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财政体制 1986年,济南市对章丘县实行“比例分成,定额补助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包干办法。分 成比例35%、定额补贴600万元;增长分成为3档,增长8%以内部分分成l0%,增长8乣 15%部分分成20%,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留县。1987年,济南市对章丘县实行“总额 分成”的新办法,分成比例为56%。1988年,“12种小税”下划,济南市对章丘县改按 “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 的办法,核定章丘县上缴基数1783.2万元,每年递增8%;收 入增长8~15%部分, 实行市分成30%(该分成进入下年上缴基数),县分成70%。增 长15%以上部分全部留县,该办法实行到1993年底,上缴基数为2196万元。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章丘市财政收入范围为:市级以下企业缴纳 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利润及亏损、城镇土地使 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按隶属关系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遗产税及其他原属于章丘市的各项收入。资源税作为省级与地方共享收入(石 油资源税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除省享受5%外,95%的部分按级次划 分。同年,济南市按全国统一规定确定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政策。即按1993年章丘市实 际收入、 税制改革和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 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以此作为济南市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基数。自1994年始,税 收返还额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系数逐年增加,即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年 增长1%,济南市对县(市)的税收返还额增长0.3%,如达不到原基数,将相应扣减税 收返还基数。另外,在分税制体制运行的同时,旧体制包干上缴数仍持续上缴。1994年 济南市规定章丘的上交递增率为7.5%,收入增长7.5%以上部分,济南市不再参与分成。 1995年后,济南市对章丘的上交递增率由7.5%减为5%。2002年,济南市调整了对所得 税、营业税的收入分享方案,即实行三税共享。分享范围如下:原章丘市级企业所得税 作为中央、省与县(市)共享收入,市不参与分享;其他企业所得税均实行中央、省与 市共享;原章丘市地方个人所得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由中央与县(市)分享, 省、市暂不参与分享;章丘市级营业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由省与县(市)分享, 市暂不参与分享。分享比例;济南市对章丘分享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比例分享: (1)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0%,县(市)分享40%。(2)2003年,中央分 享60%,省分享8%,县(市)分享32%。(3)2003年以后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省分 享比例变化情况另行确定。济南市对章丘分享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比例分享: (1) 2002年, 中央分享50%,县(市)分享50%。(2)2003年,中央分享60%,县 (市) 分享40%。(3)2003年以后分享比例,将根据中央、省分享比例变化情况另行 确定。济南市对章丘分享范围内的营业税,省分享20%,县(市)分享80%。2004年, 章丘市率先在全省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济南市调整财政体制,实行“税收属地管理, 主体税种两级分享” 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内容如下:(一)收入划分。1、济南市 与章丘市共享收入级分享比例。 (1)增值税25%部分(不含中央四大部门企业上缴部 分) 、营业税(地方分享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2%部分)、个人所得税 (地方分享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市按区、县(市)两个类型 管理,各自执行统一分享比例。市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实行二、八分享, 即∶市分享20%,县(市)分享80%。(2)城建税。以各县(市)区城建税原体制范围 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3) 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以教育费附加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 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日常征收、缴库可 按照其他分享税种的统一分享比例入库,市财政按月根据各县(市)区的应分享比例和 市级入库情况计算各自应分享数额,及时调整库款,年终一并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市) 区上解或由市补助。 两项收入的分享比例今后根据各级事权变化情况进行调整。2、县 (市)区固定收入: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牌 照税、 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 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 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二)收入基数调整和新老体制衔接。以2003年地 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调整混级混库收入,作为原体制收入基数。在此基 础上调整原市级预算收入下划、税源交叉等因素,按新体制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出 各县(市)区新体制的收入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 其差额部分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 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数补助。同时按各县(市)区基期年财力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 比重计算库款调度比例,以保证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原体制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 增量1∶0.3返还和体制上解递增5%的办法,在上级未改变办法之前继续执行。计算1∶ 0.3税收返还的增值税基数按新口径进行调整。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继续保留。 出口退税基数按新的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地方负担部分按增值税市、县分享比例分级承 担,四县(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80%承担20%,市按收入范 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20%承担5%。 二、乡(镇)财政体制 1986年,境内建立乡(镇)财政所。初期,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增 长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因收支不挂钩,责、权、利脱节,不利于乡(镇)财 政发展。1989年起,根据全县各乡(镇)的不同经济状况,按收支挂钩原则,对不同类 型的乡(镇) 分别实行三种体制:一是对经济基础较好的8个乡(镇),实行“定收定 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办法。即对年增15%以上的部分,总额分成比 例在40%以下的乡(镇)分成30%,在40%以上的乡(镇)分成20%,大头留给乡(镇)。 二是对经济基础一般的7个乡(镇),实行“定收定支、定额上缴,年递增 l0%,欠收 自补, 增收全留”的办法。三是对经济基础较差,支大于收的7个乡(镇)实行“定收 定支,差额补助,2年不变,收入全留”的办法。该体制实行3年后,对部分乡(镇)的 体制实行微调。即对第一种类型体制取消增长分成,并对乡(镇)分成比例做了调整; 对第二种类型体制,将“增收全留”改为“增长分成”,即当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超 过10%以上部分,市级分成40%,乡(镇)分成50%(不记入上缴基数);对第三种类 型体制, 改“差额补助3年不变”为“逐年递减、收入全留”,即定额补助基数10万元 以下的,年递减2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年递减15%;20万元以上的,年递 减10%,同时对各乡(镇)补助基数做了调整。1994年,根据分税制体制要求,在全市 各乡(镇)实行临时财政体制、进行分税制改革试验。1995年,对乡镇正式实行“划分 税种,核定基数,定额补贴或定额上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增值税乡镇分成12.5 %;城建税分成70%;资源税分成60%;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部分实行市与乡镇四 六分成并进入基数;其他地方税收全部归乡镇。按以上收入分成办法测定收入基数后, 与核定的支出基数对比,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为定额补贴乡镇,一定三年不变;收 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为基数递增上解乡镇,每年按照基数递增10%。1997年,为促进 乡镇财力增长,建立“保增长、保吃饭”的乡镇财力发展机制,即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必须保证完成的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凡完成必保收入增幅的,对乡 镇工资支出的差额部分市财政予以补助。完不成必保收入增幅的,由其造成的工资缺口 市财政不予考虑。2001年后,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力缩减的实际,对乡镇财政体 制进行适当调整,通过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落实“两定一保”(定收入,定支出标准、 范围;保工资发放)的办法。从制度上较好的解决了乡镇工资发放问题。 2002年,针对 农村税费改革和上级实行三税共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市乡财政体制。具体 内容包括: (一)转移支付数额的测定。1、确定收支基数。收入基数:以乡镇2001年 实际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收入,按人代会通过的全市地方收入增长速度,确定2002年工 商税收的收入基数;农业税和特产税以改革后应缴纳的正税为基数;费税改革后实际减 负超20%以上的按减负20%计算的收入能力为基数。以上三项合计为乡镇的收入基数。 支出基数:按在职公务员、教师和人事部门确定的事业人员编制数,以现行的工资标准 年人均2万元确定工资支出基数; 按农民人数人均10元测定计生、优抚、民兵训练费等 专项支出为事业费支出基数;按在校学生数和国家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测定学校支出基 数;以在职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编制数按年人均1000元测定办公经费支出基数。以上四项 基数合计为支出基数。 2、确定转移支付数额。按以上确定的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的差 额,分步针对不同情况实行转移支付。第一步:按改革后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占全部地方 收入的比重加成30%转移支付;第二步:对第一步转移支付后的缺口按60%进行补助, 对山区乡镇按90%补助。 (二)三税共享的具体方法。1、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 享50%,省分享10%,地方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8%,地方32%。2、个 人所得税。 2002年中央分享50%,地方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40%。3、营 业税。自2002年起,省分享20%,地方80%。以上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按2001年实际收 入入库数为基数。 企业所得税按2000年实际完成数×(1+98-2000年平均增幅和2001 年1~9月份比2000年1~9月份两个增幅的平均数)为基数。2002年完成基数的,按上划 基数返还;完不成基数的相应扣减基数。为调动乡镇调整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工商 税收扣除分享三税后的其他收入实行增加奖励制度,每增加1%奖励2000元;每增收100 万元奖励10万元。实行“两定一保”办法的乡镇,若因税收分享影响财力从而影响工资 的,年底视全市财力情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