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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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解放区民主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八路军、解放军军人家
属(包括伤残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以及其他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实行优待;建国
后,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通过优待,不仅帮助上述人员
解决了生活中的困难,而且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

一群众优待
    代耕从抗日战争到建国初期,群众对烈、军、工属的优待主要采取代耕土地的办
法。凡劳力不足的烈、军、工属都享受土地代耕的优待,凡农村青壮年劳力都有代耕
的义务。1950~1955年,全县烈、军、工属计4750余户,共有耕地2095公顷,其中享
受代耕的有1064户,占烈、军、工属的22.4%。全县共代耕578公顷耕地,占烈、军
、工属总耕地的27.6%。
    工日优待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确保烈、军属和伤残、复员、退伍
军人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优待方式改为工日优待。农业社每年以社员的平均
工分为标准,对优待对象所得工分不足标准的部分予以补足,并使其略高于社员的平
均工分,以参加年终分配。

1962~1979年济阳县优待劳动日选年统计表

┌──────────────┬───┬───┬───┬───┐
│项目数量年份                │1962  │1975  │1978  │1979  │
├────┬─────────┼───┼───┼───┼───┤
│烈属    │总户数            │839   │845   │1005  │1006  │
│        ├─────────┼───┼───┼───┼───┤
│        │总人数            │1944  │3801  │3894  │3899  │
│        ├────┬────┼───┼───┼───┼───┤
│        │享受优待│户数    │588   │542   │417   │502   │
│        │        ├────┼───┼───┼───┼───┤
│        │        │人数    │1777  │2913  │1948  │1497  │
│        │        ├────┼───┼───┼───┼───┤
│        │        │工日(个)│79837 │109026│82149 │117454│
├────┼────┴────┼───┼───┼───┼───┤
│军属    │总户数            │2245  │5384  │3851  │3951  │
│        ├─────────┼───┼───┼───┼───┤
│        │总人数            │9160  │29763 │21794 │14995 │
│        ├────┬────┼───┼───┼───┼───┤
│        │享受优待│户数    │1119  │2318  │1314  │1346  │
│        │        ├────┼───┼───┼───┼───┤
│        │        │人数    │4397  │13276 │5073  │5674  │
│        │        ├────┼───┼───┼───┼───┤
│        │        │工日(个)│146923│461282│220752│261454│
├────┼────┴────┼───┼───┼───┼───┤
│伤残军人│总户数            │315   │413   │420   │394   │
│        ├─────────┼───┼───┼───┼───┤
│        │总人数            │1379  │2351  │2123  │2014  │
│        ├────┬────┼───┼───┼───┼───┤
│        │享受优待│户数    │173   │255   │173   │202   │
│        │        ├────┼───┼───┼───┼───┤
│        │        │人数    │533   │866   │893   │1047  │
│        │        ├────┼───┼───┼───┼───┤
│        │        │工日(个)│19181 │42425 │31512 │51142 │
├────┼────┴────┼───┼───┼───┼───┤
│复退军人│总户数            │2209  │3026  │5354  │4822  │
│        ├─────────┼───┼───┼───┼───┤
│        │总人数            │9080  │12292 │22121 │21321 │
│        ├────┬────┼───┼───┼───┼───┤
│        │享受优待│户数    │460   │573   │510   │652   │
│        │        ├────┼───┼───┼───┼───┤
│        │        │人数    │1930  │2984  │2258  │3360  │
│        │        ├────┼───┼───┼───┼───┤
│        │        │工日(个)│50802 │106578│92570 │170849│
└────┴────┴────┴───┴───┴───┴───┘

    粮款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全面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体制发
生了变化,工日优待改为粮款优待。开始是以村为单位,从提留粮款中统一支付优待
粮款,自1982年又改为以公社为单位,统一筹集粮款予以支付。1985年后,全县对新
入伍的解放军战士,在发放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对其家属发放优待证书。非农业户口
入伍的战士,其家属优待由民政部门负责。1982~1989年,全县共支付优待粮食263
.57万公斤,优待款558.83万元,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平均优待粮食51.4公斤,款109元
。

1982~1989年济阳县优待粮款统计表

┌──┬────┬─────┬────┬──┬────┬─────┬────┐
│年份│优待人数│粮食(公斤)│款数(元)│年份│优待人数│粮食(公斤)│款数(元)│
├──┼────┼─────┼────┼──┼────┼─────┼────┤
│1982│3027    │290660    │582890  │1986│5320    │336000    │752000  │
├──┼────┼─────┼────┼──┼────┼─────┼────┤
│1983│3075    │303975    │614520  │1987│8340    │338930    │750000  │
├──┼────┼─────┼────┼──┼────┼─────┼────┤
│1984│3109    │306045    │634740  │1988│10450   │351725    │751000  │
├──┼────┼─────┼────┼──┼────┼─────┼────┤
│1985│3119    │330920    │752740  │1989│14820   │377445    │7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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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补助
    临时补助建国前,解放区民主政府,多数年份都向烈、军、工属和伤残军人等优
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粮,每户60~125公斤。
    建国后至1955年,县政府仍向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粮。6年共发放临时补助粮
7.2万公斤,计补助7700余人次。1955年以后,改临时补助粮为临时补助现金,1956
~1990年,全县享受到国家临时现金补助的优抚对象累计16.6万人次,补助金额计1
81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自1956年开始,国家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享受定期定量
补助的,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遗孤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孤;三是丧失劳动
能力、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的父母与配偶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与配偶
。四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五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
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979年前居于城镇的补助对象,每
人每月4~6元,最高的15元;居于农村的补助对象,每人每月3~5元,最高的10元。
1979年后,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15元;农村优抚对象每人每月6~10元。自19
85年1月开始,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只限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
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1989年,国家对定期定量补
助标准又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15~30元。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
人2553人,定期定量补助总金额为744060元。

1961~1990年济阳县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情况统计表

┌──┬────┬────┬──┬────┬────┬──┬────┬────┐
│年份│享受补助│补助金额│年份│享受补助│补助金额│年份│享受补助│补助金额│
│    │人数(人)│(元)    │    │人数(人)│(元)    │    │人数(人)│(元)    │
├──┼────┼────┼──┼────┼────┼──┼────┼────┤
│1961│1082    │31036   │1971│534     │20456   │1981│1317    │120547  │
├──┼────┼────┼──┼────┼────┼──┼────┼────┤
│1962│1506    │65210   │1972│438     │13736   │1982│1315    │127857  │
├──┼────┼────┼──┼────┼────┼──┼────┼────┤
│1963│1139    │25985   │1973│410     │15290   │1983│1373    │139176  │
├──┼────┼────┼──┼────┼────┼──┼────┼────┤
│1964│1582    │69219   │1974│220     │2476    │1984│1324    │236000  │
├──┼────┼────┼──┼────┼────┼──┼────┼────┤
│1965│1671    │15089   │1975│270     │12458   │1985│2132    │212000  │
├──┼────┼────┼──┼────┼────┼──┼────┼────┤
│1966│526     │20447   │1976│815     │13872   │1986│2140    │300960  │
├──┼────┼────┼──┼────┼────┼──┼────┼────┤
│1967│408     │16039   │1977│886     │13777   │1987│2156    │458600  │
├──┼────┼────┼──┼────┼────┼──┼────┼────┤
│1968│2993    │8773    │1978│435     │15164   │1988│2090    │525000  │
├──┼────┼────┼──┼────┼────┼──┼────┼────┤
│1969│528     │14370   │1979│325     │15891   │1989│2553    │744060  │
├──┼────┼────┼──┼────┼────┼──┼────┼────┤
│1970│528     │14479   │1980│1084    │107783  │1990│2553    │7440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