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市政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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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辖区市政设施由区建设科与区市政工程养护队负责管理。1986年,辖
区市政设施管理已纳入法制轨道。规定:凡在道路上埋设各种管线、标志、杆线等,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刨掘工程执照,经区市政工程养护队勘察定点定位,公安部门同
意,报区城建委审批。并交纳一定数量刨掘修复费,领取刨掘执照,方准施工,限
期完成。路面修复由区市政工程养护所完成。
    区市政工程养护所负责辖区内桥涵管理和排水渠、河道、管沟等设施的管理、
维修、疏浚及养护。检查各桥涵内部结构变化,保护桥涵设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
人在桥涵规定的范围内取土,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作业,保证桥涵的正常使用。禁
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等杂物,不准在河道或排洪沟渠内
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作业。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雨污水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时,
应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

                1990年辖区刨掘道路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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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分类        │收费标准      │道路分类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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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          │30            │混凝土人行道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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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路        │50            │混凝土板人行道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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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板路          │10            │砖人行道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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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路          │9             │碎石人行道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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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            │5             │石板人行道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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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土方        │2             │土人行道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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