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优待 抚恤 烈士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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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革命烈属、军属,荣、残、复、退军人等
在政 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和照顾。
    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就十分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各
村都 订有拥军优属公约。 建国后,全县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逢春节、“八一”期
间, 广大群 众主动为烈军属做好事,团员青年、学生敲锣打鼓为烈军属张贴年画,挂光
荣牌,为烈军属打水扫地。特别在春节期间,广大群众主动为烈军属捐献猪肉、小米、蔬
菜、 烧柴、现金等。服 务行业优先为烈军属服务。每当集会、看戏、看电影均请烈军属
坐在专设的“光荣席” 上。 1949~1985年的36年中(除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
初期) ,全县共召开28次烈军属、 荣转复退军人代表会议,总结优抚工作,征询代表意
见, 表彰先进模范事迹,教育优抚对象“ 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1985年,山
东部队赴云南老山前线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其 中有长清籍干部战士415名。县委、县政
府、民政局与社会各部门组成拥军优属慰问团,利用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等
形式,解决参战军属的实际困难。全县南疆战士有118人立功 ,其中一等功4人, 二等功
43人,三等功71人。1985年11月2日,济南军区将一面“拥军支前堪 称模范,军民一致共
筑长城”的锦旗,赠给长清县人民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至1953年,优待采用代耕代种形式。享受对象:凡烈军属缺少劳动力的
均可 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代耕代种待遇; 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庭无劳动
力或缺乏劳 动力、 生活困难者,亦酌情享受代耕;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
以及参战、支前 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民兵、民工家属,生活确属困难, 无劳
动力从事生产者, 按低 于烈军属分别享受代耕。代耕形式除少数固定代耕外,多数采用
分散和临时拨工代耕。据统计 ,1951年,全县有烈属、军属、工属10824户,享受代耕的
6665户,占总户数的61.6%,代耕土 地4.84万亩。
    1954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开始以全体社员平均收入来衡
量,  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采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后逐步完善为三定:“即定生活
水平, 定本 年劳动日数,定优待数量。”196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对孤老烈军属的优待
数目要高于一般烈 军属的10~15%,以保障其生活。在劳动日负担上,开始由社员负担,
后由生产队负担, 也有因 生产和优待对象数量不平衡而由大队统一负担的。1960~1962
年,对全县优抚对象除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社会救济款、统销粮、救济物质优先照顾外,
并发放优抚补助款15.85万元。
    1982年9月,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粮食,最高的每年每户250公斤,最低的每年每户
200公 斤,分麦秋两季兑现。1985年,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提留统筹兑现现金的优
待办法。各 乡镇根据本地情况,优待现金最高的每年每户300元,最低的每年每户170元。
本年度全县有烈 军属4331户,发放优待款96.26万元。

                   表16~2       长清县几个年份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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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对│   烈属.失踪军人家属    │        军人家属        │        残废军人        │       复原军人       │     退伍军人     ┃
┃      ├──┬───┬─────┼───┬───┬────┼───┬───┬────┼───┬───┬───┼──┬──┬───┨
┃      │户数│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工日数│户数│人数│工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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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858 │ 3004 │  87416   │ 859  │ 3005 │ 87416  │ 185  │ 647  │ 394023 │ 384  │ 1344 │276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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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233 │ 828  │  33812   │ 233  │ 927  │ 20641  │  57  │ 179  │ 10881  │  69  │ 283  │ 83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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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608 │ 1872 │  64745   │ 543  │ 2229 │ 58572  │ 163  │ 752  │ 21859  │ 190  │ 820  │169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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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822 │ 2439 │  88902   │ 1340 │ 6505 │ 172352 │ 238  │ 1162 │ 34804  │ 298  │ 1359 │347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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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781 │ 2641 │  102688  │ 1349 │ 6659 │ 170789 │ 237  │ 1260 │ 45140  │ 242  │ 1109 │25508 │ 51 │240 │ 4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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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804 │ 2642 │  128920  │ 1561 │ 7573 │ 230938 │ 291  │ 1529 │ 56643  │ 268  │ 1218 │30967 │ 60 │278 │ 7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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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432 │ 1516 │  98768   │ 1313 │ 8961 │ 46587  │ 189  │ 1170 │ 47703  │  96  │ 511  │172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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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354 │ 1291 │  121627  │ 942  │ 5238 │ 209975 │ 195  │ 1126 │ 76916  │ 149  │ 762  │33008 │ 15 │ 62 │ 3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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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320 │ 1095 │  91980   │ 692  │ 3718 │ 164240 │ 165  │ 908  │ 56493  │ 116  │ 503  │30613 │ 12 │ 57 │ 7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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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310 │ 1055 │  96231   │ 544  │ 2869 │ 129661 │ 151  │ 803  │ 85866  │ 192  │ 662  │29915 │ 60 │320 │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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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279 │ 866  │  57054   │ 813  │ 3799 │ 123847 │ 136  │ 594  │ 29841  │ 135  │ 542  │24725 │ 40 │169 │ 4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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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抚恤无统一标准。建国后,对全县烈军属、残废人
员按 照不同时期的抚恤标准分别给予抚恤。 1952年前以粮食抚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
1984年4月 后实行一次性抚恤。1953~1985年,共发放抚恤费700.53万元。
    除发放抚恤费外,  自1958年起,  对优抚对象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对象:
(一) 孤 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
亲属而无能力抚 养的烈士、 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
女无能力供养的父母和 配偶; (四)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复
员退伍军人;  (五)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58年,全县有烈属
3812人,  失踪军人家属87人,病故军人 家属72人。一般每户1口人的每月补助2~3元;
两扣人的每月补助3~5元; 3口人以上的每月补 助不超过6元。对革命老根据地和贫困地
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令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6~10元。1981年,全县有烈属522户、535人, 发放补助款5.99万元;复员军
人465户、465人,补助款4.95万元;残废军人582人,补助款8.29 万元;牺牲病故军人家
属4人,牺牲工作人员家属6人,共补助款470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因公致残的人员补助无统一规定。建国后,于1951年,
对群 贤革命残废军人、  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进行评残工作。
1963年、 1972 年、1981年又进行了三次换证。对残废人员除按等级发给残废金外,还发
放一定的临时补助。  1960年为照顾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曾给予一次补助,即三等甲
30元、 三等乙20元。1963年 又给予一次补助,不分等级每人20元。并帮助解决住房、生
产等困难, 有的协助解决婚姻问题 。1984年,对在乡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及其
家属、未成年子女,本人申请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1985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共469人。
其中,革命残废军人459人,革命工作人员5人 ,残废民兵、民工5人。


                      表16~3       1983年革命残废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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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残因│                在乡                │                在职                ┃
    ┃  │    ├─┬──┬─┬──┬──┬──┬──┼─┬──┬─┬──┬──┬──┬──┨
    ┃  │    │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  │    │计│    │等│甲  │乙  │甲  │乙  │计│    │等│甲  │乙  │甲  │乙  ┃
    ┠─┼──┼─┼──┼─┼──┼──┼──┼──┼─┼──┼─┼──┼──┼──┼──┨
    ┃革│因战│45│    │6 │ 42 │137 │167 │106 │11│    │3 │ 18 │ 21 │ 41 │ 30 ┃
    ┃命│    │8 │    │  │    │    │    │    │3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6 │    │  │    │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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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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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因战│  │    │  │    │    │    │    │6 │    │  │    │ 3  │ 2  │ 1  ┃
    ┃  ├──┼─┼──┼─┼──┼──┼──┼──┼─┼──┼─┼──┼──┼──┼──┨
    ┃  │因公│  │    │  │    │    │    │    │2 │    │  │    │    │ 1  │ 1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
    ┃残│因战│6 │    │  │    │    │ 5  │ 1  │  │    │  │    │    │    │    ┃
    ┃  ├──┼─┼──┼─┼──┼──┼──┼──┼─┼──┼─┼──┼──┼──┼──┨
    ┃  │因公│  │    │  │    │    │    │    │  │    │  │    │    │    │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
    ┃合│因战│46│    │6 │ 42 │137 │172 │107 │11│    │3 │ 18 │ 24 │ 43 │ 31 ┃
    ┃计│    │4 │    │  │    │    │    │    │9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8 │    │  │    │    │ 4  │ 4  ┃
    ┠─┼──┼─┼──┼─┼──┼──┼──┼──┼─┼──┼─┼──┼──┼──┼──┨
    ┃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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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  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593人(不包括外籍烈士)。其中在第一次革命战争至
抗日 战争时期牺牲的603名,  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863名, “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
100名,在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抢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牺
牲的22名,1985年对 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5名。
    为缅怀革命先烈,1951年修建了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1954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
作出 修建革命烈士陵园的决定。全县共有革命烈士陵园两处,较大的烈士墓碑8座,墓陵
中安息着 341名革命先烈。
    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坐落在县城西南25.5公里处、孝里镇境内的大峰山下,1951年
修建 。 陵园占地面积20余亩,安葬着22名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国捐躯的革命烈
士。
    石麟山烈士陵园,位于长清县城东南隅的石麟山北侧,1956年修建。占地面积50亩,
安葬 着286名革命烈士。陵园内有骨灰堂一座,堂内安放着32位烈士骨灰。
    烈士陵园建立以来, 抽调2名退休干部负责对陵园的看护和管理;同时在每年清明节
前夕,  还抽调专人对烈士陵园进行维修和整理,为烈士坟墓培土,在陵园四旁栽种花草
树木。1972~ 1985年共拨维修专款10.85万元,平均每年支付管理人员工资479.70元。
    为弘扬烈士业绩,教育后人,60年代初,县委、县政府就组织专人将烈士英雄事迹编
写成 小册子,发至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及广大群众手中。1980年8月,成立“革命烈士
英名录编写 小组” ,对在革命战争中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国捐躯的烈士逐一
编写入册。 烈士陵 园建立以来,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县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和
附近广大干部群众均前往 烈士陵园向烈士敬献花圈, 缅怀革命先烈。同时,向干部群众、
青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 爱国主义教育。 1953年后,平均每年到烈士陵园瞻仰悼念
烈士的干部群众达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