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以前, 农业生产以个体生产为主, 生产经营管理均有农户自行安排。 1952年至1955年进入农业生产初级社阶段,农民的生产资料作价入股交农业社,集 体统一管理、使用。收获除缴纳公粮后,按“四六”进行分配(即股金按40%,工 分按60%)。1956年至1957年进入农业生产高级社阶段,入社土地一律归社员集体 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土地除划分少量的自留地由社员自由耕种外,其余由集体统 一经营。主要生产措施由小组自定。收入按人口和劳动工分比例分配(一般人七劳 三或人六劳四)。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至1961年,打破了原有的社村界限,土地由 公社统一规划使用,劳力、物资、资金、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无偿调用,在分配上存 有严重的平均主义。1962年至1965年,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 基础”的管理体制。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财物使用、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在生产管 理上推行“四小管理”即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评比、小段检查验收。在分配 上实行评工记分,按分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1966年至1976年管理体制未变。历城全体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使农业生产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受到“以粮为纲,单一经营”和大寨“自报公 议”政治评工方式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 1980年开始试点并逐步推行联产到组的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管理上采取“五定 一奖”的办法(定土地、定劳力、定农具、定报酬、定产量、超产奖励)。1982年 开始在全县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承包到户。从作物布局的调整,到技 术措施的实施,农民均有自主权。随后林果业、工副业、荒山荒滩、大型农机具都 采取投标承包的办法。 承包年限短者5年,多者15年以上。分配方法按合同规定交 足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余者归己。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不断完善,新的经济联 合体,农村专业户相继出现,农村经济开始打破过去单一经营的封闭式的自给自足 的经济模式,向着“农工商型”、“贸工农型”综合发展的路子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