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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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济南市政府第99号令颁布  《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和《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1996年7月,市中
区政府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辖区内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和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保障线标准的(1996年为120元,1997年为13 0元) ,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996年为市中区640户、 1024人,发放保障金68524元;
1997年为1475户、  2333人,发放保障金169900元。在此基础上,区政府又于1997
年7月出台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规定:凡市中区七贤镇农业户口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60元(包括粮食收入) ,
实行定期定量救济, 每人每年救济360元, 补足到500斤粮食。1997年已为32户、
92人,发放保障金3420元,保障了市中区城乡贫困户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的稳
定。

                  1991—1997年市中区社会救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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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人数        ┃    款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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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463        ┃    2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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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526        ┃    2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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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2704        ┃    3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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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920        ┃    2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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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463        ┃    2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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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778        ┃    3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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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7230        ┃    7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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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