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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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4年开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
通知》精神,组织和领导商业、粮食、外贸、物资等有关部门实行了审价制度。县供
销社对基层供销社实行一季一次抽查、半年一次重点审价、一年一次全面审价的制度
,基本上做到了有价必审、有错必纠。1964年,县土产废品经理部擅自对所营苇笠提
级提价,把二、三级品均按一级品出售,经审价查出后,将1800多元非法收入全部追
缴县财政。1965年,新市供销社为县生产资料经理部代卖耕牛36头,违犯县社核定价
格,每头提价5元,经审价查出后,供销社将多收价款如数退还了买主。1966年,孙
耿供销社在经营氨水过程中因计算错误,销售价格高于省定标准,每公斤提高0.01元
。5天后,县社审价人员在审价中发现了这一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通报全县供销
社系统进行批评。
“文化大革命”中,物价检查监督无法可依。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市场
和物价管严管死,严重影响了正常商品流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加强。1981年3月,县、公社
两级均成立了市场物价领导小组,分别由县和公社领导兼任组长;县物价、工商行政
管理、财政、税务、计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领导下联合办公,
共同负责物价管理、监督事宜。同年6月,济阳县建立了义务物价检查队伍,全县共
配备义务物价检查员150人,其中县直机关30人,公社村队120人,协助物价管理部门
对物价政策的实施情况实行社会监督。1984年,县物价局内设立了检查所,专事物价
检查工作。
1981~1985年,贯彻省政府《关于处理乱涨价的试行规定》,由县政府统一组织
领导,物价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进行了多次定期和不定期的物价大检查。5年共
进行物价检查531次,查处违反物价政策案件101起,其中零售商业企业29起,批发商
业企业4起,工业交通企业8起,个体工商业55起,物资供销企业3起,饮食服务和电
影事业各1起,罚没款项5万多元。
1986年以后,济阳县在坚持一年组织一次联合物价大检查的同时,还加强了经常
性的专项物价检查监督,重点是对钢材、棉花、农药、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的价格
检查监督。特别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后,物价检查、监督工作
进一步得到加强。至1990年,全县共进行物价检查769次,查处违法案件146起,其中
零售商业企业53起,批发商业企业12起,工业交通企业26起,个体工商业40起,饮食
服务业5起,物资供销企业10起;罚没款项共计288.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