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由生育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区计生局审批, 申请办理《生育证》时需提交以下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3)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由单位管理的,同时由单位出具生育证明; (4)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5)对已收养子女的,需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乡镇办事处受理后及时审核,20日内报县区计生局审批,县区计生局10日内对符 合条件的发《生育证》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 由。从提交生育申请到发证至申请人或告知不批准理由,不得超过30天。 (二)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规范(试行)》规定,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的程序及有关要求是: 1、办理《婚育证明》的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年龄在18 -49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人员, 外出时必须办理《婚育证明》。重点管理对象是已婚 育龄妇女。 2、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拟外出的成年育龄人员,外出前要提出申请,由村(居)或单位出具本人婚育情 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婚 育证明》,申请外出人员必须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所在村(居)或单位 出具的《流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审批表》;②本人《居民身份证》;③本人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④已婚人员的《结婚证》;⑤已生育子女人员的避孕节育措施证明;⑥违 法生育人员的处理情况证明。⑦有三胎计划人员的《生育证》。 提交有关证明后,已婚育龄妇女要接受乡镇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孕情检查。乡镇计生办 同时应为外出育龄妇女提供良好的生殖健康服务。 凡外出人员证明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外出条件的,办证机关应即时为申请人出具 《婚育证明》。 3、不予办理《婚育证明》的几种情况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婚育证明》:①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②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③违法生育未作处理或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④弄虚 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婚育证明》的有效期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5、《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外出群众办理《婚育证明》一律实行免费。 6、《婚育证明》办理告知要求 对不符合外出办证条件的,办证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 所在村(居)或单位。办证机关不得无故拖延办证时间,不得刁难外出申请人。 7、反馈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的要求 持证外出的育龄妇女,自办理《婚育证明》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寄回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属已婚育龄妇女 的,每三个月寄回现居住地出具的婚育、节育措施、孕检等管理服务信息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