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层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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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济阳县的地方基层政权为乡、约,其首脑称乡董、约长。乡董、约长名义
上由百姓推举,实则为地方士绅所把持、垄断。清末变法,倡言君主立宪,实行地方
自治,遂将乡改为区,区下辖约,预备自治事宜。1909年(宣统元年)2月,山东巡抚
饬令各县派员入“山东省地方(自治)研究所”学习,毕业后回本县筹备自治。济阳县
先后选派艾肇霖、于会川、张鸿图等8人赴省学习。1910年济阳县在文庙中成立地方
自治研究所,由知县任监督,艾于郧任所长,艾肇霖等任教员。县通令各区共选派4
0名学员入所学习,研究自治,为期10个月,毕业后分赴各区宣讲自治事宜。清王朝
覆灭后,此次自治准备工作亦无疾而终。
1922年,济阳县又成立自治讲习所,培训学员。1924年1月奉令成立自治筹备处
,艾肇霖为处长。是年2~7月,自治筹备处组织讲习所学员到县内各集镇宣讲自治事
宜,又按照自治筹备程序派员赴乡调查,填注册籍图表。1928年9月,自治筹备处奉
令撤销。
1931年,区下的约改划为乡镇,各乡镇设乡镇公所,有乡镇长、先生、工友各1
人。各区正式建立区公所,区董改称区长,由在省受训毕业的区长人选担任,另外设
有建设助理员等。1937年11月,日军侵占济阳县,县、区、乡政权一起垮台。
1944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陆续建立起各区抗日民主区公所,区长、副
区长和民政、财粮、文教等助理员由县政府委派。伪乡公所被摧毁后,抗日民主政府
未再设乡。
1948年秋,始建立乡政府。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委员3~5人(不脱
产)。
1957年2月,撤销区级行政区划,县以下为乡(镇)。1958年9月,全县人民公社化
,政社合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取代了乡人民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组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68年7月,各公社管理委员会被公社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员均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其办事机构为办事组、政工组、
生产指挥组和治安保卫组。
1981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各公社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
会。1984年4月,公社改为乡镇,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长、副乡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