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革命烈属、军属,荣、残、复、退军人等
在政 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和照顾。
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就十分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各
村都 订有拥军优属公约。 建国后,全县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逢春节、“八一”期
间, 广大群 众主动为烈军属做好事,团员青年、学生敲锣打鼓为烈军属张贴年画,挂光
荣牌,为烈军属打水扫地。特别在春节期间,广大群众主动为烈军属捐献猪肉、小米、蔬
菜、 烧柴、现金等。服 务行业优先为烈军属服务。每当集会、看戏、看电影均请烈军属
坐在专设的“光荣席” 上。 1949~1985年的36年中(除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
初期) ,全县共召开28次烈军属、 荣转复退军人代表会议,总结优抚工作,征询代表意
见, 表彰先进模范事迹,教育优抚对象“ 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1985年,山
东部队赴云南老山前线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其 中有长清籍干部战士415名。县委、县政
府、民政局与社会各部门组成拥军优属慰问团,利用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等
形式,解决参战军属的实际困难。全县南疆战士有118人立功 ,其中一等功4人, 二等功
43人,三等功71人。1985年11月2日,济南军区将一面“拥军支前堪 称模范,军民一致共
筑长城”的锦旗,赠给长清县人民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至1953年,优待采用代耕代种形式。享受对象:凡烈军属缺少劳动力的
均可 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代耕代种待遇; 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庭无劳动
力或缺乏劳 动力、 生活困难者,亦酌情享受代耕;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
以及参战、支前 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民兵、民工家属,生活确属困难, 无劳
动力从事生产者, 按低 于烈军属分别享受代耕。代耕形式除少数固定代耕外,多数采用
分散和临时拨工代耕。据统计 ,1951年,全县有烈属、军属、工属10824户,享受代耕的
6665户,占总户数的61.6%,代耕土 地4.84万亩。
1954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开始以全体社员平均收入来衡
量, 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采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后逐步完善为三定:“即定生活
水平, 定本 年劳动日数,定优待数量。”196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对孤老烈军属的优待
数目要高于一般烈 军属的10~15%,以保障其生活。在劳动日负担上,开始由社员负担,
后由生产队负担, 也有因 生产和优待对象数量不平衡而由大队统一负担的。1960~1962
年,对全县优抚对象除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社会救济款、统销粮、救济物质优先照顾外,
并发放优抚补助款15.85万元。
1982年9月,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粮食,最高的每年每户250公斤,最低的每年每户
200公 斤,分麦秋两季兑现。1985年,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提留统筹兑现现金的优
待办法。各 乡镇根据本地情况,优待现金最高的每年每户300元,最低的每年每户170元。
本年度全县有烈 军属4331户,发放优待款96.26万元。
表16~2 长清县几个年份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
┃优待对│ 烈属.失踪军人家属 │ 军人家属 │ 残废军人 │ 复原军人 │ 退伍军人 ┃
┃ ├──┬───┬─────┼───┬───┬────┼───┬───┬────┼───┬───┬───┼──┬──┬───┨
┃ │户数│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工日数│户数│人数│工日数┃
┠───┼──┼───┼─────┼───┼───┼────┼───┼───┼────┼───┼───┼───┼──┼──┼───┨
┃ 1958 │858 │ 3004 │ 87416 │ 859 │ 3005 │ 87416 │ 185 │ 647 │ 394023 │ 384 │ 1344 │27648 │ │ │ ┃
┠───┼──┼───┼─────┼───┼───┼────┼───┼───┼────┼───┼───┼───┼──┼──┼───┨
┃ 1961 │233 │ 828 │ 33812 │ 233 │ 927 │ 20641 │ 57 │ 179 │ 10881 │ 69 │ 283 │ 8374 │ │ │ ┃
┠───┼──┼───┼─────┼───┼───┼────┼───┼───┼────┼───┼───┼───┼──┼──┼───┨
┃ 1962 │608 │ 1872 │ 64745 │ 543 │ 2229 │ 58572 │ 163 │ 752 │ 21859 │ 190 │ 820 │16925 │ │ │ ┃
┠───┼──┼───┼─────┼───┼───┼────┼───┼───┼────┼───┼───┼───┼──┼──┼───┨
┃ 1963 │822 │ 2439 │ 88902 │ 1340 │ 6505 │ 172352 │ 238 │ 1162 │ 34804 │ 298 │ 1359 │34756 │ │ │ ┃
┠───┼──┼───┼─────┼───┼───┼────┼───┼───┼────┼───┼───┼───┼──┼──┼───┨
┃ 1964 │781 │ 2641 │ 102688 │ 1349 │ 6659 │ 170789 │ 237 │ 1260 │ 45140 │ 242 │ 1109 │25508 │ 51 │240 │ 4909 ┃
┠───┼──┼───┼─────┼───┼───┼────┼───┼───┼────┼───┼───┼───┼──┼──┼───┨
┃ 1965 │804 │ 2642 │ 128920 │ 1561 │ 7573 │ 230938 │ 291 │ 1529 │ 56643 │ 268 │ 1218 │30967 │ 60 │278 │ 7168 ┃
┠───┼──┼───┼─────┼───┼───┼────┼───┼───┼────┼───┼───┼───┼──┼──┼───┨
┃ 1974 │432 │ 1516 │ 98768 │ 1313 │ 8961 │ 46587 │ 189 │ 1170 │ 47703 │ 96 │ 511 │17235 │ │ │ ┃
┠───┼──┼───┼─────┼───┼───┼────┼───┼───┼────┼───┼───┼───┼──┼──┼───┨
┃ 1977 │354 │ 1291 │ 121627 │ 942 │ 5238 │ 209975 │ 195 │ 1126 │ 76916 │ 149 │ 762 │33008 │ 15 │ 62 │ 3281 ┃
┠───┼──┼───┼─────┼───┼───┼────┼───┼───┼────┼───┼───┼───┼──┼──┼───┨
┃ 1978 │320 │ 1095 │ 91980 │ 692 │ 3718 │ 164240 │ 165 │ 908 │ 56493 │ 116 │ 503 │30613 │ 12 │ 57 │ 7185 ┃
┠───┼──┼───┼─────┼───┼───┼────┼───┼───┼────┼───┼───┼───┼──┼──┼───┨
┃ 1980 │310 │ 1055 │ 96231 │ 544 │ 2869 │ 129661 │ 151 │ 803 │ 85866 │ 192 │ 662 │29915 │ 60 │320 │ 2049 ┃
┠───┼──┼───┼─────┼───┼───┼────┼───┼───┼────┼───┼───┼───┼──┼──┼───┨
┃ 1981 │279 │ 866 │ 57054 │ 813 │ 3799 │ 123847 │ 136 │ 594 │ 29841 │ 135 │ 542 │24725 │ 40 │169 │ 4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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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抚恤无统一标准。建国后,对全县烈军属、残废人
员按 照不同时期的抚恤标准分别给予抚恤。 1952年前以粮食抚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
1984年4月 后实行一次性抚恤。1953~1985年,共发放抚恤费700.53万元。
除发放抚恤费外, 自1958年起, 对优抚对象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对象:
(一) 孤 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
亲属而无能力抚 养的烈士、 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
女无能力供养的父母和 配偶; (四)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复
员退伍军人; (五)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58年,全县有烈属
3812人, 失踪军人家属87人,病故军人 家属72人。一般每户1口人的每月补助2~3元;
两扣人的每月补助3~5元; 3口人以上的每月补 助不超过6元。对革命老根据地和贫困地
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令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6~10元。1981年,全县有烈属522户、535人, 发放补助款5.99万元;复员军
人465户、465人,补助款4.95万元;残废军人582人,补助款8.29 万元;牺牲病故军人家
属4人,牺牲工作人员家属6人,共补助款470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因公致残的人员补助无统一规定。建国后,于1951年,
对群 贤革命残废军人、 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进行评残工作。
1963年、 1972 年、1981年又进行了三次换证。对残废人员除按等级发给残废金外,还发
放一定的临时补助。 1960年为照顾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曾给予一次补助,即三等甲
30元、 三等乙20元。1963年 又给予一次补助,不分等级每人20元。并帮助解决住房、生
产等困难, 有的协助解决婚姻问题 。1984年,对在乡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及其
家属、未成年子女,本人申请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1985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共469人。
其中,革命残废军人459人,革命工作人员5人 ,残废民兵、民工5人。
表16~3 1983年革命残废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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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残因│ 在乡 │ 在职 ┃
┃ │ ├─┬──┬─┬──┬──┬──┬──┼─┬──┬─┬──┬──┬──┬──┨
┃ │ │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 │ │计│ │等│甲 │乙 │甲 │乙 │计│ │等│甲 │乙 │甲 │乙 ┃
┠─┼──┼─┼──┼─┼──┼──┼──┼──┼─┼──┼─┼──┼──┼──┼──┨
┃革│因战│45│ │6 │ 42 │137 │167 │106 │11│ │3 │ 18 │ 21 │ 41 │ 30 ┃
┃命│ │8 │ │ │ │ │ │ │3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6 │ │ │ │ │ 3 │ 3 ┃
┠─┼──┼─┼──┼─┼──┼──┼──┼──┼─┼──┼─┼──┼──┼──┼──┨
┃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
┃革│因战│ │ │ │ │ │ │ │6 │ │ │ │ 3 │ 2 │ 1 ┃
┃ ├──┼─┼──┼─┼──┼──┼──┼──┼─┼──┼─┼──┼──┼──┼──┨
┃ │因公│ │ │ │ │ │ │ │2 │ │ │ │ │ 1 │ 1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
┃残│因战│6 │ │ │ │ │ 5 │ 1 │ │ │ │ │ │ │ ┃
┃ ├──┼─┼──┼─┼──┼──┼──┼──┼─┼──┼─┼──┼──┼──┼──┨
┃ │因公│ │ │ │ │ │ │ │ │ │ │ │ │ │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
┃合│因战│46│ │6 │ 42 │137 │172 │107 │11│ │3 │ 18 │ 24 │ 43 │ 31 ┃
┃计│ │4 │ │ │ │ │ │ │9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8 │ │ │ │ │ 4 │ 4 ┃
┠─┼──┼─┼──┼─┼──┼──┼──┼──┼─┼──┼─┼──┼──┼──┼──┨
┃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
烈士褒扬 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593人(不包括外籍烈士)。其中在第一次革命战争至
抗日 战争时期牺牲的603名, 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863名, “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
100名,在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抢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牺
牲的22名,1985年对 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5名。
为缅怀革命先烈,1951年修建了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1954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
作出 修建革命烈士陵园的决定。全县共有革命烈士陵园两处,较大的烈士墓碑8座,墓陵
中安息着 341名革命先烈。
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坐落在县城西南25.5公里处、孝里镇境内的大峰山下,1951年
修建 。 陵园占地面积20余亩,安葬着22名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国捐躯的革命烈
士。
石麟山烈士陵园,位于长清县城东南隅的石麟山北侧,1956年修建。占地面积50亩,
安葬 着286名革命烈士。陵园内有骨灰堂一座,堂内安放着32位烈士骨灰。
烈士陵园建立以来, 抽调2名退休干部负责对陵园的看护和管理;同时在每年清明节
前夕, 还抽调专人对烈士陵园进行维修和整理,为烈士坟墓培土,在陵园四旁栽种花草
树木。1972~ 1985年共拨维修专款10.85万元,平均每年支付管理人员工资479.70元。
为弘扬烈士业绩,教育后人,60年代初,县委、县政府就组织专人将烈士英雄事迹编
写成 小册子,发至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及广大群众手中。1980年8月,成立“革命烈士
英名录编写 小组” ,对在革命战争中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国捐躯的烈士逐一
编写入册。 烈士陵 园建立以来,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县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和
附近广大干部群众均前往 烈士陵园向烈士敬献花圈, 缅怀革命先烈。同时,向干部群众、
青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 爱国主义教育。 1953年后,平均每年到烈士陵园瞻仰悼念
烈士的干部群众达2万人次。
第三辑 优待 抚恤 烈士褒扬
视图
按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革命烈属、军属,荣、残、复、退军人等
在政 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和照顾。
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就十分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各
村都 订有拥军优属公约。 建国后,全县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逢春节、“八一”期
间, 广大群 众主动为烈军属做好事,团员青年、学生敲锣打鼓为烈军属张贴年画,挂光
荣牌,为烈军属打水扫地。特别在春节期间,广大群众主动为烈军属捐献猪肉、小米、蔬
菜、 烧柴、现金等。服 务行业优先为烈军属服务。每当集会、看戏、看电影均请烈军属
坐在专设的“光荣席” 上。 1949~1985年的36年中(除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
初期) ,全县共召开28次烈军属、 荣转复退军人代表会议,总结优抚工作,征询代表意
见, 表彰先进模范事迹,教育优抚对象“ 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1985年,山
东部队赴云南老山前线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其 中有长清籍干部战士415名。县委、县政
府、民政局与社会各部门组成拥军优属慰问团,利用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等
形式,解决参战军属的实际困难。全县南疆战士有118人立功 ,其中一等功4人, 二等功
43人,三等功71人。1985年11月2日,济南军区将一面“拥军支前堪 称模范,军民一致共
筑长城”的锦旗,赠给长清县人民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至1953年,优待采用代耕代种形式。享受对象:凡烈军属缺少劳动力的
均可 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代耕代种待遇; 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庭无劳动
力或缺乏劳 动力、 生活困难者,亦酌情享受代耕;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
以及参战、支前 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民兵、民工家属,生活确属困难, 无劳
动力从事生产者, 按低 于烈军属分别享受代耕。代耕形式除少数固定代耕外,多数采用
分散和临时拨工代耕。据统计 ,1951年,全县有烈属、军属、工属10824户,享受代耕的
6665户,占总户数的61.6%,代耕土 地4.84万亩。
1954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开始以全体社员平均收入来衡
量, 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采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后逐步完善为三定:“即定生活
水平, 定本 年劳动日数,定优待数量。”196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对孤老烈军属的优待
数目要高于一般烈 军属的10~15%,以保障其生活。在劳动日负担上,开始由社员负担,
后由生产队负担, 也有因 生产和优待对象数量不平衡而由大队统一负担的。1960~1962
年,对全县优抚对象除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社会救济款、统销粮、救济物质优先照顾外,
并发放优抚补助款15.85万元。
1982年9月,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粮食,最高的每年每户250公斤,最低的每年每户
200公 斤,分麦秋两季兑现。1985年,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提留统筹兑现现金的优
待办法。各 乡镇根据本地情况,优待现金最高的每年每户300元,最低的每年每户170元。
本年度全县有烈 军属4331户,发放优待款96.26万元。
表16~2 长清县几个年份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
┃优待对│ 烈属.失踪军人家属 │ 军人家属 │ 残废军人 │ 复原军人 │ 退伍军人 ┃
┃ ├──┬───┬─────┼───┬───┬────┼───┬───┬────┼───┬───┬───┼──┬──┬───┨
┃ │户数│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工日数│户数│人数│工日数┃
┠───┼──┼───┼─────┼───┼───┼────┼───┼───┼────┼───┼───┼───┼──┼──┼───┨
┃ 1958 │858 │ 3004 │ 87416 │ 859 │ 3005 │ 87416 │ 185 │ 647 │ 394023 │ 384 │ 1344 │27648 │ │ │ ┃
┠───┼──┼───┼─────┼───┼───┼────┼───┼───┼────┼───┼───┼───┼──┼──┼───┨
┃ 1961 │233 │ 828 │ 33812 │ 233 │ 927 │ 20641 │ 57 │ 179 │ 10881 │ 69 │ 283 │ 8374 │ │ │ ┃
┠───┼──┼───┼─────┼───┼───┼────┼───┼───┼────┼───┼───┼───┼──┼──┼───┨
┃ 1962 │608 │ 1872 │ 64745 │ 543 │ 2229 │ 58572 │ 163 │ 752 │ 21859 │ 190 │ 820 │16925 │ │ │ ┃
┠───┼──┼───┼─────┼───┼───┼────┼───┼───┼────┼───┼───┼───┼──┼──┼───┨
┃ 1963 │822 │ 2439 │ 88902 │ 1340 │ 6505 │ 172352 │ 238 │ 1162 │ 34804 │ 298 │ 1359 │34756 │ │ │ ┃
┠───┼──┼───┼─────┼───┼───┼────┼───┼───┼────┼───┼───┼───┼──┼──┼───┨
┃ 1964 │781 │ 2641 │ 102688 │ 1349 │ 6659 │ 170789 │ 237 │ 1260 │ 45140 │ 242 │ 1109 │25508 │ 51 │240 │ 4909 ┃
┠───┼──┼───┼─────┼───┼───┼────┼───┼───┼────┼───┼───┼───┼──┼──┼───┨
┃ 1965 │804 │ 2642 │ 128920 │ 1561 │ 7573 │ 230938 │ 291 │ 1529 │ 56643 │ 268 │ 1218 │30967 │ 60 │278 │ 7168 ┃
┠───┼──┼───┼─────┼───┼───┼────┼───┼───┼────┼───┼───┼───┼──┼──┼───┨
┃ 1974 │432 │ 1516 │ 98768 │ 1313 │ 8961 │ 46587 │ 189 │ 1170 │ 47703 │ 96 │ 511 │17235 │ │ │ ┃
┠───┼──┼───┼─────┼───┼───┼────┼───┼───┼────┼───┼───┼───┼──┼──┼───┨
┃ 1977 │354 │ 1291 │ 121627 │ 942 │ 5238 │ 209975 │ 195 │ 1126 │ 76916 │ 149 │ 762 │33008 │ 15 │ 62 │ 3281 ┃
┠───┼──┼───┼─────┼───┼───┼────┼───┼───┼────┼───┼───┼───┼──┼──┼───┨
┃ 1978 │320 │ 1095 │ 91980 │ 692 │ 3718 │ 164240 │ 165 │ 908 │ 56493 │ 116 │ 503 │30613 │ 12 │ 57 │ 7185 ┃
┠───┼──┼───┼─────┼───┼───┼────┼───┼───┼────┼───┼───┼───┼──┼──┼───┨
┃ 1980 │310 │ 1055 │ 96231 │ 544 │ 2869 │ 129661 │ 151 │ 803 │ 85866 │ 192 │ 662 │29915 │ 60 │320 │ 2049 ┃
┠───┼──┼───┼─────┼───┼───┼────┼───┼───┼────┼───┼───┼───┼──┼──┼───┨
┃ 1981 │279 │ 866 │ 57054 │ 813 │ 3799 │ 123847 │ 136 │ 594 │ 29841 │ 135 │ 542 │24725 │ 40 │169 │ 4656 ┃
┗━━━┷━━┷━━━┷━━━━━┷━━━┷━━━┷━━━━┷━━━┷━━━┷━━━━┷━━━┷━━━┷━━━┷━━┷━━┷━━━┛
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抚恤无统一标准。建国后,对全县烈军属、残废人
员按 照不同时期的抚恤标准分别给予抚恤。 1952年前以粮食抚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
1984年4月 后实行一次性抚恤。1953~1985年,共发放抚恤费700.53万元。
除发放抚恤费外, 自1958年起, 对优抚对象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对象:
(一) 孤 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
亲属而无能力抚 养的烈士、 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
女无能力供养的父母和 配偶; (四)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复
员退伍军人; (五)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58年,全县有烈属
3812人, 失踪军人家属87人,病故军人 家属72人。一般每户1口人的每月补助2~3元;
两扣人的每月补助3~5元; 3口人以上的每月补 助不超过6元。对革命老根据地和贫困地
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令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6~10元。1981年,全县有烈属522户、535人, 发放补助款5.99万元;复员军
人465户、465人,补助款4.95万元;残废军人582人,补助款8.29 万元;牺牲病故军人家
属4人,牺牲工作人员家属6人,共补助款470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因公致残的人员补助无统一规定。建国后,于1951年,
对群 贤革命残废军人、 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进行评残工作。
1963年、 1972 年、1981年又进行了三次换证。对残废人员除按等级发给残废金外,还发
放一定的临时补助。 1960年为照顾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曾给予一次补助,即三等甲
30元、 三等乙20元。1963年 又给予一次补助,不分等级每人20元。并帮助解决住房、生
产等困难, 有的协助解决婚姻问题 。1984年,对在乡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及其
家属、未成年子女,本人申请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1985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共469人。
其中,革命残废军人459人,革命工作人员5人 ,残废民兵、民工5人。
表16~3 1983年革命残废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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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残因│ 在乡 │ 在职 ┃
┃ │ ├─┬──┬─┬──┬──┬──┬──┼─┬──┬─┬──┬──┬──┬──┨
┃ │ │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 │ │计│ │等│甲 │乙 │甲 │乙 │计│ │等│甲 │乙 │甲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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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因战│45│ │6 │ 42 │137 │167 │106 │11│ │3 │ 18 │ 21 │ 41 │ 30 ┃
┃命│ │8 │ │ │ │ │ │ │3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6 │ │ │ │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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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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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因战│ │ │ │ │ │ │ │6 │ │ │ │ 3 │ 2 │ 1 ┃
┃ ├──┼─┼──┼─┼──┼──┼──┼──┼─┼──┼─┼──┼──┼──┼──┨
┃ │因公│ │ │ │ │ │ │ │2 │ │ │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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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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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因战│6 │ │ │ │ │ 5 │ 1 │ │ │ │ │ │ │ ┃
┃ ├──┼─┼──┼─┼──┼──┼──┼──┼─┼──┼─┼──┼──┼──┼──┨
┃ │因公│ │ │ │ │ │ │ │ │ │ │ │ │ │ ┃
┠─┼──┼─┼──┼─┼──┼──┼──┼──┼─┼──┼─┼──┼──┼──┼──┨
┃ │因病│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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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因战│46│ │6 │ 42 │137 │172 │107 │11│ │3 │ 18 │ 24 │ 43 │ 31 ┃
┃计│ │4 │ │ │ │ │ │ │9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8 │ │ │ │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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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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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 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593人(不包括外籍烈士)。其中在第一次革命战争至
抗日 战争时期牺牲的603名, 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863名, “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
100名,在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抢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牺
牲的22名,1985年对 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5名。
为缅怀革命先烈,1951年修建了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1954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
作出 修建革命烈士陵园的决定。全县共有革命烈士陵园两处,较大的烈士墓碑8座,墓陵
中安息着 341名革命先烈。
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坐落在县城西南25.5公里处、孝里镇境内的大峰山下,1951年
修建 。 陵园占地面积20余亩,安葬着22名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国捐躯的革命烈
士。
石麟山烈士陵园,位于长清县城东南隅的石麟山北侧,1956年修建。占地面积50亩,
安葬 着286名革命烈士。陵园内有骨灰堂一座,堂内安放着32位烈士骨灰。
烈士陵园建立以来, 抽调2名退休干部负责对陵园的看护和管理;同时在每年清明节
前夕, 还抽调专人对烈士陵园进行维修和整理,为烈士坟墓培土,在陵园四旁栽种花草
树木。1972~ 1985年共拨维修专款10.85万元,平均每年支付管理人员工资479.70元。
为弘扬烈士业绩,教育后人,60年代初,县委、县政府就组织专人将烈士英雄事迹编
写成 小册子,发至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及广大群众手中。1980年8月,成立“革命烈士
英名录编写 小组” ,对在革命战争中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国捐躯的烈士逐一
编写入册。 烈士陵 园建立以来,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县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和
附近广大干部群众均前往 烈士陵园向烈士敬献花圈, 缅怀革命先烈。同时,向干部群众、
青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 爱国主义教育。 1953年后,平均每年到烈士陵园瞻仰悼念
烈士的干部群众达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