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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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1948年10月,辖区第八区和第十一区,均设民政助理员。1951年,成
立第四区区公所,设民政调解股。1952年,民政调解股分为民政股,调解股。1955
年, 民政股改为民政科。 1969年12月,民政科与街道办公室合并,改为内务组。
1976年,恢复民政科。1982年,成立天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1984年
4月, 民政科改为民政局。1985年,建立天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同年10
月成立天桥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1989年10月,天桥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划归民
政局。1990年8月,成立天桥区残疾人联合会,由区民政局代管。
    [优抚]  拥军优属。1951年,全区人民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捐款2306元;写
慰问信100余封;2487名妇女为部队缝制棉衣300余套,做军鞋2187双。对革命军人、
烈士、 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工作人员家属进行登记,全区共登记347户。同时成
立区优抚委员会分会,下设37个优抚小组和11个中心小组,统一领导开展拥军优属
活动。同年发放优属粮4097.5公斤、棉衣125套、棉被20床,组织军属葛贝厂,安
排烈军属及其子女289人参加生产。 春节期间,区内成立拥军月筹备委员会,发放
优抚粮1705公斤、面粉634.5公斤。各界人民自觉捐献面粉、小米等321.5公斤、
蔬菜1084.5公斤、猪肉82.5公斤,慰问烈、军、工属;发动群众为烈军属修建房
屋;帮助烈军属及其子女就业就学;为烈军属挂光荣灯、光荣牌、光荣匾;医务界
为烈军属免费治病。农村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属实行代耕代种。1953年,对
生活较困难的114名烈军属的衣、 食、住、行实行包干辅助。1955年,组织32名烈
军属参加生产自救,安排15名烈军属就业,其他无职业的安排临时性工作。1956年
农业合作化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按略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标准优待劳动日。对人
口多、劳动力少生活有困难的复员转业建设军人,在农活安排上给予一定照顾,收
入仍达不到一般社员水平的,再给予一定的优待工分。
    60~70年代,坚持年节走访慰问部队和优抚对象制度,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
实际问题。定期组织优抚对象学习。定期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表彰先进,树立典
型,勉励优抚对象继续发扬革命传统。
    1984年,区内机关、工厂、学校、街道运用黑板报、宣传栏、报告会、座谈会
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解放军在对越防御战中的英雄事迹和在保护国家财产、
维护社会治安、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丰功伟绩。开展“战士在我心中”、“向前
线将士学习” 等活动。 1984~1986年全区干部、职工、群众给前线官兵写慰问信
15000多封, 寄赠慰问品60000多件,价值23万余元。3年共为部队送粮55.85万公
斤,肉、菜、蛋、鱼等47万公斤。为优抚对象解决住房67户,调动工作88人,安置
就业16人。 为450多名义务兵落实每年每户200元优待金。为210名新入伍义务兵落
实工作单位。 1988年,走访14个部队和1400户烈军属,召开各种座谈会148次,为
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138户, 子女就业、 上学251人, 对663名义务兵发优待款
356774元。北园镇政府对207户烈军属实行统筹优待,兑现优待款18万元,户均890
元。 198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区内153户参战军人家属逐户进行走访,先后为41
户军属解决住房, 为51人调动和调整了工作,为8户解决子女就业、入学问题。全
区派出3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帮助部队在地方的12个技
术单位建立共育点,有220名战士参加学习。区内百货、粮店、煤店、房管、医院、
学校等192个单位组成13个联合服务网和1812个优抚小组, 为驻区部队和优抚对象
服务。实行“四定”(定期走访部队和优抚对象,定期部署拥军优属工作,定期检
查拥军优属活动,定期组织优抚对象学习)、“五包”(领导干部包重点,商业系
统包供应,医务人员包医疗,青少年学生包卫生,居民群众包服务)制度。
    1989~1990年,开展“拥军优属一条街”活动,为优抚对象优惠或免费服务。
全区700多个单位8000多人参加,服务项目达1688个,优惠金额近7万元,为优抚对
象义务看病、免费修理、服务上门做好事近8000件。两年间,召开座谈会98次,走
访部队38次, 走访烈军属2800多户,赠送慰问品2万余元,为烈军属解决住房困难
214户,维修房屋260间,帮助优抚对象571人就业、入学。为部队送粮26.5万公斤,
送煤1.5万吨, 送蔬菜、副食等32.5万公斤。拥军优属在区内已形成经常化、制
度化、网络化。
    1983年,区民政局被省政府、济南军区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称号。1987
年,区政府出席了全国“双拥”(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工作经验交流会。1988年,
区政府被民政部、总政治部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90年,被省政府命名为
“拥军优属模范区”。
    国家补助。解放后,政府对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失踪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不
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给予补助。解放初期,以发放粮款
和实物为主。1957年起,对老、弱、病、残、无收入、无依靠以及家庭确有实际困
难或因病、灾发生临时困难的,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发放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属(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
遗孤。 补助标准:1957年1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2人的3~5元。1960年,对在
乡老红军、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以及享受优待劳动日,生活仍有困
难的烈士直系亲属纳入定期定量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家居农村的烈属每人每月3
~4元, 3口人以上最多不超过8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每
人每月不超过5元。 家居城市的烈属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
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10元; 在乡老红军和在校学习的烈士遗孤补助标准略高。
同年, 区内有定期定量补助12户12人,年补助864元。1979年10月,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规定,确定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
属扶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
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
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
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城区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每人每月按8元执行。
1980年全区定期定量补助共35户36人,年补助7480元。1983年,再次调整定期定量
补助标准:退伍红军老战士,在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
士家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现补助标准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1月,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
居农村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每人每月
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家住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每人每月25~
30元,居住大中城市每人每月30~35元;孤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1989年1月,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在1985年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
元。 1990年,全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共200户次,201人次,年补助金10.2万元;临
时补助共115户次,160人次,年补助金1.5万元。

    国家补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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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户  ┃  人  ┃  金额      ┃    定期补助              ┃    临时补助                ┃        ┃  户  ┃  人  ┃  金额      ┃    定期补助                ┃    临时补助              ┃
┃        ┃      ┃      ┃            ┃                          ┃                            ┃  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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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次  ┃  次  ┃  (元)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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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      ┃            ┃      ┃      ┃          ┃      ┃      ┃            ┃ 1976   ┃      ┃      ┃  3022.83  ┃      ┃      ┃  1980.5   ┃    ┃      ┃  104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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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482  ┃ 2149 ┃  9099.8   ┃ 11   ┃ 14   ┃    844   ┃ 471  ┃2135  ┃ 8255.8    ┃ 1977   ┃ 95   ┃ 204  ┃  3191.6   ┃ 9    ┃ 12   ┃  1968      ┃86  ┃192   ┃  1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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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      ┃            ┃ 17   ┃ 62   ┃    2849  ┃      ┃      ┃ 16864.49  ┃ 1978   ┃ 137  ┃ 279  ┃  5677      ┃ 17   ┃ 35   ┃  3671      ┃120 ┃244   ┃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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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      ┃            ┃ 18   ┃ 67   ┃    4308  ┃      ┃      ┃ 8918       ┃ 1979   ┃ 74   ┃ 157  ┃  5898.4   ┃ 21   ┃ 49   ┃  4226.2   ┃53  ┃108   ┃  16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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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      ┃            ┃      ┃      ┃    3262  ┃      ┃      ┃ 8301.96   ┃ 1980   ┃ 74   ┃ 108  ┃  8056.3   ┃ 35   ┃ 36   ┃  7480      ┃39  ┃72    ┃  5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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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      ┃            ┃      ┃      ┃    3361  ┃      ┃      ┃ 6538.26   ┃ 1981   ┃ 67   ┃ 68   ┃  7701.1   ┃ 33   ┃ 34   ┃  7165      ┃34  ┃34    ┃  5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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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      ┃            ┃      ┃      ┃    3201  ┃      ┃      ┃ 6495.18   ┃ 1982   ┃ 113  ┃ 129  ┃  9573.55  ┃ 39   ┃ 39   ┃  8255      ┃74  ┃90    ┃  13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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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      ┃            ┃      ┃      ┃    2685  ┃      ┃      ┃ 4089.86   ┃ 1983   ┃ 133  ┃ 173  ┃  11880.77 ┃ 52   ┃ 53   ┃  10331.48 ┃81  ┃120   ┃  154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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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      ┃            ┃      ┃      ┃    2400  ┃      ┃      ┃ 3725       ┃ 1984   ┃ 120  ┃ 120  ┃  15557.8  ┃ 50   ┃ 50   ┃  14200     ┃70  ┃70    ┃  13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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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      ┃            ┃      ┃      ┃    2267  ┃      ┃      ┃ 3357.1    ┃ 1985   ┃ 109  ┃ 110  ┃  24157.8  ┃ 52   ┃ 53   ┃  22708     ┃57  ┃57    ┃  14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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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      ┃            ┃      ┃      ┃    1900  ┃      ┃      ┃ 3152.5    ┃ 1986   ┃ 110  ┃ 114  ┃  25500     ┃ 54   ┃ 56   ┃  24000     ┃60  ┃6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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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      ┃            ┃      ┃      ┃    1354  ┃      ┃      ┃ 2291.2    ┃ 1987   ┃ 290  ┃ 292  ┃  63500     ┃ 215  ┃ 217  ┃  61000     ┃75  ┃7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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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      ┃            ┃      ┃      ┃    1443  ┃      ┃      ┃ 1681.75   ┃ 1988   ┃ 319  ┃ 351  ┃  77000     ┃ 219  ┃ 221  ┃  67000     ┃110 ┃13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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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      ┃            ┃      ┃      ┃    1853  ┃      ┃      ┃ 1355.6    ┃ 1989   ┃ 345  ┃ 386  ┃  120000    ┃ 215  ┃ 216  ┃  103000    ┃130 ┃170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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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94   ┃ 294  ┃  3585.22  ┃ 8    ┃  9   ┃    1759  ┃ 86   ┃285   ┃ 1826.22   ┃ 1990   ┃ 315  ┃ 361  ┃  117000    ┃ 200  ┃ 20l  ┃  102000    ┃115 ┃16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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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  济南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对失业工人、游民乞丐、灾民等一面进行紧
急救济,一面组织社会互济、以工代赈和开展自产自救。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
和发展,对城市孤、老、残、幼和社会困难户实行经常性或临时性救济。对农村的
孤寡老人则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疗、保送葬”的五保制度。“文化大革
命”期间,社会救济曾一度受到干扰。1978年后,社会救济工作逐步恢复,并由单
纯解决社会救济对象的温饱问题转变为积极帮助扶持他们发展生产,社会救济户逐
渐减少。
    发放救济款物。济南解放初期,救济以发放口粮、布、寒衣等实物为主。1950
~1951年,辖区发放救济粮13116.5公斤,布片409公斤,棉花1876.5公斤,衣、
被、鞋、帽等437件,食盐4000公斤。救济2204户次,6465人次,并对298名贫困户
病人免费治疗。1952年,改发实物为救济费。同年救济3236户次,7037人次,发救
济费5374元。另发救济粮5857公斤,棉被76床,棉衣427套,棉布2142尺,537人享
受免费治疗。同年12月,根据市政府《关于救济对象及救济标准的规定》,对老弱
残疾、失去劳动能力、贫苦烈军属等生活无力支持者;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
孤寡残老无力从事生产者;旧军官、官吏、小商贩、僧尼道姑等生活困难者;按月
发给救济费。救济标准为市区1户1人每月救济3~5元,每增加1人,加发2元;郊区
1户1人每月2~4元,每增加1人,加发1.5~2元。其他社会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
由群众民主评定,经区政府审查批准,数额略低于上述标准。1953年全区救济户有
2063户7778人,年发放救济费13391.2元。另救济85户261人棉被16床、棉衣39套。
免费为972人医疗。1954年,开始实行经常性救济(后称定期救济)和临时性救济。
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人员(简称“三无”对象)给予
经常性救济。 由群众每季度评议1次,按规定标准每月发给救济费。救济标准每户
每月4~9元。临时救济主要是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会困难户及因疾病、死亡、生
育、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户。1955年,全区定期救济户113户221人;临
时救济1969户次7114人次。1956年10月,定期救济标准提高为1户1人每月5元,1户
2人每月9元, 1户3人每月13元,3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加发3元,最多每户每月
不超过20元。 冬季增发烤火费。同年,全区定期救济58户134人;临时救济70户次
124人次; 1957年,救济标准改为每人每月3~7元,市区执行最高数,农村执行最
低数。1958年“大跃进”期间,市区就业人口增加,生产自救发展较快,社会救济
稍有下降,全区定期救济户56户114人,救济款5107.6元;临时救济246户721人,
救济款5954.79元。 1961年,定期救济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4~8元,市区8元,农
村4元。1962年定期救济标准提高为每户1人者每月8元,每户2人者加发5元,3人以
上每增加1人加发4元,俗称“8、5、4、4”;孤老户每月加发2元;2人户如均为孤
老、 孤儿、残疾者,均按单人户标准救济;救济户参加生产自救每月有3元以上收
入者抵减救济额, 3元以下者不抵减。全区发放定期救济86户430人107 07.48元。
同年7月13日, 济南市暴雨成灾,辖区受灾居民达11921户,49671人,给人民群众
造成严重损失和极大困难。 区政府及时发放救济款9535元、单衣130件。以后,又
陆续救济棉布61892尺、 棉花8586斤、 各种棉、 单衣、被褥5358件,发放救济款
95532元。 对524户困难户,发放无息贷款86675元。至1962年10月底,已修复房屋
5953间。同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1994名困难群众参加生产自救,对社会闲散劳动力
积极安置,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
    由于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 社会救济户大量增加。1963年全区定期救济户增
加到110户560人,临时救济4899户次,18595人次,全年发放定期救济15024.54元,
临时救济款57433.58元, 是区内救济户数、人数、金额最多的一年。1966~1976
年,救济费由5万余元逐步下降到1万余元。1978~1982年,随着社会福利生产的发
展, 市区社会救济户逐渐减少。 1982年底,全区定期救济户27户27人,临时救济
245户次,296人次,共发定期救济金5511元,临时救济款3142.87元。1982年,根
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政、军、特人员的方案》
的规定,对宽释转业人员,每人每月定期救济15元,全区12人,年救济款2160元。
1984年,定期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1990年底,全区定期救济共91户次,
91人次,年救济金27500元;临时救济260户次,820人次,救济金额43500元。
    以工代赈和社会互济。解放初期,为解决社会困难户生活,除国家救济外,实
行以工代赈和组织社会互济。 1950~1951年, 组织268人兴修小清河, 得工资米
5955.5公斤;135人拆城墙,得工资米3440公斤;25人修浚湖工程,得工资米5889
.5公斤。 发动社会各界互济粮食278.5公斤,人民币97.5元,救济373户。各界
人民捐现金540元, 棉、夹、单衣1833件,被褥10床,布11尺,单、棉鞋、帽子、
袜子等830余件, 玉米、高梁、小米等5536公斤支援皖北灾胞和救济社会困难户。
1952年, 组织1248人参加治黄、 治青、 修路、挖河等,得工资26036元,解决了
5000余人的生活问题。社会互助筹集小米1195.5公斤,干粮380公斤、人民币22.
3元。 1953年, 组织民工500余人治黄,疏河、修路,得工资56336.9元,解决了
500余户居民的生活问题。
    生产自救。济南解放初期,在“生产自救、社会互济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
方针下,辖区大力开展生产自救。1950年,开办了影壁后街葛贝组、丹凤街葛贝厂,
组织烈军属和贫苦市民1249人参加生产,共得工资粮13203.5公斤。组织3828名妇
女做军服、 军袜、补麻包、纳鞋底,得工资米25409公斤,人民币319.4元。1951
年, 组织91个小型分散的个体生产。1952年,拨款425元扶持44户组织生产,陆续
发展了糊盒、废品收购、土粮等生产自救组。1954年,根据“群众自办,政府扶持”
的原则,组织200多人砸石子,解决了近千人的生活问题。1955~1956年,组织460
人(其中,烈军属77人)参加麻刀、葛贝、制革等9个生产社组。1958年,生产社、
组发展到14个,组织1264人参加生产自救。360余户生活困难户参加了拆、糊纸袋、
缝花包布、 糊火柴盒、制钉子、接铁丝、砸缸焦等20多种生产。4月,除孤寡老人
外,全区基本实现了“无烈军属补助户、无复员军人生活困难户、无贫民救济户、
无聋哑人救济户的“四无”区。
    由于连续3年自然灾害, 给群众生活造成暂时困难。加之国民经济调整,职工
精减,社会困难户大量增加。1961年,区政府设立生产自救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
设生产自救服务站,发动群众,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办法,组织1994人参加纺
棉线、糊纸盒、砸石子等生产。并通过青年劳动学校、劳动服务大队、生产服务站
3条渠道组织社会闲散劳力参加生产。 1964年,贯彻“为生产服务、为群众生活服
务”和“生产自救、自力更生”的方针,提出“居居有生产,户户无闲人”,全区
组织半辅劳力7000余人参加了40多种服务项目。 当年1~10月份全区副业生产总收
入86万余元,人均收入98.53元。1966~1976年,生产自救一度停止。1978年,街
道生产迅速发展,全区组织生产服务厂、组288个,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了3倍;
日用修理和生活服务项目139项,使93.7%的社会闲散劳力得到安置。1980年,全
区93个街道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明确为区以上集体企业。

   社会救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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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    中                                                ┃        ┃      ┃      ┃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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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户    ┃人      ┃金额        ┃    定期救济                ┃    临时救济                  ┃  年    ┃  户  ┃  人  ┃  金额      ┃    定期救                  ┃    临时救济              ┃
┃      ┃      ┃        ┃            ┣━━━┳━━━┳━━━━━━╋━━━┳━━━━┳━━━━━━┫        ┃      ┃      ┃            ┣━━━━┳━━━┳━━━━━╋━━━┳━━━┳━━━━━┫
┃      ┃      ┃        ┃            ┃户    ┃人    ┃  金额      ┃户    ┃人      ┃金额        ┃  度    ┃  次  ┃  次  ┃  (元)      ┃户      ┃人    ┃  金额    ┃户    ┃人    ┃  金额    ┃
┃度    ┃次    ┃次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    ┃次    ┃  (元)      ┃次    ┃次      ┃  (元)      ┃        ┃      ┃      ┃            ┃次      ┃次    ┃  (元)    ┃次    ┃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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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716 ┃1897    ┃ 10201.91  ┃ 45   ┃ 65   ┃ 3775.28   ┃ 671  ┃ 1832   ┃ 6426.63   ┃ 1976   ┃ 86   ┃ 114  ┃ 10073.97  ┃ 33     ┃ 34   ┃ 3933     ┃ 53   ┃ 80   ┃ 614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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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2977 ┃10277   ┃ 42722.82  ┃ 86   ┃ 430  ┃ 10707.48  ┃ 2891 ┃ 9847   ┃ 32015.34  ┃ 1977   ┃ 464  ┃ 708  ┃ 9986.20   ┃ 29     ┃ 29   ┃ 3263     ┃ 436  ┃ 619  ┃ 490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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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5000 ┃19155   ┃ 72458.12  ┃ 110  ┃ 560  ┃ 15024.54  ┃ 4899 ┃ 18595  ┃ 57433.58  ┃ 1978   ┃ 242  ┃ 540  ┃ 8688.78   ┃ 27     ┃ 27   ┃ 3203     ┃ 215  ┃ 513  ┃ 38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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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6621 ┃21707   ┃            ┃      ┃      ┃            ┃      ┃        ┃            ┃ 1979   ┃ 231  ┃ 328  ┃ 11012.35  ┃ 27     ┃ 27   ┃ 3631     ┃ 204  ┃ 301  ┃ 46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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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2995 ┃11393   ┃ 62611.48  ┃ 60   ┃ 70   ┃ 5067       ┃ 2935 ┃ 11323  ┃ 57544.09  ┃ 1980   ┃ 298  ┃ 397  ┃ 12679.01  ┃ 34     ┃ 36   ┃ 5594     ┃ 264  ┃ 361  ┃ 367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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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3861 ┃14368   ┃ 54618.19  ┃ 73   ┃ 96   ┃ 10948.5   ┃ 3788 ┃ 14272  ┃ 43669.69  ┃ 1981   ┃ 244  ┃ 288  ┃ 14011.02  ┃ 29     ┃ 29   ┃ 6099     ┃ 215  ┃ 259  ┃ 305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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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3959 ┃11876   ┃ 51648.47  ┃ 66   ┃ 88   ┃ 9681.62   ┃ 3893 ┃ 11438  ┃ 42966.85  ┃ 1982   ┃ 272  ┃ 293  ┃ 11995.01  ┃ 27     ┃ 27   ┃ 5511     ┃ 245  ┃ 296  ┃ 314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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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        ┃ 59123.59  ┃      ┃      ┃ 10797.74  ┃      ┃        ┃ 36211.77  ┃ 1983   ┃ 124  ┃ 198  ┃            ┃ 32     ┃ 34   ┃ 8231.57 ┃ 89   ┃ 156  ┃ 25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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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        ┃ 31697.28  ┃      ┃      ┃ 8676       ┃      ┃        ┃ 23021.28  ┃ 1984   ┃ 247  ┃ 280  ┃ 16308.34  ┃ 34     ┃ 36   ┃ 6806.65 ┃ 202  ┃ 222  ┃ 374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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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2042 ┃5065    ┃ 46172.25  ┃ 81   ┃ 95   ┃ 6297.96   ┃ 1961 ┃ 4970   ┃ 39874.28  ┃ 1985   ┃ 243  ┃ 262  ┃ 14304.38  ┃ 28     ┃ 30   ┃ 4940.77 ┃ 204  ┃ 210  ┃ 355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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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293 ┃1702    ┃ 28857.77  ┃ 56   ┃ 65   ┃ 6070       ┃ 1237 ┃ 1637   ┃ 15512      ┃ 1986   ┃ 248  ┃ 258  ┃ 17000      ┃ 38     ┃ 38   ┃ 5000     ┃ 210  ┃ 22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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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        ┃ 23152.15  ┃      ┃      ┃ 6918.52   ┃      ┃        ┃ 9802.07   ┃ 1987   ┃ 2800 ┃ 6757 ┃ 133000     ┃ 70     ┃ 70   ┃ 26000    ┃ 2100 ┃ 6687 ┃ 1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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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        ┃ 19475.34  ┃      ┃      ┃ 5265.75   ┃      ┃        ┃ 9367.47   ┃ 1988   ┃ 282  ┃ 781  ┃ 58000      ┃ 72     ┃ 72   ┃ 26000    ┃ 210  ┃ 709  ┃ 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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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145  ┃275     ┃ 22307.10  ┃ 41   ┃ 42   ┃ 5236.45   ┃ 104  ┃ 233    ┃ 10723.38  ┃ 1989   ┃ 158  ┃ 188  ┃ 57000      ┃ 73     ┃ 73   ┃ 26100    ┃ 85   ┃ 155  ┃ 3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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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144  ┃274     ┃ 20244.98  ┃ 40   ┃ 41   ┃ 4926.65   ┃ 104  ┃ 233    ┃ 11858.31  ┃ 1990   ┃ 351  ┃ 911  ┃ 71000      ┃ 91     ┃ 91   ┃ 27500    ┃ 260  ┃ 820  ┃ 4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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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  1950年,区政府设立“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9年撤销。后由民政科、劳动科、武装部组成临时办公室。1963年成立“天桥区
复员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66年成立“天桥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
1978年成立“天桥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1年改为“天
桥区军队退休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2年,区内接受22名复员转业建设军人,按照“从哪里
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1954~1969年,根据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复员
退役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关于处理义务兵
退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70年,对复员退伍军人安
置采取由单位入伍的复员退伍后复工复职,由社会、学校入伍的统一分配。至1978
年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1973名, 其中,复工复职845名,分配1128名。1980年,实
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至1982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850名。
1983年,提出“城镇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立功受奖、超期服
役、 残废军人“三优先”。当年,接收326名,对立功受奖、超期服役、残废军人
全部优先安置。1986年,城市待业青年入伍,先予安排工作单位,退伍后复工复职;
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和三等残废的农村籍参战人员,退伍后转为商品
粮户口并安置工作。同年,全区城市待业青年入伍前全部安排了工作单位;对参战
立功和致残的农村籍战士全部办理了“农转非”并安排了适当工作。1990年,贯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在安置工作中实行指标公开和“三优先”的原则,对接
收的167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全部妥善安置。
    对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按其技术特长,对口分配。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退
伍军人410名,全部安排了适当的单位和岗位,开发使用率达100%。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1969年前,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由区武装部负
责。1969年后,由区民政部门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享受同等
县级干部政治待遇,定期组织学习,每年外出参观旅游1~2次,节日期间区政府领
导进行走访慰问。军队退休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代管,负责组织学习,发放工资,节
日走访慰问。1982年,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区内13名分散居住的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1984年后,对新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实行集中管
理。1985年,成立天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由济南市民政局转区住宅房17
套(其中,团职住房4套,营职住房13套),配备小轿车1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
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组织学习,搞好服务。1990年,为发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特长, 搞好以副养所,开办专科门诊部1处。至1990年底,共安置军队离休干部17
户,退休干部22户。
    [婚姻登记]  解放前,辖区居民结婚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离婚凭“休
书” 一纸,无婚姻登记制度。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
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区政府成立贯彻婚姻法领导小组,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贯
彻婚姻法检查小组,深入街道,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
包办、 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年9月,区政府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有关规定和济南市人民政府6月2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暂行实施办法》
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结婚登记。1950~1955年,结婚登记由区政府直接办理,按照男年满20岁、女
年满18岁、 双方同意、自愿申请的原则,办理结婚登记。1956年1月,按照内务部
《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婚登记交街道办事处办理。
    1963年,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一般控制在男、女均为25岁以上。1981年1月1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结婚登记年龄规定为男年满22岁、女年
满20岁。1985年10月,依照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婚姻登
记细则》,成立“天桥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有专职人员1人,兼职人员12人,
统一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1987年, 区内开展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全区
128个居民委员会,49个村民委员会成立了民俗改革理事会、为群众主持婚礼仪式,
组织举办集体婚礼。
    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咨询、婚姻介绍所、新婚夜校、结婚用品专柜、介绍旅游
录相等,开展系列化服务。1987~1990年共举办新婚夜校38期,听课人数达2500人。
1990年, 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291个单位、数千人参加。成立宣传队45个,设
宣传牌606块,召开座谈会180次,受教育者达15万人。同年,办理结婚登记3074对,
合格率100%。市区晚婚率达96%。当年还查处非法婚姻28起。
    离婚登记。1985年前,离婚登记由区民政局办理。1986年后由“天桥区人民政
府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由于旧社会多系包办婚姻,解放初期离婚数较多。1951
~1954年,全区办理离婚523对。1955年后,离婚数有所下降,至1980年共办理494
对。 1981年后离婚数又有回升。至1990年,全区受理离婚登记565对,通过调解和
好259对,办理离婚306对。1990年,天桥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评为全省先进单位。
    辖区北园镇的婚姻登记自1950年下半年开始, 由区公所办公室办理。1956年4
月,由乡政府办理。1958年,由北园人民公社办公室办理。1961年,由北园区公所
所属7个公社办理。1968年,由公社办公室办理。1983年5月,由北园、泺口两镇和
药山乡办理。1985年,由北园镇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婚姻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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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  婚  ┃  离  婚  ┃          ┃  结  婚  ┃  离  婚  ┃
┃年度      ┃          ┃          ┃  年  度  ┃          ┃          ┃
┃          ┃    (对)  ┃    (对)  ┃          ┃    (对)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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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    115   ┃    1971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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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702   ┃    113   ┃    1972  ┃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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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944   ┃    181   ┃    1973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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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913   ┃    114   ┃    1974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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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668   ┃    55    ┃    197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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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967   ┃    28    ┃    1976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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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    36    ┃    1977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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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    35    ┃    1978  ┃    1709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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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1062  ┃    24    ┃    1979  ┃    2216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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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    18    ┃    1980  ┃    2198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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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    45    ┃    1981  ┃    555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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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    2     ┃    1982  ┃    3139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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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    4     ┃    1983  ┃    279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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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    18    ┃    1984  ┃    282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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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    35    ┃    1985  ┃    3228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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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    13    ┃    1986  ┃    5436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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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    41    ┃    1987  ┃    3678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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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    30    ┃    1988  ┃    3436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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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    20    ┃    1989  ┃    3657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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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    16    ┃    1990  ┃    3074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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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改革]  辖区居民以社会贫民和市郊农民居多。解放前,殡葬习俗以土葬
为主。讲究“入土为安”、“棺椁必重”,殡葬形式多带封建迷信色彩。解放初期,
区内即开始进行殡葬习俗改革。50年代初,提倡勤俭办丧事,不搞封建迷信,不发
大丧,不披麻戴孝,划地安葬,不留坟头,不乱占耕地。1950年,利用闲置山坡、
旧墓地划定公墓。 时有马鞍山、金牛山、堤口庄3处公墓。1963年10月,济南粟山
火化场建成, 开始大力提倡火葬。1964年3月,成立“天桥区殡葬服务站”,开展
殡葬改革宣传和服务工作。“文革”期间,土葬和丧事大操大办有所回升。1983年,
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实施殡葬管理的细则》,区内
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殡葬改革。印制宣传册2000多份,发至单位深入宣传;实行承
包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合同,规定奖惩办法;核实死亡人数,建立信息卡片,充
分发挥各级民俗改革理事会作用。1986年,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火化率达到94
%以上的单位进行表彰。并推广宝华街街道办事处殡葬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殡葬改
革迅速发展, 1983~1988年全区死亡7002人(其中回民195人),应火化6807人,
实际火化6759人,火化率99.3%。1989年,火化率达到99.9%。1990年,全区死
亡1838人(回民38人),火化1800人,火化率达到100%。
    [社会福利生产]  解放初期,主要是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1954年,开始成
立社会福利性质的生产组, 安排烈军属和社会困难户参加生产, 如:第二居委会
(现陈家楼街道办事处)有8人组织的弹棉组,第七居委会(现宝华街街道办事处)
7名军属组织的麻刀组。以后社会福利厂组逐步发展扩大,至1959年已发展到14个,
有2000多人参加生产,其中50%为烈军属、社会困难户。1960年,社会福利厂组划
归工业口管理,转为区属集体企业。1961年,区政府设立生产自救办公室,各街道
办事处成立生产自救服务站,继续组织群众参加生产。至1966年,全区生产厂组又
发展到60余个,有3000余人参加生产。“文革”期间,社会福利生产停顿。
    1979年,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提出民政部门要大力兴办社会福利性
质的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和社会纯居民参加生产。规定社会福利厂安置
“四残”人员须达35%以上,并根据其安置比例适当减免税收。1980年,辖区天桥
印刷厂经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第一个转办为社会福利厂,全厂职工79人,残
疾人员23人。1982年后陆续将北坦家具厂、天桥钢窗附件厂、小纬北路墩布厂、天
桥制袋一厂、欣欣综合经销部、天桥拉锁厂、天桥五金加工二厂等转办为社会福利
厂。1987年,全区有区、街、居福利生产企业10处,镇办福利企业1处。1988年后,
辖区办福利生产同开展社区服务网络、社会保障网络结合起来,对全区残疾人进行
调查摸底, 制定了全区发展福利企业的设想和规划,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首先针对境内北园镇
福利企业发展慢、残疾人安置率低的卖际情况,抓住加快发展镇、村企业的有利时
机,积极开展工作,先后兴办了天桥钢丝绳厂、天桥福利油脂化工厂、济南黄台包
装厂、济南联营电线厂等21处社会福利厂。其次根据街、居的特点和需要,先后在
刘家庄街道办事处、宝华街街道办事处兴办了明光蜡烛厂和天桥社会福利日用化工
厂等5个福利企业。使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迅速发展到37个,生产人员1121人,其中,
盲、 聋、哑、残人员636人,占全部生产人员的56.74%。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
福利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1990年全区社会福利厂有固定资产995.57万元,流动资
金746.27万元。 主要产品有18个系列140多个品种。 年产值3300万元,实现利润
330万元。1986年有9种产品参加了全省社会福利厂产品展销会。天桥钢窗附件厂、
北坦家具厂、天桥制袋一厂生产的钢窗附件、折叠椅和水晶工艺美术品还参加了同
年12月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社会福利厂产品展销会。
    随着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区内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1990年,全区16~35岁
残疾人员1537人,有劳动能力的1033人,已安排就业1010人,占有劳动能力人数的
98%。

    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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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建      ┃职工    ┃其中    ┃固定      ┃流动      ┃产值      ┃利润      ┃                        ┃批建      ┃职工    ┃其中    ┃  固定    ┃  流动    ┃  产值    ┃  利润    ┃
┃    单    位          ┃          ┃        ┃残疾人  ┃资产      ┃资金      ┃          ┃          ┃    单    位            ┃          ┃        ┃残疾人  ┃  资产    ┃  资金    ┃          ┃          ┃
┃                      ┃时间      ┃人数    ┃        ┃          ┃          ┃(万元)    ┃(万元)    ┃                        ┃时间      ┃人数    ┃        ┃          ┃          ┃  (万元)  ┃  (万元)  ┃
┃                      ┃          ┃        ┃人数    ┃(万元)    ┃(万元)    ┃          ┃          ┃                        ┃          ┃        ┃人数    ┃  (万元)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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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聚氨脂制品厂      ┃          ┃ 138    ┃    58  ┃    115   ┃    138   ┃    550   ┃    10    ┃天桥福利建筑机械厂      ┃1988.8   ┃  37    ┃  16    ┃    9     ┃    11    ┃    48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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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钢窗附件厂        ┃1984.10  ┃ 102    ┃    37  ┃    49    ┃    42.1 ┃    157   ┃    18.26┃天桥福利玻璃钢制品厂    ┃1989.6   ┃  26    ┃  12    ┃    5     ┃    3     ┃    14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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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印刷厂            ┃1980      ┃ 108    ┃    50  ┃    19.08┃    12    ┃    117   ┃    3.05 ┃天桥北园福利厂          ┃1989      ┃  48    ┃  21    ┃    33    ┃    12.9 ┃    418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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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五金加工二厂      ┃1984      ┃ 21     ┃    11  ┃    11    ┃    7.88 ┃    44.7 ┃    5.59 ┃天桥泺口福利木器厂      ┃1988      ┃  18    ┃  8     ┃    14    ┃    9     ┃    60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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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室内用品厂        ┃1983      ┃ 134    ┃    56  ┃    30    ┃    67.9 ┃    202   ┃    27    ┃天桥泺口福利服务部      ┃1988.3   ┃  16    ┃  7     ┃    0.7  ┃    8.7  ┃    21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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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北小冰糕厂        ┃1989.7   ┃ 37     ┃    17  ┃    73    ┃    3.3  ┃    181   ┃    20.9 ┃天桥柳云福利综合加工厂  ┃1988.12  ┃  21    ┃  10    ┃    8     ┃    3.7  ┃    12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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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制盒厂            ┃1990      ┃ 22     ┃    9   ┃    3.38 ┃    5     ┃    9.86 ┃    1.97 ┃济南包装纸厂            ┃1988.10  ┃  45    ┃  19    ┃    115   ┃    13    ┃    164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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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福利印刷厂        ┃1984.6   ┃ 40     ┃    17  ┃    36    ┃    11    ┃    64    ┃    10    ┃天桥金黄纸箱厂          ┃1988.8   ┃  23    ┃  10    ┃    8.6  ┃    0.7  ┃    1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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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明光蜡烛厂        ┃1988.5   ┃ 12     ┃    6   ┃    1     ┃    10    ┃    24.8 ┃    4.6  ┃天桥泺口福利化工厂      ┃1989      ┃  17    ┃  7     ┃    2     ┃    3.4  ┃    10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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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欣隆福利加工厂    ┃1989.10  ┃ 14     ┃    6   ┃    29    ┃    1     ┃    20    ┃    1.5  ┃天桥北园福利印刷厂      ┃1989.9   ┃  17    ┃  9     ┃    10    ┃    3     ┃    11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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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益民冷饮厂        ┃1989.5   ┃ 22     ┃    10  ┃    47    ┃    43    ┃    35    ┃    3.4  ┃天桥福利润滑油加工厂    ┃1989      ┃  26    ┃  13    ┃    4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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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建筑机械配件厂    ┃1990.9   ┃ 12     ┃    5   ┃    4     ┃    2     ┃    9.7  ┃    1.3  ┃济南黄台包装厂          ┃1989.8   ┃  51    ┃  21    ┃    19    ┃    8.6  ┃    277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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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金属机械加工厂    ┃1990.7   ┃ 14     ┃    7   ┃    6.5  ┃    5     ┃    24    ┃    3.2  ┃天桥福利油脂加工厂      ┃1988.11  ┃  57    ┃  24    ┃    40    ┃    22    ┃    11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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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日用加工厂        ┃1990.7   ┃ 35     ┃    13  ┃    2.3  ┃    2.2  ┃          ┃          ┃济南标山化工厂          ┃1990.12  ┃  50    ┃  22    ┃    15.7 ┃    4     ┃    14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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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福利粉笔厂        ┃1990.1   ┃ 8      ┃    5   ┃    1     ┃    10    ┃    5     ┃    1     ┃济南北园板桥福利塑      ┃1989      ┃  12    ┃  6     ┃    8.5  ┃    2     ┃    5.2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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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小清河家委煤店    ┃1988.10  ┃ 8      ┃    4   ┃    2.1  ┃    4     ┃    7.75 ┃    0.6  ┃料制品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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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特种油品厂        ┃1986.10  ┃ 81     ┃    38  ┃    134   ┃    250   ┃    650   ┃    60    ┃济南天桥钢丝绳厂        ┃1988.4   ┃  17    ┃  7     ┃    1.5  ┃    10    ┃    19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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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无影山印刷厂      ┃1987.10  ┃ 47     ┃    20  ┃    14    ┃    6     ┃    107   ┃    15.6 ┃济南北园板桥福利商店    ┃1988.3   ┃  3     ┃  2     ┃    0.6  ┃    0.5  ┃    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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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北园橡胶制品厂    ┃1988.8   ┃ 30     ┃    12  ┃    12    ┃    4     ┃    14.9 ┃    1.1  ┃济南联营电线厂          ┃1990.1   ┃  98    ┃  41    ┃    107   ┃    30    ┃    224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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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济南特种油品厂简介
    济南特种油品厂,原名新城化工油灰厂。1983年有17名职工,靠1.5万元贷款
建厂,以生产油灰为主。1986年,经郊区人民政府批准转为社会福利厂,改名为济
南特种油品厂。 随着生产发展, 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1988年,销售收入已达
373万元, 实现利税35万元。以后该厂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不断开发新产品,以
新、特占领市场,并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深受用户欢迎。现产品已增加
到80多个品种,销往华北、东北、华东、西北、西南等地区。其中,薄层防锈脂、
水稀释型防锈剂、水——乙二醇难燃液压液、液力传动油、板压力削油等产品填补
了省内空白。 1990年,全厂职工81人,其中,残疾人38人,有固定资产134万元,
流动资金250万元,年产值达650万元,实现利润60万元,被评为山东省优秀福利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