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军委规定,1951年继续沿用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凡年满18~30 周岁的青年,自愿报名,由市人民武装部(警备区)组织体检、政审,办理入伍手 续,服役期限不定。1955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实行义 务兵役制,凡年满18~20周岁的青年,义务报名应征,服役期为陆军3年,海军5 年, 空军4年。1958年起由区人民武装部办理征兵事宜。每年征兵任务下达后, 区政府、人民武装部、公安分局联合成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65年, 服役期改为陆军4年,海军5年,空军6年。1968年为陆军2年,海军3年,空军4年, 1973年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 1978年起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1980年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 颁布《新兵役法》,服役期改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各4年,服役期满,根据军 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 部分年度辖区征兵情况 ┌──┬───────┬──┬───────┐ │年度│兵员 │年度│兵员 │ │ ├──┬────┤ ├──┬────┤ │ │总数│其中女兵│ │总数│其中女兵│ ├──┼──┼────┼──┼──┼────┤ │1958│100 │ │1969│554 │5 │ ├──┼──┼────┼──┼──┼────┤ │1959│198 │ │1970│421 │40 │ ├──┼──┼────┼──┼──┼────┤ │1960│267 │ │1972│291 │ │ ├──┼──┼────┼──┼──┼────┤ │1961│2012│ │1973│60 │ │ ├──┼──┼────┼──┼──┼────┤ │1964│28 │ │1974│78 │ │ ├──┼──┼────┼──┼──┼────┤ │1965│5 │ │1975│400 │ │ ├──┼──┼────┼──┼──┼────┤ │1966│10 │ │1976│395 │30 │ ├──┼──┼────┼──┼──┼────┤ │1968│384 │1 │1977│127 │ │ └──┴──┴────┴──┴──┴────┘ 续表 ┌──┬───────┬──┬───────┐ │年度│兵员 │年度│兵员 │ │ ├──┬────┤ ├──┬────┤ │ │总数│其中女兵│ │总数│其中女兵│ ├──┼──┼────┼──┼──┼────┤ │1978│376 │ │1983│89 │ │ ├──┼──┼────┼──┼──┼────┤ │1979│317 │ │1984│87 │2 │ ├──┼──┼────┼──┼──┼────┤ │1980│244 │ │1986│281 │ │ ├──┼──┼────┼──┼──┼────┤ │1981│240 │ │1987│269 │ │ ├──┼──┼────┼──┼──┼────┤ │1982│232 │ │1989│23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