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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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和民国初期,由历城县衙户房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和收税。1929年济南设
市后至建国初期,境内工商行政统由市府统管。
    1951年工商行政实行市、区分工管理。区政府设工商劳动股,配专人管理集市。
1953年工商管理实行既分工又分级的管理体制。区政府设工商股,增办个体工商户
登记、审批核发营业执照。1956年改工商股为科,原职能依旧,并承担对个体工商
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1958年工商科并入商业科,设专人分管工商行政业务。
1962年恢复工商科,对集市和市场实施管理和监督外,次年始办理区街工商业户登
记和审批核发营业执照业务。1966年工商科被撤销,1970年设立区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1年改设区市场管理办公室, 下设3个管理所。1975年又改设区市场管理领导小
组, 至1977年,其职能仅为查禁和处理黑市倒卖活动。1978年3月撤销市场领导小
组,建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区分工规定,实施境内工商行政全面管理。
1990年区工商局设有8个科(室、队)和下设区域性工商行政管理所7个。
    [企业登记]  1953年始,办理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核发营业许可证和转业、
迁移、歇业变更手续,查处无证经营者。此前由市统管。1962年办理企业登记管理
范围扩大到区街工商业。1967~1977年企业登记管理统归市管。1979年区恢复办理
企业登记工作,按照市、区分工,对区街和个体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该年登
记核发营业许可证122户; 清理整顿特种行业企业,对符合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56户换发了营业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业户限期停业。1980年登记核发开办
企业营业许可证106户;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通知》的规
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审查批准换发工业、商业、运输
业、建筑业、特种行业企业营业执照911户;办理企业变更经营项目、迁出、并转、
撤销手续27户; 限令关停企业33户。1982年登记核发开业许可执照125户。1983年
对管理范围内1036家企业, 进行了普查验照工作,颁发合格证968户;对经营项目
照、 实不符的297户,区分情况给予教育、经济处罚或补办手续;吊销违法经营的
68户营业许可证, 限令停业。1984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3)125号文件
和省、市局具体规定,换发工商企业“全国统一营业许可证”1062户。1985年按照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通知》,清理整顿贸易公司、中心、
商行67家。撤销12家、收缴营业许可证22家、实行政企分开后办理变更手续14家、
限期予以整顿5家。 1986和1987年进行企业法人资格认证,核查营业许可证持有者
2317户, 区分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单位1255户。 为确认有法人资格的
1062户颁发了法人资格证书。1990年区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内工、商、交通运输、建
筑、 咨询服务登记注册企业有1908家,从业人员62633人。个体工商业3658户,从
业人员7700人。
    [合同鉴证]  1984年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实施境内经济合同管理,组建行业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协作
组6个; 在较大企业建立2—3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各小企业亦设置专、兼职经济
合同管理员,形成管理网络。1985年印发有关经济合同法规和辅导材料、知识问答
汇编1110册。举办经济合同法规培训班10期,培训了企业负责人和专兼职经济合同
管理人员5600人。同时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对被评为“重合同,
守信用”的单位,授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牌匾和证书,给予持证签定
购销、承揽业务、搞经济技术协作、发布广告不需再经鉴证的方便。截止1990年经
区鉴证较重大的购销、 建筑、联营、租赁合同754份,总金额38757.5万元。其中
取消无效合同5份,处理违法合同26份,总计金额680.4万元。
    1984年仲裁经济合同纠纷4起,争议金额8.57万元。随着经济往来的增多,经
济合同纠纷仲裁案呈上升趋势, 1990年达50起,争议金额540万元。1984~1990年
共仲裁经济合同纠纷225起, 争议金额861.16万元。为受损方追回拖欠款162.8万
元。
    [商标注册]  1983年始,承办区街乡镇企业产品商标注册业务,为16家企业办
理单一产品商标注册13个, 多种产品使用同一商标牌号3个、6种产品。1984年为3
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1个, 多种产品使用同一商标牌号2个、6种产品。1985年
为3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3个。1986年为3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3个,多种产
品使用同一商标牌号1个、2种产品。1987年为4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1个,多种
产品使用同一商标牌号3个、 8种产品。 1988年为3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3个。
1989年为8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6个, 多种产品使用同一商标2个、 4种产品。
1990年为4家企业注册单一产品商标1个,多种产品使用同一商标牌号3个、8种产品。
凡注册商标产品,均按申报质量标准实施监督。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伪造、假
冒、盗用商标行为予以查处。
    [广告管理]  1988年始,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定的《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广告管理。凡招贴、刊登或在企业门前
作广告者,必须事前申报广告式样、内容、形式和设置地点、位置。经过审核确认
名实相符,符合管理条例、市容管理规定,发给许可证方准制发广告。承办广告的
单位亦必须凭许可证承接。对违犯广告管理,不经申报批准或虽经批准超越限定范
围,与申报名实不符,予以查处和取缔。1988~1990年共核发广告许可证1621份。
    [个体工商户管理]  1949年8月原济南市各区设“摊贩联合会” ,对个体工商
业户进行登记和教育管理。1951年“摊贩联合会”成为工商联集体会员,行政上受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并派员充任领导职务。通过该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党的方
针、政策和守法经营教育;对其经营活动和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1954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引导个体工商户走社会主义道路,全区2683家个体
户实现合作化,占总数的88.63%。1958年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上消失,摊贩联合会
撤销。 1961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申
请领取开业许可执照的个体户到1962年夏有2683户。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管,
限制经营范围,不准经营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查处违法经营、欺行霸市、掺
杂使假、少秤短两、哄抬物价行为,对违犯者,轻则进行教育,重则罚款或吊销营
业执照。 同年冬,再次组织合作化,个体户减少为249户。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把个体户当成“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取缔。1978年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
允许个体经营。1980年核发营业许可证272户。1981年个体工商户增加到510户。由
于个体户分散面广,行业复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于同年成立区个体劳动者
协会。协会下辖分行业或分地区的分会,分会下设组,成为工商联集体会员,行政
业务受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凡申请开业者,在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入会手
续,接受协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1979年以来允许在职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可不登记领照,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由区工商局与街道办事处在摊点设专人管理。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同时,出现合伙合
作户,私营企业户,以上均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1990年全区有私营工商、运输
企业39户, 从业人员423人,注册资金289万元,总产值69万元,营业收入额326万
元。 个体工商、 运输、建筑户3658户,从业人员7700人,资金1227万元,总产值
168万元,销售营业额3647万元。

   个体(私营)工商户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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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    计                  │工业(手工业)            │    建筑业            │    运输业              │    商业                  │
│    年      │                              │                        │                      │                        │                          │
│            ├──┬───┬───┬────┼───┬───┬────┼───┬───┬───┼───┬───┬────┼───┬───┬─────┤
│            │户数│从业  │工业总│营业额  │      │      │        │      │      │      │      │      │        │      │      │          │
│            │    │      │产值  │(经营收 │      │从业  │总产值  │户    │从业  │经营  │      │从业  │经营    │      │从业  │营业额    │
│    份      │    │人数  │      │入)(万  │户数  │      │        │      │      │收入  │户数  │      │收入    │户数  │      │          │
│            │    │      │(万元)│        │      │人数  │(万元)  │数    │人数  │      │      │人数  │        │      │人数  │(万元)    │
│            │    │      │      │元)     │      │      │        │      │      │(万元)│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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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272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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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510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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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73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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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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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101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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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146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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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1614│1976  │      │        │186   │265   │        │      │      │      │97    │99    │        │1331  │1612  │          │
├──────┼──┼───┼───┼────┼───┼───┼────┼───┼───┼───┼───┼───┼────┼───┼───┼─────┤
│    1987    │2995│3580  │  166 │  1323  │436   │482   │  166   │  9   │  80  │  15  │262   │278   │    42  │2288  │2740  │1266      │
├──────┼──┼───┼───┼────┼───┼───┼────┼───┼───┼───┼───┼───┼────┼───┼───┼─────┤
│其中:合伙户│  9 │142   │   73 │    15  │  4   │ 50   │   73   │  1   │  38  │  5   │ 4    │ 54   │    10  │      │      │          │
├──────┼──┼───┼───┼────┼───┼───┼────┼───┼───┼───┼───┼───┼────┼───┼───┼─────┤
│    1988    │4057│5635  │  250 │  4043  │367   │542   │  250   │  21  │  204 │  28  │476   │597   │    174 │3192  │4292  │3841      │
├──────┼──┼───┼───┼────┼───┼───┼────┼───┼───┼───┼───┼───┼────┼───┼───┼─────┤
│其中:合伙户│ 18 │197   │   23 │    69  │  5   │ 60   │   23   │   4  │  47  │  4   │      │      │        │  9   │ 90   │  65      │
├──────┼──┼───┼───┼────┼───┼───┼────┼───┼───┼───┼───┼───┼────┼───┼───┼─────┤
│    1989    │3344│4894  │  287 │  4838  │349   │551   │  237   │  12  │  27  │  32  │221   │226   │    99  │2762  │4090  │4707      │
├──────┼──┼───┼───┼────┼───┼───┼────┼───┼───┼───┼───┼───┼────┼───┼───┼─────┤
│其中:合伙户│  2 │  9   │    2 │  3.4  │      │      │        │      │      │      │  1   │  4   │    2.4│  1   │   5  │ 1.1     │
├──────┼──┼───┼───┼────┼───┼───┼────┼───┼───┼───┼───┼───┼────┼───┼───┼─────┤
│    私营    │  36│ 404  │   55 │   258  │ 15   │165   │   55   │      │      │      │  1   │ 16   │    15  │  20  │  251 │  243     │
├──────┼──┼───┼───┼────┼───┼───┼────┼───┼───┼───┼───┼───┼────┼───┼───┼─────┤
│    1990    │3658│7700  │  162 │  3647  │390   │800   │  162   │  10  │  40  │  14  │205   │300   │   128  │3053  │6560  │ 3505     │
├──────┼──┼───┼───┼────┼───┼───┼────┼───┼───┼───┼───┼───┼────┼───┼───┼─────┤
│其中:私营  │ 39 │ 423  │   69 │   326  │ 16   │180   │   69   │      │      │      │  1   │ 17   │    21  │  22  │ 226  │  286     │
└──────┴──┴───┴───┴────┴───┴───┴────┴───┴───┴───┴───┴───┴────┴───┴───┴─────┘

    [集市管理]  明清和民国时期,城乡集市由地方豪绅和私商操纵、把持,俗称
“集头”,收费自肥,并代官府征收捐税。解放前夕,“集头”不敢逞强,集市暂
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解放后,济南特别市人民政府颁布《济南市摊贩市场及集市地区的规定》,对
集市秩序进行整顿,统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实施管理。1951年区政府设立工商劳动股
对区内集市实施管理。1952年贯彻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在自
由交易前提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物资从严管理,或限制交易数量或禁止上市。
重点查处掺假使杂、倒买倒卖、投机倒把、哄抬物价行为。1958年关闭集市以后,
重点查禁非法贩运和黑市交易。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问题的规
定(试行草案)》,重开集市,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禁止国家统
购的一类物资上市,违者视为黑市交易,给予罚款或没收处理;二类物资在完成向
国家交售任务后,可持有关证件到集市交易;三类物资国家收购计划完成后,准许
上市交易;凡准予进入集市交易的物资价格随行就市。无论集体单位和个人只准出
售自产销产品,不准转手倒卖,凡倒卖者,一经查出则由国营商业按国家收购牌价
收购,或由工商管理部门按国家销售牌价就地拍卖并给倒卖者以罚款处理。1966—
1977年集市被取缔。1978年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物资交流渠道逐渐敞开,
区内有计划有组织的辟建交易市场和交易点,在主要市场建有防雨、防晒棚或活动
房、商亭、简易棚、高台摊位等,并备有30多种售货工具为进市交易者提供便利;
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分行划市,分类划区,同类上市物品集中一地进行交易,进市
销售者按预约或临时指定摊位交易,由市场内设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公安民
警值班室进行管理;维护秩序,并为交易者提供商品、现金寄存,为买卖双方牵线
搭桥服务,促进物资交流,调整供求;建有宣传牌、行情牌、公平秤、有线广播、
宣传管理规定引导交易;设有市场管理人员巡回进行检查,接待消费者投诉,处理
交易纠纷,查处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商品和少秤短两等违犯市场管理的行为;由专
检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熟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及出售食品所使用工具进行卫生检
验,凡不符合规定者停止出售并予以罚没处理。由于严格管理,各种违法行为逐年
减少, 据统计,1986年以来全区共查处15200起,1990年只发生1500起。在各市场
开展了以交易秩序好、整洁卫生好、宣传服务好、公平交易好、管理好为内容的争
创“文明集市”活动,堤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先后评为省、市、区“五好文明市
场”,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维护消费者利益]  1985年以来,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
单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力量难于解决,故于1988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
者代表组织成立区消费者协会,宣传商品知识,抵制伪劣假冒商品,引导消费,受
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自协会成立以来至1990年,就工商行政管理
局查没的假冒伪劣商品, 先后举办展览会4次,参观者达10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
诉243起, 其中:家用电器类高档耐用商品28件、家用机械类商品23件、日用百货
类较高档商品55件、 食品类商品17件、药品3件、其他类商品21件。分别进行了退
货、更换或维修处理,对制造经营者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专案处理。对服务行业
擅自提高档次, 多收消费者钱款问题的8起投诉,及时作了处理,并转由物价局作
专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