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议会及县参议会皆为县自治议决机关,“亦称县民意之代表机关”。自清末至民国 政府训政时期,相沿未改。民国成立后,因政治上未上轨道无自治可言,议决机关遂成不 固定不普遍现象。宣统三年(1911年),县建众、参会,会址在旧书院,议员以县人口之 数为准,城区1人,其余9个区各3人共28人。县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庶务、速记、 书记各1人,参事员5人(由议会议员中选举产生)。县议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以八、九 月会期,会期一个月为限;有临时紧急应议事件,可临时会议,会期10日为限。民国元年 (1912年) ,县又设区乡议会。民国元年至民国6年(1912~1917年),艾庆镛两次任众 议院议员,萧承弼两次任省参议院议员。自民国3年2月(1914年),停办县自治,县自治 议决机关解体。 民国23年2月(1934年) ,内政部咨各县成立县参议会,将地方自治分为扶持自治、 自治开始和自治完成三个时期。扶持自治时期县立法机关为参议会。自治开始和自治完成 时期,县立法机关为县议会。县议会系由地方团体选出代表组成,以达地方人民参政目的, 作用是发动民力和监督政府。 1937年底日军侵占长清县。长清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抗日救亡斗 争,到1939年抗日根据地已扩大到12个区。为动员与团结广大民众参加抗战,发展抗日民 族统一战线,推行“三三制”政权,成立了县参议室。参议室有各抗日群众团体代表与地 方开明绅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