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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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
1、办事部门:菏泽市公证处。
2、办事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法律、法规。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资料;主体资格材料;
(2)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需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
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公民、法人、社会团体。
5、办事程序: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业务。
6、办事时限: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可适当
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7、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省物价管理部门标准收费。
8、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山东省物
价局、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1998]433号文件。
9、办事电话:5383309
二、法律援助
1、办事部门: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
2、办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3、申报材料:
(1)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书;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受援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4)农村的“五保户”;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5、受理范围:
(1)刑事代理案件;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
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4)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5)请示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6、办事时限:5天。
7、办事电话:538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