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地方法院设立检察厅,置检察官2人,其中1人为 首席检察官,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属山东高等法院领导。 1953年2月成立商河县人民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配备干部3人,下设办公室。 1955年2月,改称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配备干部6人。1968年2月,检察 院并入“军管组”。1972年6月,公安局设立检察股,专司批捕。1978年5月,县人民 检察院重新恢复,设办公室、侦监组、审监组、法纪检察组。1979年划分为批捕组、 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和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3人。1981年将4组1室改为 6股1室,即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 控告申诉检察股和办公室。1982年底,工作人员增加到48人。1984年8月,各“股” 改称“科”,同时增设政工科。1988年10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县检察院的派出 机构设于县税务局内。1989年7月,增刑事技术科、调查研究科、批捕科、起诉科。 1990年底,全院共11个科室,干警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