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1966年, 惩治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共批准逮捕816 人, 批捕率为85%。决定起诉734人,有罪判决率为96.2%。免予起诉14案30人, 不起诉4案7人。 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反革命犯372人,其次为盗窃犯、强奸犯。 1966年仅办理4案即开展“文化大革命”,刑事检察工作被迫停止。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把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实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的方针, 到1990年共批准逮捕1103人, 批捕率为85.2%。其中,1988~1990年为 100%。 在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中,盗窃犯居首,占批捕总数的75%;其次为 强奸犯、 流氓犯。1983年8月~1987年5月,三个战役共批捕465人,其中杀人、流 氓、 强奸、 抢劫、 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44人。 1979~1990年共提起公诉744案1087人,有罪判决率为96.8%。免予起诉64案93人, 不起诉14案27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并全部发表公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