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福利 国家机关干部普遍享有国家新规定的福利待遇,主要是: 福利费 按干部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以后放归 各部门掌握使用。1953年全县有干部338人,得到生活补助的有97人,多者30万元, 一般为10万元(旧人民币),定期补助的4人。1956年,收入福利费55504元,工会拨 入2741元, 开支31011.80元,共补助1…410人,其中定期补助支出5148元,临时 补助支出25863.80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2292元。 1960年上年转来结余5645元, 本年实领11609元,合计17254元,支出13340元,其中生活补助317人,支出1275元。 用于集体福利:托儿所补助130元,子女医院补助285元,互助储金会补助50元,其 他福利支出124元, 结余3914元。1984年收入福利费113523.13元,用于补助个人 生活和集体福利共支出 111898.39元, 本年结余1624.74元。1985年收入福利费 140887元, 补助个人生活用32245元, 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补贴83155元,年度结余 25487元,累计结余69190元。 公费医疗 1952年干部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月公费医疗金额为2万元 (即新 人民币2元) , 是年诊疗4207人次; 1954年1月公费医疗费每人每月定为1.5元, 1957年1月定为每人每月1.4元。 1964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4499人,应支经费 121300元,实际支出154754元。1977年全县人均支出28.59元,1980年人均支出50 元。从1985年6月1日起,凡享受公费医疗者,除离退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 人全部报销医药费外, 实行每人每月门诊固定医疗费2.50元全部报销,超出部分 报销70%,住院病人医药费在300元以内者自负20%,300元以上者,自负60元,余 者全部报销。 各种补助 1953年始分出发补助、自行车费、夜餐补助、少数民族生活补助等。 从1965年起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11月起实行副食补贴,1985年改为肉食补贴, 每人每月5元。1984年实行书报费每人4至5元;洗理费男的每人2元后改为4元,女2 .5元后改为5元。 假期 1953年始,①节假,春节假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 2天; 元旦1天。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每年1个月的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 1984年县委颁发(1984)78号文件,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知识 分子实行优惠照顾, 放宽了探亲假的规定,每年一律给3个月的探亲假,并报销往 返路费。③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凭医院证明休假,假期中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④ 生产假。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享受产假56天。 抚恤金 1953年始,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革命工作满五年以上的病故以 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死者当年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原 工作机关行政费给以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二十元,供养直 系亲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十五元。其中属于孤独单身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五 元。 职工福利 建国后遵照上级有关规定,职工享受如下福利待遇。 小伙食补助 从1956年开始,对在七人以下未设置勤杂人员单位就餐人员,每 人每月发1.50元,少数民族职工无条件设专灶而又不能回家就餐者,每人每月发3 .50元(1979年后增至4.50元)。 粮食副食价格补助 从1978年10月起,根据职工工资多少,每月补助粮差2元, 1980年取消,同时增加副食价格补助5元。 保健食品补助 1980年执行中央7部联合通知,对铁厂、纺织机械厂、磷肥厂、 砖瓦厂、酒厂、机关印刷所、煤矿等单位有关工种共1203人,增加了保健食品补助, 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和放射性物质的职工,每人每月供应最低标准为:肉1公斤、 食油0.5公斤、糖0.5公斤。在35℃以上高温作业者,每人每月供应最低标准为: 肉0.5公斤、 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常年高温常年供应。季节高温季节供 应。 冬季取暖补助 从1957年开始发放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助费,每人12元。 洗理费 从1980年开始, 按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发给 洗理费。 探亲补助费 1958年始执行异地而居双职工及其家属分别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车 船费及旅途住宿费的规定。 生育补助费 生育每胎补助4元, 产假56天,小产给假20—30天;25周岁结婚 晚婚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哺乳期适当放宽。 公费医疗 职工有病由本厂报销医药费,因公致残者,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数 额发给补助费。 工资减少10—20%者,补助10%;减少21—30%者,补发 20%; 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发30%,直至退休或死亡。耳聋眼花者,可购置病残工具; 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 退休退职 1956年至1985年共退休退职1512人,其中退休1074人,退职111人, 精减327人。 凡退休者口粮户口不变,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福利待遇。建国前老工 人领取原工资;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领取原工资75—90%;家居农村者修缮房屋给 予补助。退职职工的退职费,依工作年限一次发给。 死亡丧葬补助 因公死亡者,发给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因病死亡者发给2 个月的丧葬费。死亡职工之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享受抚恤。因公死亡,供养 亲属1人,发本人工资25%,2人者发40%,3人以上者50%。因病死亡,供养1人者, 发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9个月的工资,3人以上者12个月的工资,均一次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