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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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登记证
1、办事部门:企业科
2、办事依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
3、申报材料: ⑴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⑵营业执照;
⑶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原件或复印件;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办事程序:⑴企业领取营业执照30 日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⑵向属地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登记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⑶审查符合规定,由属地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登记证书。
6、办事时限:资料齐全,审查合格,当日办结。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613705
9、监督电话:5613968
二、财政登记证年检
1、办事部门:企业科
2、 办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6] 126号)、中央8部门当年下发的关于联合年检的文件及市8部门当年
下发的关于联合年检的文件。
3、申报材料:
⑴联合年检报告书;
⑵营业执照;
⑶财政登记证;
⑷经审计机关审核的会计报表及报告书;
⑸市8部门当年下发的关于联合年检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办事程序:⑴企业在网上填妥、提交年检申报表格;
⑵网上年检通过后,将网上填报的联合年检报告书打印一套并加盖企业公章;
⑶提供财政登记证书及有关申报资料(按市8部门当年联合年检文件要求日期)
⑷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及核检财政登记证书。
6、办事时限:资料齐全、审查合格、当日办结。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613705
9、监督电话:5613968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1、办事部门:会计管理科。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会计工
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财政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3、会计从业资格申报材料: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1)基本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③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政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3)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
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会计基础、初级会计
电算化(或珠算)。
4、办事对象: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5、 办事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填写申请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有下列材料:
①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
②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④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3张。
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要持学历或学
位证书原件。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
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
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
(3)颁发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后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6、办事时限:自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2]247号。
9、办事电话:5613713
10、监督电话:5613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