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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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 1956年起,对离(退)休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工、学徒工、临时工、
合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 每人每年7.5元。1978年起改为每人每年12元。1989年
11月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
交通补贴 1975年起, 距工作单位4华里以上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
理费1.5元; 乘汽车者,每人每月承担1.5元,其余由单位报销。1989年3月起,每
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理费5元; 职工每日上下班、公休假日回家乘坐火车、汽车、
轮船者,每月本人承担1.5元,其余由单位报销,最高不得超过9.5元;企业退休职
工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元。
防暑降温 1978年起发放防暑、 降温补贴。1989年7月调整补贴标准,从事高
温作业的职工每人24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18元,从事一般
作业的职工每人12元。
洗理费 1981年8月起发放职工洗理补贴,男、女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1.6元和
2.4元,1988年8月分别增至4.6元和5.4元。
福利设施 1963年起,区属工业企业逐步建起一批职工福利设施。1978年,40
个工业企业交市后,新兴企业福利设施重新起步。1984年10月起,全区基层工会组
织掀起兴办“五小”福利设施活动,至1987年,共建起“五小”设施993处(小浴室
156处, 小食堂125处,小托儿所〈幼儿园〉42处,小更衣室231处,小厕所439处)。
另建休息室200间,理发室(组)63个,自行车棚20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