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优待 抚恤 烈士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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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革命烈属、军属,荣、残、复、退军人等
在政 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和照顾。
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就十分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各
村都 订有拥军优属公约。 建国后,全县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逢春节、“八一”期
间, 广大群 众主动为烈军属做好事,团员青年、学生敲锣打鼓为烈军属张贴年画,挂光
荣牌,为烈军属打水扫地。特别在春节期间,广大群众主动为烈军属捐献猪肉、小米、蔬
菜、 烧柴、现金等。服 务行业优先为烈军属服务。每当集会、看戏、看电影均请烈军属
坐在专设的“光荣席” 上。 1949~1985年的36年中(除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
初期) ,全县共召开28次烈军属、 荣转复退军人代表会议,总结优抚工作,征询代表意
见, 表彰先进模范事迹,教育优抚对象“ 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1985年,山
东部队赴云南老山前线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其 中有长清籍干部战士415名。县委、县政
府、民政局与社会各部门组成拥军优属慰问团,利用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等
形式,解决参战军属的实际困难。全县南疆战士有118人立功 ,其中一等功4人, 二等功
43人,三等功71人。1985年11月2日,济南军区将一面“拥军支前堪 称模范,军民一致共
筑长城”的锦旗,赠给长清县人民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至1953年,优待采用代耕代种形式。享受对象:凡烈军属缺少劳动力的
均可 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代耕代种待遇; 特等、一等、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庭无劳动
力或缺乏劳 动力、 生活困难者,亦酌情享受代耕;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
以及参战、支前 负伤致残的特等、一等、二等、民兵、民工家属,生活确属困难, 无劳
动力从事生产者, 按低 于烈军属分别享受代耕。代耕形式除少数固定代耕外,多数采用
分散和临时拨工代耕。据统计 ,1951年,全县有烈属、军属、工属10824户,享受代耕的
6665户,占总户数的61.6%,代耕土 地4.84万亩。
1954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开始以全体社员平均收入来衡
量, 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采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后逐步完善为三定:“即定生活
水平, 定本 年劳动日数,定优待数量。”196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对孤老烈军属的优待
数目要高于一般烈 军属的10~15%,以保障其生活。在劳动日负担上,开始由社员负担,
后由生产队负担, 也有因 生产和优待对象数量不平衡而由大队统一负担的。1960~1962
年,对全县优抚对象除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社会救济款、统销粮、救济物质优先照顾外,
并发放优抚补助款15.85万元。
1982年9月,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粮食,最高的每年每户250公斤,最低的每年每户
200公 斤,分麦秋两季兑现。1985年,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提留统筹兑现现金的优
待办法。各 乡镇根据本地情况,优待现金最高的每年每户300元,最低的每年每户170元。
本年度全县有烈 军属4331户,发放优待款96.26万元。

表16~2 长清县几个年份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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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对│ 烈属.失踪军人家属 │ 军人家属 │ 残废军人 │ 复原军人 │ 退伍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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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 工日数 │ 户数 │ 人数 │工日数│户数│人数│工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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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858 │ 3004 │ 87416 │ 859 │ 3005 │ 87416 │ 185 │ 647 │ 394023 │ 384 │ 1344 │276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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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233 │ 828 │ 33812 │ 233 │ 927 │ 20641 │ 57 │ 179 │ 10881 │ 69 │ 283 │ 83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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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608 │ 1872 │ 64745 │ 543 │ 2229 │ 58572 │ 163 │ 752 │ 21859 │ 190 │ 820 │169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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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822 │ 2439 │ 88902 │ 1340 │ 6505 │ 172352 │ 238 │ 1162 │ 34804 │ 298 │ 1359 │347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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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781 │ 2641 │ 102688 │ 1349 │ 6659 │ 170789 │ 237 │ 1260 │ 45140 │ 242 │ 1109 │25508 │ 51 │240 │ 4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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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804 │ 2642 │ 128920 │ 1561 │ 7573 │ 230938 │ 291 │ 1529 │ 56643 │ 268 │ 1218 │30967 │ 60 │278 │ 7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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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432 │ 1516 │ 98768 │ 1313 │ 8961 │ 46587 │ 189 │ 1170 │ 47703 │ 96 │ 511 │172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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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354 │ 1291 │ 121627 │ 942 │ 5238 │ 209975 │ 195 │ 1126 │ 76916 │ 149 │ 762 │33008 │ 15 │ 62 │ 3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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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320 │ 1095 │ 91980 │ 692 │ 3718 │ 164240 │ 165 │ 908 │ 56493 │ 116 │ 503 │30613 │ 12 │ 57 │ 7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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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310 │ 1055 │ 96231 │ 544 │ 2869 │ 129661 │ 151 │ 803 │ 85866 │ 192 │ 662 │29915 │ 60 │320 │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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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279 │ 866 │ 57054 │ 813 │ 3799 │ 123847 │ 136 │ 594 │ 29841 │ 135 │ 542 │24725 │ 40 │169 │ 4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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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抚恤无统一标准。建国后,对全县烈军属、残废人
员按 照不同时期的抚恤标准分别给予抚恤。 1952年前以粮食抚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
1984年4月 后实行一次性抚恤。1953~1985年,共发放抚恤费700.53万元。
除发放抚恤费外, 自1958年起, 对优抚对象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对象:
(一) 孤 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
亲属而无能力抚 养的烈士、 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
女无能力供养的父母和 配偶; (四)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复
员退伍军人; (五)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58年,全县有烈属
3812人, 失踪军人家属87人,病故军人 家属72人。一般每户1口人的每月补助2~3元;
两扣人的每月补助3~5元; 3口人以上的每月补 助不超过6元。对革命老根据地和贫困地
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令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6~10元。1981年,全县有烈属522户、535人, 发放补助款5.99万元;复员军
人465户、465人,补助款4.95万元;残废军人582人,补助款8.29 万元;牺牲病故军人家
属4人,牺牲工作人员家属6人,共补助款470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因公致残的人员补助无统一规定。建国后,于1951年,
对群 贤革命残废军人、 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进行评残工作。
1963年、 1972 年、1981年又进行了三次换证。对残废人员除按等级发给残废金外,还发
放一定的临时补助。 1960年为照顾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生活,曾给予一次补助,即三等甲
30元、 三等乙20元。1963年 又给予一次补助,不分等级每人20元。并帮助解决住房、生
产等困难, 有的协助解决婚姻问题 。1984年,对在乡特等残废军人和一等残废军人及其
家属、未成年子女,本人申请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1985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共469人。
其中,革命残废军人459人,革命工作人员5人 ,残废民兵、民工5人。

表16~3 1983年革命残废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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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残因│ 在乡 │ 在职 ┃
┃ │ ├─┬──┬─┬──┬──┬──┬──┼─┬──┬─┬──┬──┬──┬──┨
┃ │ │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小│特等│一│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 │ │计│ │等│甲 │乙 │甲 │乙 │计│ │等│甲 │乙 │甲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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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因战│45│ │6 │ 42 │137 │167 │106 │11│ │3 │ 18 │ 21 │ 41 │ 30 ┃
┃命│ │8 │ │ │ │ │ │ │3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6 │ │ │ │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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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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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因战│ │ │ │ │ │ │ │6 │ │ │ │ 3 │ 2 │ 1 ┃
┃ ├──┼─┼──┼─┼──┼──┼──┼──┼─┼──┼─┼──┼──┼──┼──┨
┃ │因公│ │ │ │ │ │ │ │2 │ │ │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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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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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因战│6 │ │ │ │ │ 5 │ 1 │ │ │ │ │ │ │ ┃
┃ ├──┼─┼──┼─┼──┼──┼──┼──┼─┼──┼─┼──┼──┼──┼──┨
┃ │因公│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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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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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因战│46│ │6 │ 42 │137 │172 │107 │11│ │3 │ 18 │ 24 │ 43 │ 31 ┃
┃计│ │4 │ │ │ │ │ │ │9 │ │ │ │ │ │ ┃
┃ ├──┼─┼──┼─┼──┼──┼──┼──┼─┼──┼─┼──┼──┼──┼──┨
┃ │因公│6 │ │ │ │ │ 3 │ 3 │8 │ │ │ │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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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3 │ │ │ │ │ 1 │ 2 │3 │ │ │ │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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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 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593人(不包括外籍烈士)。其中在第一次革命战争至
抗日 战争时期牺牲的603名, 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863名, “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
100名,在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抢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牺
牲的22名,1985年对 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5名。
为缅怀革命先烈,1951年修建了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1954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
作出 修建革命烈士陵园的决定。全县共有革命烈士陵园两处,较大的烈士墓碑8座,墓陵
中安息着 341名革命先烈。
大峰山革命烈士陵园,坐落在县城西南25.5公里处、孝里镇境内的大峰山下,1951年
修建 。 陵园占地面积20余亩,安葬着22名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国捐躯的革命烈
士。
石麟山烈士陵园,位于长清县城东南隅的石麟山北侧,1956年修建。占地面积50亩,
安葬 着286名革命烈士。陵园内有骨灰堂一座,堂内安放着32位烈士骨灰。
烈士陵园建立以来, 抽调2名退休干部负责对陵园的看护和管理;同时在每年清明节
前夕, 还抽调专人对烈士陵园进行维修和整理,为烈士坟墓培土,在陵园四旁栽种花草
树木。1972~ 1985年共拨维修专款10.85万元,平均每年支付管理人员工资479.70元。
为弘扬烈士业绩,教育后人,60年代初,县委、县政府就组织专人将烈士英雄事迹编
写成 小册子,发至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及广大群众手中。1980年8月,成立“革命烈士
英名录编写 小组” ,对在革命战争中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国捐躯的烈士逐一
编写入册。 烈士陵 园建立以来,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县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和
附近广大干部群众均前往 烈士陵园向烈士敬献花圈, 缅怀革命先烈。同时,向干部群众、
青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 爱国主义教育。 1953年后,平均每年到烈士陵园瞻仰悼念
烈士的干部群众达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