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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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地区历史上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准则,长期存在有男女婚姻不
能自主和早婚、纳妾、近亲联姻、买卖婚姻、童养媳、小女婿等婚姻弊端。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于1942年1月5日公布的《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婚
姻平等自愿,一夫一妻,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18岁、女不得小于16岁。结婚需向村级
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明书。直系血亲、直系姻亲等不得结婚。有精神病、花
柳病及遗传恶疾者不得结婚。寡妇可再婚。夫妻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者,可
向区级以上政府请示领取离婚证书。1947年5月,冀鲁豫第二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发
表公告,规定订婚、结婚本着男女双方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和阻挠,违者以违
犯人民之婚姻自由论处。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区广泛开展了
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到1952年底,男女自由结婚已有351对,解除不合理
婚姻3347对。
    1953年,全区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处,规定了登记日,各县、区都建立了贯彻婚
姻法运动委员会。当年,郓城、单县、巨野、复程4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1304对,离婚
登记3967对。
    1955年6月1日,婚姻登记由区交乡办理。1958年婚姻登记工作由乡交人民公社办
理。
    1963年,全区广泛开展了保护军人婚姻的宣传教育。发现272起破坏军人婚姻的
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逮捕法办62人,处分111人,批评教育99人。
    1964年,全区进行了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是年经教育推迟结婚登记的7852人。
    1985年,各县市民政局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为基本教材,对婚姻登
记员进行轮训。全区统一婚姻证的格式,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接着,对婚姻登记工作
进行了调查,发现在男女婚姻上存在着早婚早恋,买卖婚姻,转亲换亲,离婚增多等
现象。对此,民政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婚姻法,宣传社会主义青年新型的恋
爱观;号召青年自觉遵守法定婚龄,基层组织严格把关,不到法定婚龄不开婚姻介绍
信;本着文明、节俭的原则,为新婚青年举办集体婚礼或家庭婚礼;严禁近亲联姻和
转亲换亲;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独立行使职权,要求办理
结婚手续必须男女双方到场,结婚手续必须有男女双方合影照片。

      菏泽地区部分年份婚姻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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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备注    │
│    ├────┬────┬──┼──┬────┬─────┤        │
│    │准予登记│未准登记│再婚│准离│调解不离│转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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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1304   │        │    │3967│        │          │4县数字 │
├──┼────┼────┼──┼──┼────┼─────┼────┤
│1955│26988   │4953    │    │3923│1982    │          │        │
├──┼────┼────┼──┼──┼────┼─────┼────┤
│1959│16703   │2524    │117 │1783│1454    │          │7县数字 │
├──┼────┼────┼──┼──┼────┼─────┼────┤
│1963│41603   │7893    │215 │3371│2791    │589       │        │
├──┼────┼────┼──┼──┼────┼─────┼────┤
│1979│56960   │        │220 │967 │883     │1278      │        │
├──┼────┼────┼──┼──┼────┼─────┼────┤
│1980│50276   │        │138 │652 │        │370       │        │
├──┼────┼────┼──┼──┼────┼─────┼────┤
│1981│100780  │        │106 │841 │        │299       │        │
└──┴────┴────┴──┴──┴────┴─────┴────┘

      续表
┌──┬────────────┬─────────────┬──┐
│年份│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备注│
│    ├────┬────┬──┼──┬────┬─────┤    │
│    │准予登记│未准登记│再婚│准离│调解不离│转法院处理│    │
├──┼────┼────┼──┼──┼────┼─────┼──┤
│1982│61237   │4477    │306 │705 │735     │433       │    │
├──┼────┼────┼──┼──┼────┼─────┼──┤
│1983│65479   │4006    │375 │705 │735     │433       │    │
├──┼────┼────┼──┼──┼────┼─────┼──┤
│1984│50807   │1961    │241 │765 │1200    │356       │    │
├──┼────┼────┼──┼──┼────┼─────┼──┤
│1985│632248  │2219    │    │474 │        │34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