济园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 (1)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10亩以内 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2)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 用地在15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 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4)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 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 地成本费,并免收2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6)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 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2、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按项目进行划拨,提供用地20年;BOT(建设、经营、转让)、 TOT(转让、经营、再转让)方式合作项目,依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六)凡到园区内投资业户,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免费 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外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 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 口管理费。 (七) 对外来投资者提供优惠通讯服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免费组建电话虚拟 网,电话初装费优惠50%~70%。 (八)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 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九) 凡在民营经济园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体民营企业家,聘为章丘市民营经济园 建设管理委员会顾问,参与园区开发建设的重大决策。 (十)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 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十一)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园区企业积极申请入会,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难的问题。 (十二)奖励政策 1、 为民营经济园引进外资牵线搭桥的个人,经确认投资后,由资金受益方根据资金额 度大小给予引进资金2%~6%的一次性奖励。 2、 鼓励个体、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凡进园企业产品评上全省驰名商标的,市政府 一次性奖励2万元,评上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3、鼓励发展出口贸易型企业,对园区内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万 元人民币的奖励。 4、鼓励发展创税大户,园区内企业年纳税当年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奖励3万元; 以后以上一年纳税总额为基数(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市政府按增长部分的 20%予以奖励。 (十三)扶持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财政部门具体办理,经济园管委 会与企业兑现; 土地政策的兑现,由管委会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 落户政策的兑现,由管委会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引进到园内建设的项目、资金、人才,引办人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资金、引 进项目、引办企业的奖励规定》的奖励政策。各乡镇引进到园内的企业,其实现的税收 归各乡镇财政。 四、实施措施 民营经济园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各 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实际行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小局服从大局,牺牲小 局利益,服务全市中心,相互支持配合,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1、土地问题。市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由管委会批次征用土地,按项目进行供地。 2、 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元(含土地100万元),专项用于经济园内基 础设施建设。 3、 实施环境创新。各级各部门对经济园建设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不争论,不 限制,不干预;要结合机构改革,鼓励支持机关干部带头进园区兴办民营企业;进园业 户自由申报之日起, 管委会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全部手续不能超过7个 工作日;对进园业户不搞各类达标活动和检查评比,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进园区检查、收费和干预园区事务,因需要必须进区的,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 区。 4、 切实加强领导。市里成立民营经济园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经济园建设重大决策 的制定,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园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经济园管委会代表市委、市 政府行使权力。管委会人员组成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并从开发区、工商、财政、 乡企局、 公安、交通、城建、土管、环保、电力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8~10人的 工作班子。管委会在办事程序上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印章生效”的办事制度,为 业户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 二○○○年十月十日 章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章政发[2004]1号 章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 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扶持力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市农 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济南大城市框架下富而美的新章丘,结合我市实际, 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4年起,我市所有农业计税土地一律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免征农业税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 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免征农业税附加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经济强村可由村集体负担,其他村可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加以解决。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把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落到实处,严禁 各类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