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市政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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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9~1948年,市区内道路、沟渠、下水道、桥梁的修建和养护维修,均由市
工务局和日伪工程局管理。市政建设发展缓慢,设施比较简陋。解放初至1956年仍
由市统一管理。
    1957年,成立天桥区市政工程养护队(1963年改为天桥区市政工程养护所),
负责对全区市政设施维护和修缮。1966~1976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大量削减,
市政设施遭到严重破坏。1976年重新成立市政工程养护队(1978年改称市政工程养
护所),直接管理市政设施的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需要刨掘
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刨掘申请,附平面位置图及工程执照,经公安交
通部门同意后,报城建管理部门审批,交纳刨掘修复费,取得刨掘执照,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并须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护拦,夜间必须安装红灯。
在施工中如损坏其它市政或消防等设施,要按规定赔偿。新建道路一般在两年内严
禁刨掘。若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可立即刨掘路面进行抢修,但管线所属单位
应在24小时内补办刨掘手续,否则以违章论处。刨掘道路需要断绝交通时,须经城
建、公安部门批准,联合登报通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
应立即通知城建部门由市政工程养护所尽快进行路面修复和城管部门检查验收。
    桥涵管理:日常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养护、疏浚,以保护桥涵设施完好。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桥涵及规定范围内取土、堆放物料以及进行各种作业。对擅自
占用或损坏桥涵设施的要处以修复费或清除拆除费用3~5倍罚款。
    排水设施管理:由排水管理部门及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定期清淤、
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向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和杂物。单
位和个人的雨、污水或下水管道,需要接管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网者,必须向市政
工程养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设计位置、管径及管道高程的规格组织
施工。

    刨掘道路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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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
┃  道路种类        ┃                  ┃    说    明                            ┃
┃                  ┃    (元/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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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沥青路        ┃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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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路      ┃    50.00        ┃    ①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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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板路        ┃    10.00        ┃    ②每年的12、1、2月3个月为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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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碎石路        ┃    9.00         ┃不宜修复沥青路面,一律不准刨掘。特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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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路          ┃    5.00         ┃况必须刨掘的除交纳修复费外,再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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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人行道    ┃    20.00        ┃                                        ┃
┃  混凝土板人行道  ┃    16.00        ┃30%作临时收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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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板人行道      ┃    8.00         ┃    ③石板路、人行道,混凝土板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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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人行道      ┃    7.00         ┃路沿石或沟盖板,如原材料损坏时,每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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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碎石人行道      ┃    6.00         ┃米增收20元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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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人行道      ┃    1.00         ┃    ④湿土、排水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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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填土方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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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刨掘、修复道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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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刨掘面积  ┃  允许刨掘  ┃    复修  ┃                                    ┃
┃  (平方米)  ┃  时    间  ┃    时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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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10    ┃    1天     ┃    3天   ┃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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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    ┃    3天     ┃    3天   ┃审定期限。根据工程量大小,施工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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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200   ┃    10天    ┃    3天   ┃力量和装备情况限定刨掘时间和修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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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以上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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