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 1、办事部门:菏泽市公证处。 2、办事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法律、法规。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资料;主体资格材料; (2)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需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 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公民、法人、社会团体。 5、办事程序: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业务。 6、办事时限: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可适当 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7、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省物价管理部门标准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山东省物 价局、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1998]433号文件。 9、办事电话:5383309 二、法律援助 1、办事部门: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 2、办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3、申报材料: (1)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书;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受援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4)农村的“五保户”;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5、受理范围: (1)刑事代理案件;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 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4)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5)请示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6、办事时限:5天。 7、办事电话:538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