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翌年济阳县婚姻检查执行委员会 成立,县长赵胜武、县委组织部长王良民分别任正副主任,民政科、法院、妇工委、 青工委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各区、乡、村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1953年3月,全 县开展了婚姻法宣传月活动,训练区、乡、村三级婚姻法宣传员950名,并通过召开 群众大会、集市演讲、出黑板报和文艺演出等形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弊端,宣传婚 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以及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等内容。对违犯婚姻法及虐 待妇女的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使广大群众提高了觉悟。据 1953年7月统计,开始贯彻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以后,全县自由登记结婚的有815对, 约占结婚总数的18%,均为经人介绍,双方互相了解,自己作主、父母同意的婚姻结 合。通过贯彻婚姻法,解除了丧夫妇女身上的沉重封建枷锁,仅1953年即有114名寡 妇改嫁。婚姻法公布后,至1953年,全县累计有1311对由父母包办而结婚的夫妇离了 婚,纳妾及收童养媳的现象也已基本杜绝。 二婚姻登记 1950年6月,济阳县开始由区公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58年婚姻登记由人民公 社办理,1984年改由乡镇政府办理。1987年以前多数单位由办公室文书负责婚姻登记 ,从1987年起各乡镇均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申请离婚的,经所在 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调解后,对那些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而且子女和财产 问题处理得当的准予离婚。1950年5月至1953年,离婚率最高,以后随着婚姻法的深 入贯彻,离婚者逐渐减少。 1950~1990年济阳县结婚、离婚登记情况选年统计表 ┌───────┬────────┬─────────┐ │年份 │准予登记结婚(对)│准予登记离婚(件次)│ │ ├──┬──┬──┼──┬───┬──┤ │ │合计│初婚│再婚│合计│登记机│法院│ │ │ │ │ │ │关处理│处理│ ├───────┼──┼──┼──┼──┼───┼──┤ │1950.6~1953.7│929 │815 │114 │1311│960 │351 │ ├───────┼──┼──┼──┼──┼───┼──┤ │1964 │3756│3454│302 │204 │24 │180 │ ├───────┼──┼──┼──┼──┼───┼──┤ │1979 │3515│3501│14 │52 │17 │35 │ ├───────┼──┼──┼──┼──┼───┼──┤ │1985 │3281│3261│20 │51 │21 │30 │ ├───────┼──┼──┼──┼──┼───┼──┤ │1988 │3681│3634│47 │30 │23 │7 │ ├───────┼──┼──┼──┼──┼───┼──┤ │1989 │5243│5137│106 │192 │66 │126 │ ├───────┼──┼──┼──┼──┼───┼──┤ │1990 │2021│1945│76 │371 │180 │1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