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出示审计人员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 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 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5)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机关审定的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6)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