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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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企业申报
1、办事部门:社会福利科。
2、办事依据:民福发[1990]21号;民福发[1994]8号(民政部);鲁政发[1987]
138号(省政府);鲁民[2002]30号(省民政厅)。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3)企业职工花名册;
(4)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4、 办事对象: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的企
业。
5、办事程序:
(1)经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部门核实,报市民政局福利科(市
属福利企业由市民政部门审核);
(2)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88927
二、社会团体登记
1、办事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2、办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4、办事对象:
(1)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以社团筹备组名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齐全的申报材
料;
(3)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合格后,发给统一印制表格,由社团筹备组填好后交登记
管理机关;
(4)验收合格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社团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并
在召开成立大会后7日内办结证书。
5、办事程序:召开成立大会后7日内办结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6、收费标准:
(1)申请费10元;
(2)登记费90元(含证书费);
(3)变更登记费40元。
7、收费依据:鲁价涉发[1996]310号。
8、办事电话:5388705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办事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2、办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4、办事对象:
(1)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
予登记的决定;
(2)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办事时限:60日。
6、收费标准: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40元。
7、收费依据:鲁民函[2000]46号。
8、办事电话:5388705
四、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1、办事部门:社会福利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菏
泽人民政府令第12号。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3)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
(4)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名单和有效证件;
(5)属于合资或合作(与港澳台地区或外商)性质的,应当提供外资批准文件及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依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事程序:
(1) 收到齐全申请材料,5日内实地审验,符合条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批准证书》;
(2)申请人30日内持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事电话:5388927
五、地名命名更名
1、办事部门:区划地名科。
2、 办事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菏泽市
地名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材料;
(2)命名更名理由;
(3)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呈报县、市地名主管部门。
4、办事对象: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乡、镇、村。
5、办事程序:
(1)单位申请;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6、办事时限:属本科审批的,一星期办理完毕;需上报的5天内办完有关手续。
7、办事电话:5334237
六、涉外(港澳台地区华侨)收养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民政局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山东省民政厅文件。
3、申报材料:
(1)收养人:①收养子女声明;②本人健康状况;③工资收入状况;④个人存款
情况;⑤有无犯罪记录证明。⑥中国该地使领馆认证(华侨);
(2)被收养人情况:①派出所证明;②计划生育部门证明;③报纸公告;④本人
意愿(0~14岁)。
4、办事对象:收养人,送养人。
5、办事程序:
(1)审查材料;
(2)走访调查;
(3)发放证件。
6、办事时限:无时间限制。
7、收费依据:
(1)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
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华侨,下同)20元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50元
(2)调查费(每件);
中国公民220元
外国人750元
(3)收养证工本费(每件);
中国公民10元
外国人20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
8、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349号文件。
9、办事电话:5160597
10、监督电话:5388715
七、评残
1、办事部门:优抚科
2、办事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3、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包括原始证
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现场材料)2寸免冠照片2张;
(3)县级指定医院残情检查;
(4)县民政局写出综合评残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
(5)省荣军医院残情鉴定。
4、办事对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革命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民兵、民工。
5、办事程序:
(1)本人申请;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省民政部门审批。
6、 办事时限:所提供材料经我科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
其他材料一同3天内报省。
7、办事电话:538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