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安监一科。 2、办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国务院第302号令)、《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开采设计方案。 4、 办事对象: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采石场、砖瓦窑厂、矿泉水厂,地热企业 等。 5、办事程序: (1)初审企业报送的材料; (2)报省安监局受理; (3)由省安监局组织或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省局根据审查意见,向合格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4113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二、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 2、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3、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消防峻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4、 办事对象: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危 险化学品(成品油和剧毒化学品除外)及未在《品名表》列明的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 危险化学品的所有企业。 5、办事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2)准备好应提交的材料,上报县区安监局; (3)所在地县区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安全条件和上报材 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安监局; (4)市安监局接县区安监局上报的企业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县区安监局,补足应提交的 材料。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事电话:5314113 8、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三、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 2、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3、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峻工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4、办事对象:加油站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5、 办事期限:自上报省安监局之日起45个工作日,由省安监局作出是发证的决 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事电话:5314113 8、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1、办事部门: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2、办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02号令)、《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山东省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9号)。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厂区设计图纸; (10)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4、办事对象:烟花爆竹生产及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引火线生产的企业。 5、办事程序: (1)初审企业报送材料; (2)报省安监局受理; (3)由省安监局组织或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省安监局据审查意见,向合格企业发证。 6、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证决定。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4113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 1、办事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第17小组(驻市安监局危化品管理科)。 2、办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号)。 3、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复印件);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 办事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 5、办事程序: (1)受理; (2)受省安监局指派现场审查; (3)报省安监局审批。 6、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4113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六、安全生产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初审 1、办理部门:市安监局办公室 2、办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 3、申报材料: (1)注册30-50万资金证明; (2)专职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 (3)机构设立管理机构文件; (4)各项管理制度清单; (5)不少于5名教师本科学历证明; (6)申请相关资质的申请报告; (7)相应资质的申报表格。 4、办事对象:承担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培训的学校。 5、办事程序: (1)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条件审查; (3)报省安监局审批,并公布。 6、办事时限:自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证。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310886 9、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 七、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 1、办理部门:审批大厅安监局窗口 2、 办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经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安 监管字[2001]11号)。 3、办事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制冷作业; (7)爆破作业; (8)矿山通风作业; (9)矿山排水作业; (10)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国务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申报材料: (1)具有安监局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结业的证明表; (2)年龄满18周岁; (3)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生理缺陷的 体检表; (4)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办事期限: 申报60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3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6个工作日内,允许补考一次。 6、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 13号文件规定 收取理论考试费:30元/人、期;实际操作考核材料费70元/人、期。 7、办事电话:5314113 8、监督电话:5195197 516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