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多为包办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视妻子为私有财产,随意虐待或遗 弃。男子丧妻或休妻可“续弦”(即另娶),女子丧夫只能“守节”,不能另嫁。 结婚年龄一般在十几岁,小者仅八九岁。富家子弟除娶妻外,还纳妾;贫家男子有 的终身不能娶妻。近亲结婚、转亲、换亲、取阴亲、买卖婚姻亦比较普遍。 建国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的 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63年始提倡晚 婚,规定初婚者男满28岁以上,女满25岁以上。但早于规定晚婚龄结婚的现象时有 发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从此晚婚年 龄控制在23周岁以上。1980年,天桥区晚婚率达到100%。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天桥区的婚姻状况是: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 数为273839人(男120738人, 女113101人) ,其中未婚69702人(男38429人,女 31273人),占总数的25.5%;有配偶的150252人(男79126人,女71126人),占 总数的54.9%; 丧偶的13034人(男2793人,女10241人),占总数的4.8%;离 婚的851人(男390人,女461人),占总数的0.3%。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 天桥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数为308788人 (男157519人,女151269人),其中,未婚者68673人(男39029人,女29644人), 占总数的22.2%; 有配偶的222741人(男114269人,女108472人),占总数的72 .1%; 丧偶的15979人(男3535人,女12444人),占总数的5.2%;离婚的1395 人(男686人,女709人),占总数的0.5%。 以上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未婚者和有配偶者皆男性多于女性,丧偶者则女 性大大多于男性。离婚比重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