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 清朝末年,实行募兵制。由省巡抚根据本地区人口、面积、交通状 况等确定开招日期,设选验处所,颁布招募条件。应招者多为贫苦农民或城区生活 困难者。民国初期,由军队派员或委派“募兵贩子”挂牌设店,宣传游说,招兵买 马。凡无严重残疾者皆可应征入伍,役期不定。 [志愿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 解放初期至1955年7月实行志愿兵役制,兵役事 务由济南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1953年3月后,征兵工作成为一项年度性任务,征 集时间一般在冬季,征集对象一般为18~23岁的男性公民。 1955年7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 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 服兵役的义务。 1978年3月,国家颁布的《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根据自 愿原则可以将服役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转为志愿兵。 1984年5月31日颁布了新的《兵役法》,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为主体,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时规定:义务兵服 现役期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 天桥区的征兵工作由济南军分区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区人武部具体实施, 根据济南军分区征兵命令,区人武部牵头,分别从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劳动局、 民政局、卫生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征兵事宜。征兵的程序是, 进行宣传教育,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以卫生局为主设立体格检查站,对 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以公安部门为主,对体检合格的适龄青年实施政治审查; 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接兵部队,按上级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及体检、政审情况进行定兵。 征兵统计 ┌─────┬──────────────┬────┬───────────────┐ │ 分类 │ 义 务 兵 │ 分类 │ 义 务 兵 │ │ ├────┬────┬────┤ ├────┬────┬─────┤ │ 数量 │ 应征 │ 送交部│ │ 数量 │ 应征 │ 送交部│ │ │ │ │ │ 备 注│ │ │ │ 备 注 │ │ 年度 │ 人数 │ 队人数│ │ 年度 │ 人数 │ 队人数│ │ ├─────┼────┼────┼────┼────┼────┼────┼─────┤ │ 1958 │ 120 │ 120 │ │ 1975 │ 468 │ 468 │ │ ├─────┼────┼────┼────┼────┼────┼────┼─────┤ │ 1959 │ 250 │ 250 │ │ 1976 │ 393 │ 393 │ 女兵28│ ├─────┼────┼────┼────┼────┼────┼────┼─────┤ │ 1960 │ 190 │ 190 │ │ 1977 │ │ │ │ ├─────┼────┼────┼────┼────┼────┼────┼─────┤ │ 1961 │ 1400│ 1426│ │ 1978 │ 373 │ 373 │ │ ├─────┼────┼────┼────┼────┼────┼────┼─────┤ │ 1962 │ 537 │ 557 │ │ 1979 │ 295 │ 295 │ │ ├─────┼────┼────┼────┼────┼────┼────┼─────┤ │ 1963 │ 45 │ 73 │ │ 1980 │ 226 │ 135 │ 女兵2 │ ├─────┼────┼────┼────┼────┼────┼────┼─────┤ │ 1964 │ 15 │ 24 │ │ 1981 │ 224 │ 224 │ 女兵2 │ ├─────┼────┼────┼────┼────┼────┼────┼─────┤ │ 1965 │ 15 │ 23 │ │ 1982 │ 210 │ 210 │ │ ├─────┼────┼────┼────┼────┼────┼────┼─────┤ │ 1966 │ │ │ 未征兵│ 1983 │ 120 │ 101 │ │ ├─────┼────┼────┼────┼────┼────┼────┼─────┤ │ 1967 │ 270 │ 270 │ │ 1984 │ 72 │ 32 │ │ ├─────┼────┼────┼────┼────┼────┼────┼─────┤ │ 1968 │ 373 │ 373 │ │ 1985 │ 60 │ 66 │ │ ├─────┼────┼────┼────┼────┼────┼────┼─────┤ │ 1969 │ 276 │ 276 │ 春 征│ 1986 │ 199 │ 199 │ │ ├─────┼────┼────┼────┼────┼────┼────┼─────┤ │ 1970 │ 417 │ 417 │ │ 1987 │ 236 │ 236 │ │ ├─────┼────┼────┼────┼────┼────┼────┼─────┤ │ 1972 │ 60 │ 60 │ │ 1989 │ 205 │ 205 │ │ ├─────┼────┼────┼────┼────┼────┼────┼─────┤ │ │ │ │ │ │ │ │ │ │ 1973 │ 306 │ 306 │ │ 1990 │ 206 │ 206 │ │ ├─────┼────┼────┼────┼────┼────┼────┼─────┤ │ 1974 │ 80 │ 80 │ │ │ │ │ │ └─────┴────┴────┴────┴────┴────┴────┴─────┘ [预备役] 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军官和士 兵退出现役后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在征集年度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平时免服现役的 应征公民和依法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18~40岁的女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 退役军官、依法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的军官以及在非军事部门中适合担任预备役军 官职务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 天桥区的预备役登记工作,始于1956年底,由市兵役局委派驻区助理员负责预 备役登记。1957年底,济南市进行了民兵预备役合二为一的整组试点工作。“文化 大革命”期间,天桥区预备役登记工作中断。1980年恢复预备役登记制度,全区共 有预备役人员3259人。此后,对预备役人员的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并填卡、分类存 档,同时将预备役训练纳入民兵训练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