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秋~1948年初共处理民事案件363件。1950~1956年法院遵循"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 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125件,其中婚姻家 庭纠纷2043件,占65.4%;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1082件,占34.6%,1957~1966年受理 民事案件2724件, 其中土地财产权益纠纷366件。1966~1976年受理民事案件707件。 1982年恢复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各项陪审制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 等法律程序。1977~1987年处结各类民事案件1815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