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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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区工商劳动股管理物价。辖区贸易公司、棉业公司等国营商业和合作
商业以低价抛售商品,平抑市场物价。各市场实行明码标价制,在摊贩中开展批评、
检举违法活动。1953~1954年,国家对粮、棉、油、纱布等主要消费品实行统购统
销,国营批发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控制了私商经营范围,规定了各类商品的批零差
价,区工商、粮食、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查处违法者。1954年起,对某些紧缺物
资采取分配和限制外流的办法,实行消费者监督制,抑制抢购、抬价风。 1956年7
月至1957年,社会上出现抢购、套购紧缺物资风,物价上涨,国家及时冻结了物价。
1958年成立区市场物价调查整顿办公室,对自行提价、破坏供应政策者进行严肃处
理。1961年,国家规定粮、鱼、肉、蛋、食油、糖果、蔬菜、煤、火柴、棉布、针
织品、絮棉、鞋、文具等18种生活必需品价格不动,对部分紧缺消费品实行定量供
应,对部分高级糖果、糕点、手表、自行车等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部分饭馆出售高
价菜。1963年后逐步取消高价商品,实行敞开供应,区工商科、商业科加强对市场
物价的监督检查。“文革”期间继续冻结物价,不准私商自由交易。1981年设立区
物价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建立义务检查组。1984年成立区
物价检查所。1988年建立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站。自区物价管理局成立以来,
每年以人民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业与义务相结合等
办法,对违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销售商品和乱收费用,对采取以次充好、短尺
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及变相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每逢重大节日,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分赴各商业点,视察物价情况。1986年起,
在辖区开展争创“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和“物价计量先进单位” 竞赛活动,对
“双信”单位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