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寺庙、馆驿、官办苗圃、环城林和公有林场的树木,均由官方 派员管护,其它树木则由私人自行看管。 1949年建国后,除“四旁”树木属户私有外,其余树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四 旁”树木,由树主自行看护,集体树木各村配有3-5人的护林员。为保护林木、巩固 造林成果,自1965年后县政府多次发布护林布告或通告,规定林木采伐须经县政府审 批,及时制止了毁林现象。同时完成了确定林权、发放林权证工作,共发放林权证2 0万份,确权树木130万余株,从而解决了以前遗留的林木权属问题,林权体制相对稳 定下来。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全县林木重新进行了确权发证,并 实行承包责任制。同时结合制订“乡规民约”及“护林条约”广泛进行“爱护树木, 人人有责”的教育,进一步保证了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