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清代, 商铺中的店员、作坊工人统称伙计,分3等,即大伙计(相当技工)、 伙计( 一般店员) 、小伙计(徒工)。大伙计月薪铜钱50~60吊,伙计月薪30来吊,小 伙计在3年的学 徒期间,只管吃无工钱,学徒期满后第一年仍无月薪,年底发给10~20吊 铜钱。 民国期间,长清工商各业较早受济南工商界影响,店员、工徒的薪水略高于周围各县。 坐 落在北门里街的赵家酒店、南关街的恒星源酒店,大工(酿酒师傅)管吃,年薪120~ 130元( 折小麦1100~1200公斤左右) ;伙计除管吃外年薪40~50元,技术较好的50~ 60元不等; 小伙 计仍沿旧习, 除管吃外按季发给1~3元鞋、 袜钱。1938~1948年期间, 由于战斗动乱, 物价 上涨,货币贬值,工人、店员工资,多数以粮食计算。其标准,以 战前工徒工资价码折算。 1946年,五峰楼杂货店的一般伙计,年薪750公斤小米。 建国后(1949~1952年) , 县内私营工商业中的店员、工徒工资,基本眼旧制。 1953年起 , 私营商业组织联营,手工业组织合作社。参加商业联营者,伙食费由店内统 一开支, 月工资 20~30元不等,年终再按投资多寡进行分红;手工业合作社的社员,根 据其技术水平评定工资 底分,月终视盈余情况,按底分出勤发放工资。 建国初,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口粮米22.5公斤,外加菜金津贴等, 按 期发给衣服、 被褥、鞋袜等。妇女另加卫生费。教师实行包干供给制,每人每月发给 小米40~ 75公斤。商业系统1950年统计,供给标准折算人民币每人每月15.92元。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确定以工资分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工人实行 八级 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供给制加津贴,每人月平均工资22.97元,教 师每人月平 均工资23.58元。1954年,又改为津贴制(含伙食、服装和津贴费)。县、区 机关工作人员, 平 均每人月工资分111.27分,按当时分值0.2322元,计平均每人月工资 26.63元。 商业系统职工, 平均每人月工资24元。 教育系统教职工, 平均每人月工资 24.98元。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改为货币工资制。这 次工 资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月平均工资50.56元;商业供销系统职工每人月平均工 资37.75元 ; 教育系统中、小学教职员工每人月平均工资38.11元;县属工业职工,每人 月平均工资45.28 元。 1963年,全县职工调整工资。全县在升级范围的职工3776人,实际升级的职工1527人, 占 升级范围职工人数的40.4%。 升级工资总额49718.95元,平均每人月标准工资45.7元, 比调资前 增长5.86%。其中:工业职工平均每人月标准工资54.9元;农、林、水职工,平 均每人月标准工 资37.87元; 商业系统职工,平均每人月标准工资44.31元;文教、卫生 系统职工,平均每人月标准工资39.35元。 1977年, 按40%的比例给职工升级,在解决职工低工资的同时,对部分职工进行择优 升级。 这次调资,全民所有制职工3021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5.06元;集体所有制职工 1291人,平均 每人月增工资4.8元。合计月增工资总额21483.06元。 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和贡献大小”三个条件,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 升级 。 此次调资,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3191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5.75元;集体 所有制单位 升级的职工874人, 平均每人月增工资5.89元。 合计月增工资总额 23496.11元。 1982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职工调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升一级, 符 合有关规定的知识分子可升两级。全县升级的职工2088名,平均每人月增工资7.04元, 合计月 增工资总额为14699.52元。 1983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1979年后参 加工 作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的原城镇知识青年;在企业中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可 较多增加工 资。 全民所有制企业有2798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7.14元;集体所有制企业 2058人,平均每人 月增工资6.65元,合计月增工资总额33663.42元。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新的工资制度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 励工 资四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 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全民所 有制人员 3136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18.37元。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的办法 ,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 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 职工4326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14.78元;县属集体企业职工3585人, 平均每人月增工资 10.13元。 合计月增工资总额100254.33元。是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 达到982元,比1952年增长 2.64倍。 表16~12 长清县职工工资情况表 工作总额:万元 单位: 平均工资:元/年 ┏━━━┯━━━━━━━━━━━━━┯━━━━━━━━━━━┯━━━━━━━━━━━━┯━━━━━━━━┓ ┃ 年度 │ 全民所有制单位 │ 集体所有制单位 │ 合计 │平均工资指数(以┃ ┃ │ │ │ │1952年价格为100 ┃ ┃ │ │ │ │) ┃ ┃ ├────┬────┬───┼───┬───┬───┼───┬─────┬──┼───┬────┨ ┃ │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平均人│工资总│平均工│平均人│ 工资总额 │平均│ 货币 │ 实际 ┃ ┃ │ │ │资 │数 │额 │资 │数 │ │工资│ 工资 │ 工资 ┃ ┠───┼────┼────┼───┼───┼───┼───┼───┼─────┼──┼───┼────┨ ┃ 1952 │ 2611 │ 70.5 │ 270 │ │ │ │ 2611 │ 70.5 │270 │ 100 │ 100 ┃ ┠───┼────┼────┼───┼───┼───┼───┼───┼─────┼──┼───┼────┨ ┃ 1957 │ 3743 │ 174.4 │ 466 │ 964 │ 44.1 │ 458 │ 4707 │ 218.5 │464 │171.9 │ 156.8 ┃ ┠───┼────┼────┼───┼───┼───┼───┼───┼─────┼──┼───┼────┨ ┃ 1971 │ 5934 │ 309.2 │ 521 │ 2928 │125.6 │ 429 │ 8862 │ 434.8 │491 │181.9 │ 152.6 ┃ ┠───┼────┼────┼───┼───┼───┼───┼───┼─────┼──┼───┼────┨ ┃ 1978 │ 9584 │ 523.7 │ 546 │ 3916 │172.5 │ 441 │13500 │ 696.2 │516 │191.1 │ 152.5 ┃ ┠───┼────┼────┼───┼───┼───┼───┼───┼─────┼──┼───┼────┨ ┃ 1980 │ 10584 │ 764.1 │ 704 │ 3216 │215.4 │ 670 │14070 │ 979.5 │696 │257.8 │ 187.9 ┃ ┠───┼────┼────┼───┼───┼───┼───┼───┼─────┼──┼───┼────┨ ┃ 1983 │ 11889 │ 896.9 │ 754 │ 3422 │249.4 │ 729 │15311 │ 1146.3 │749 │277.4 │ 189.4 ┃ ┠───┼────┼────┼───┼───┼───┼───┼───┼─────┼──┼───┼────┨ ┃ 1985 │ 11459 │ 1172.5 │ 1023 │ 5080 │451.7 │ 889 │16539 │ 1624.2 │982 │363.7 │ 224 ┃ ┗━━━┷━━━━┷━━━━┷━━━┷━━━┷━━━┷━━━┷━━━┷━━━━━┷━━┷━━━┷━━━━┛ 注:1、平均工资指数,按全国职工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计算的; 2、实际工资,是指扣除职工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因素后的指数。 福利 建国前,私营工商业中的工徒,基本没有什么福利。一般只是在盛夏季节发给 毛 巾、 肥皂,对露天作业的发草帽,对学徒工按季或年节发给一双鞋袜钱。银楼、酱园、 饭庄、 皮革作坊的工徒,迫于工作需要发围裙、套袖。有的店铺年终对回原籍探亲的店 员,每人10~ 15天的探亲假和2~3元的路费。 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职工福利,对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制订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公费医疗:职工患病就医,医药费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公致残者增发补助费,根据 职工 参加工作的年限,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90%,直至退休或死亡。生活不能自 理者,每月发给30~40元的护理费。 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后根据参加工作的年限享受不同的退休费。1978年规定:抗日 战争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75%发给; 工作 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 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休工作易 地安家的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 ,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对不具备退休 条件, 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可 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的 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易地 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 资的安家补助费。 丧葬费: 职工死亡后,按原规定发给本人3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费、两个月工资作为 丧葬费 ,1985年起改发共计640元。对职工在世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 按月发给 遗属补助费:1人者发本人工资的25%,2人者发40%、3人以上发50%。父母 和配偶发至终年, 子女发至18周岁。 女职工分娩:国家规定正常产假56天,小产假20~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0年 开始 执行, 女性25周岁结婚为晚婚晚育,增加产假4周。对只生一个孩子者,每月享受4 元独生子女 补助费。 1979年对职工增发1.8~1.9元粮差补助费,5元副食补助费;1980年增发男职工2元、 女职 工2.5元洗理费,1984年11月起改为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同年,职工每人加发肉 食补贴4元 。 表16~13 1981~1985年长清县全部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年度│劳保福│职工退│职工│医疗卫│职工│农副│文娱体│集体│集体福│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其中┃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划生┃ ┃ │ │ │ │ │ │ │ │ │ │ │育补┃ ┃ │ │ │ │ │ │ │ │ │ │ │助 ┃ ┠──┼───┼───┼──┼───┼──┼──┼───┼──┼───┼───┼──┨ ┃1981│207.1 │112.4 │8.3 │ 47.0 │8.7 │ │ 1.6 │2.8 │ 2.2 │24.1 │2.6 ┃ ┠──┼───┼───┼──┼───┼──┼──┼───┼──┼───┼───┼──┨ ┃1982│264.6 │124.9 │8.4 │ 62.8 │12.2│ │ 1.6 │3.2 │ 12.9 │38.6 │5.0 ┃ ┠──┼───┼───┼──┼───┼──┼──┼───┼──┼───┼───┼──┨ ┃1983│317.2 │168.9 │7.7 │ 75.9 │12.3│0.1 │ 1.3 │2.0 │ 5.1 │43.9 │7.6 ┃ ┠──┼───┼───┼──┼───┼──┼──┼───┼──┼───┼───┼──┨ ┃1984│387.3 │196.2 │11.5│103.4 │11.7│0.7 │ 3.2 │4.3 │ 6.0 │50.3 │10.4┃ ┠──┼───┼───┼──┼───┼──┼──┼───┼──┼───┼───┼──┨ ┃1985│473.6 │244.1 │14.5│120.2 │11.9│0.1 │ 4.8 │4.3 │ 8.5 │65.2 │8.7 ┃ ┠──┼───┼───┼──┼───┼──┼──┼───┼──┼───┼───┼──┨ ┃合计│1649.8│846.5 │50.4│409.3 │56.8│0.9 │ 12.5 │16.6│ 34.7 │222.1 │34.3┃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