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1年10月3日, 章丘县成功出让第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工业用地用途、50年使用 期限出让给济南市明月食品有限公司,出让土地2.76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103.47万元。 1992年,章丘市在明水经济开发区进行国有土地出让试点工作,共出让土地11宗,面积 10公顷, 收取土地出让金454万元,试点工作取得成功。至1995年底,全市共出让土地 194宗,面积177.49公顷,收取土地收益3768.47万元。1996年,章丘市出台《土地市场 管理暂行办法》,扩大土地出让范围,改革土地出让金计收方法和标准,将全市土地分 为六级,按不同级别确定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定额,实行地价管理。1998年,修改和完善 《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审查和登记制度,规范土地 交易行为。 2000年7月13日,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放开搞活土 地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8月8日,土地收购 储备中心成立, 当年办理存量土地出让、转让手续37宗,面积7.8公顷,收缴土地出让 金49.8万元, 土地补偿费10万元,土地收益金19.10万元。是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政 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明水城区西环路以东、东环路 以西、 唐王山路以北、济青公路北300米以南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类、商 业用地类、服务业用地类”三大类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整理、储备后,以招标、拍 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章丘市推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当年实现土地收益7000多万元,储备 土地266.67公顷; 与建设银行签订土地授信合同,实现储备土地授信资金1亿元。“一 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经营模式初步形成。2003年,加大土地收 购储备力度, 当年征用储备土地68.40公顷,收回土地3.07公顷。同时对原济王路两侧 2066.67公顷土地进行战略储备。全年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9宗、面积73.53公顷, 收取地价款3.94亿元。建立起“征地→储备→前期开发→公开出让”全过程市场化运作 的土地经营新模式。2004年,收购、征收土地62宗、面积107.20公顷;拍卖、挂牌出让 土地18宗、面积59.60公顷,成交价3.7亿元,二级市场收取土地收益1642万元。城市建 设旧城改造中,实行拆迁、安置与土地出让捆绑一起以招标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办 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2005年,收购土地50宗、面积194.73公顷;以招、拍、挂方 式出让土地19宗、面积54.67公顷,实现土地总收益9.6亿元。 1991~2005年章丘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表 表15-1 ┏━━━━┯━━━━━━━━━┯━━━━━━━━━━━━┯━━━━━━━━━━━━━━━━┓ ┃ 年 份 │ 出让地块(宗) │ 出让面积 (公顷) │ 出让收益(万元) ┃ ┠────┼─────────┼────────────┼────────────────┨ ┃ 1991 │ 1 │ 2.76 │ 103.47 ┃ ┠────┼─────────┼────────────┼────────────────┨ ┃ 1992 │ 11 │ 10 │ 454 ┃ ┠────┼─────────┼────────────┼────────────────┨ ┃ 1993 │ 34 │ 21.60 │ 564 ┃ ┠────┼─────────┼────────────┼────────────────┨ ┃ 1994 │ 116 │ 86.13 │ 1449 ┃ ┠────┼─────────┼────────────┼────────────────┨ ┃ 1995 │ 32 │ 57 │ 1198 ┃ ┠────┼─────────┼────────────┼────────────────┨ ┃ 1996 │ 153 │ 27 │ 1145 ┃ ┠────┼─────────┼────────────┼────────────────┨ ┃ 1997 │ 76 │ 19 │ 2441 ┃ ┠────┼─────────┼────────────┼────────────────┨ ┃ 1998 │ 135 │ 83 │ 234 ┃ ┠────┼─────────┼────────────┼────────────────┨ ┃ 1999 │ 19 │ 20.40 │ 468 ┃ ┠────┼─────────┼────────────┼────────────────┨ ┃ 2000 │ 76 │ 35 │ 115 ┃ ┠────┼─────────┼────────────┼────────────────┨ ┃ 2001 │ 97 │ 69.10 │ 3982 ┃ ┠────┼─────────┼────────────┼────────────────┨ ┃ 2002 │ 71 │ 357.58 │ 7163.54 ┃ ┠────┼─────────┼────────────┼────────────────┨ ┃ 2003 │ 72 │ 321.01 │ 30200 ┃ ┠────┼─────────┼────────────┼────────────────┨ ┃ 2004 │ 114 │ 224.58 │ 26370 ┃ ┠────┼─────────┼────────────┼────────────────┨ ┃ 2005 │ 49 │ 217.90 │ 96000 ┃ ┠────┼─────────┼────────────┼────────────────┨ ┃ 合 计 │ 1056 │ 1552.06 │ 171887.01 ┃ ┗━━━━┷━━━━━━━━━┷━━━━━━━━━━━━┷━━━━━━━━━━━━━━━━┛ 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61990年,农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1990年10月,在普集镇上皋村进行 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收费适度、收支公开”的原则,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年底,全县有19个乡(镇)、109个村实行。19911992年,农村宅 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开, 630个行政村完成,收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393.33万元。 1993年7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