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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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1979年前,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市司法机关负责办理。1980年10月
成立天桥区司法局,配备干部4人,主管区内司法行政事务。翌年4月,建立公证处,
负责辖区内的公证业务。1982年,区司法局配备干部17人,设立了调解组、宣传组。
1984年6月成立天桥区法律顾问处, 开展律师工作。同年10月,进行机构调整,区
司法局设立了调解管理科、法制宣传科、办公室。1990年,调解科改为基层管理科。
1990年, 全局共有处、所、科5处。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科、宣传科、
政工科。干部28人,其中:大专学历17人,中专学历4人。
    [民事调解]  1951年,辖区人民政府成立调解股。1953年,开始由群众选举调
解人员,当年调解群众纠纷765起。1955年,区内建立了51个调解委员会,选出180
名调解委员。“文革”期间,调解工作陷于瘫痪。1977年,在居民委员会中重新恢
复建立调解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由群众3~5人组成,负责本居群众纠纷的调解,
由区法院管理。 是年,共成立调解委员会93个,选举调解人员465名,全年调解群
众纠纷720件。 到1980年,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04个,调解人员经调整后有341人。
1981年,基层调解组织归司法局管理。同年,为全区11个街道办事处配备司法助理
员11名。 1982年,又在240个企业中成立调解组织。1985~1986年,在驻区及区属
厂、企业中建立司法办公室21个。1990年,相继成立区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此
期间, 进一步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评选出31765户“遵纪守法光荣户”,进行了
“三化”(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四突破”(用建设四化的共同理想建立
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有新的突破;用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准则规范约束人们的行动
有新的突破;用教育疏导的方法处理各种民间纠纷有新突破;用改革和发展的观点
创造性地解决新问题有新突破)试点,召开了基层调解工作理论研讨会。至1990年
6月, 全区共有街道调解领导小组13个,调解委员会182个,调解委员779名;厂、
企调解领导小组240个, 司法办公室20个,调解办公室1个,调解委员会229个,调
解人员1149名,其中专职调解干部1名。1981~1990年6月,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
类纠纷4402起, 其中:婚姻纠纷1052起,家庭纠纷1011起,邻里纠纷872起,住房
纠纷502起,继承、赡养、扶养、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纠纷505起。协助法院办
理民事案件361件,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242件,破获、抓获犯罪3起,防止
可能激化的纠纷28起,防止可能发生的凶杀、自杀案件8起9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5
起42人。法律服务所成立后,协办公证20件。
    [公证工作]  1956年前,辖区内的公证业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1957
年后, 公证工作被取消。1978年后,公证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4月建
立天桥区公证处, 开始办理辖区内的公证业务。 1982年, 配备工作人员4人,至
1990年增加到7人。1985年,经过培训、考核,邀请驻区、区属厂、企的42名调解、
保卫干部为公证联络员。
    目前,办理的公证业务有:经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赠与、财产分割、
收养、亲属、文件副本、节本、译文、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房屋买卖,代当事人起
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30余项。至1990年底,共公证6678件。

      民间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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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  │产    │死  │继  │买    │协  │声  │赠  │委  │遗  │收    │影    │亲属│转│证│现场│生│赡养│
│        │计  │权    │亡  │承  │卖    │议  │明  │与  │托  │嘱  │养    │印    │关系│让│明│监督│存│协议│
│年度    │    │      │    │    │      │    │    │    │    │    │      │件    │    │  │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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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13 │21    │19  │23  │21    │25  │    │    │    │2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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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43 │58    │    │50  │90    │21  │2   │3   │1   │6   │9     │1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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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703 │279   │    │192 │157   │55  │9   │19  │5   │2   │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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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596 │208   │    │96  │156   │106 │11  │11  │3   │2   │2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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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06 │80    │3   │42  │124   │34  │3   │3   │6   │6   │3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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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516 │145   │20  │87  │159   │67  │10  │10  │5   │4   │2     │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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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735 │196   │47  │44  │223   │195 │12  │8   │3   │6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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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649 │138   │80  │68  │198   │85  │42  │12  │3   │4   │2     │2     │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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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835 │210   │177 │149 │161   │67  │27  │32  │1   │6   │1     │3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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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994 │98    │119 │89  │88    │443 │81  │51  │8   │4   │2     │2     │    │  │  │1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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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5690│1433  │465 │820 │1377  │1098│197 │149 │35  │42  │28    │17    │3   │2 │15│1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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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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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  │联    │劳  │承  │贷│财产│企业│招│还│购│协│加工│厂企│开│财产│法人│法人│科技│
│      │计  │营    │务  │包  │款│租赁│租赁│标│款│销│议│承揽│买卖│奖│数量│资格│委托│协作│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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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8  │      │    │18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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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7  │      │10  │22  │  │    │    │  │5 │  │  │    │    │  │    │    │    │    │
├───┼──┼───┼──┼──┼─┼──┼──┼─┼─┼─┼─┼──┼──┼─┼──┼──┼──┼──┤
│1986  │43  │6     │7   │7   │1 │3   │    │  │2 │1 │15│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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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56  │4     │9   │    │10│10  │    │  │1 │2 │18│    │1   │  │    │    │    │1   │
├───┼──┼───┼──┼──┼─┼──┼──┼─┼─┼─┼─┼──┼──┼─┼──┼──┼──┼──┤
│1988  │251 │12    │60  │95  │7 │16  │14  │39│1 │1 │4 │    │    │1 │1   │    │    │    │
├───┼──┼───┼──┼──┼─┼──┼──┼─┼─┼─┼─┼──┼──┼─┼──┼──┼──┼──┤
│1989  │251 │9     │149 │12  │9 │52  │    │1 │2 │3 │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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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332 │1     │150 │10  │22│76  │    │  │5 │1 │13│    │    │  │    │27  │27  │    │
├───┼──┼───┼──┼──┼─┼──┼──┼─┼─┼─┼─┼──┼──┼─┼──┼──┼──┼──┤
│总  计│988 │32    │385 │164 │49│157 │14  │40│16│8 │64│1   │1   │1 │1   │27  │2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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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宣传]  辖区内的法制宣传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
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公布实施,
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配合基层采取黑板报、宣传
栏、宣传站、宣传车、培训班、报告会、法制宣传日、法律咨询、图片展览、幻灯、
文艺汇演、培训普法教育骨干、进行普法试点等形式深入到机关、工厂、学校、商
店、 街道开展宣传。至1990年底,共编写辅导材料46640余份,举办宣讲员培训班
395期, 培训宣讲员2469名,开展各种类型法律知识竞赛232次、参加竞赛达13430
余人, 举行法制宣传巡回展出158场次,办黑板报、宣传栏4503期,编演法制文艺
节目35个, 收看法制宣传录像355场,订购各种普法材料154900多册。1987—1988
年连续被评为省、市普法教育先进集体。1989年评为全国普法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在开展法制宣传的同时,进行了依法治理试点。抓了依法治村(泺口、沃家、
北闸子3个村) ,依法治校(济南五十六中、工人新村第一小学),依法治店(向
阳饭店),依法治厂(济南第二风机厂),依法治局(天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天
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治镇(北园镇),依法治街(北坦街道办事处)等11个
典型单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北园镇泺口办事处北闸子村在依法治村中,首
先抓住群众反映强烈、被认为是“热点”、“难点”的土地资源浪费问题,制定了
《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成立了土地管理小组,严格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现有土
地进行规划,村民住宅进行改建,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减少了群众纠纷。其次,针
对村民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现象,成立“红白事理事会”,制定了会章,在村中
树立了移风易俗、勤俭持家的良好风气。三是依法管理企业,成立了“经济财务管
理监督委员会”,对企业机构设置、各级领导权限责任、人员聘用、各项规章制度
均做了明确规定,事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现了党风正、民风好、干群关系密
切,村民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律师事务]  1984年6月, 成立天桥区顾问处, 负责辖区内的律师业务。 至
1990年6月,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单位43个,受理各类案件705件,其中:刑事辩护案
件245件,民事代理立案266件,非诉讼代理194件;代写诉讼文书740件。为顾问单
位和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166.87万元, 解答法律咨询10531次,发展兼职
律师10名,办结案件2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