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教育收费标准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3、申报材料: (1)提供学校成立批文、办学许可证; (2)书面报告招生培训成本测算情况和招生、教学计划等有关资料; (3)填写《山东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或《山东省民办 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一式二份)。 4、 办事对象:市直民办学校,全市非义务教育的中等(中专、职高、高中等) 民办学校,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5、办事程序: (1)学校应于招生前两个月或正式开学前3个月书面申报; (2)审查申请材料; (3)调查收费成本; (4)审核收费标准,属省管的报省批,属市管理的进行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 证》; (5)收费单位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 (1)对属审批标准并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的应在30天内批复; (2)属备案的收费标准,应在10个工作内答复;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学校说明 原因。 7、办事电话:5186519 8、监督电话:5310842 二、培训班收费标准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有合格的培训或办学资格; (2)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3)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人员; (4)有培训计划、培训依据、明确的培训内容、规模和时间安排等; (5)按规定认真填报《山东省培训班收费审批(备案)表》。 4、办事对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5、办事程序: (1)书面申报; (2)审查申请材料; (3)调查和论证收费的标准; (4)对收费标准审核,属省批标准报省,属市审批的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5)收费单位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 属审批的标准,举办单位应于办班前30天按规定申报; 属备案制的标准,举办单位应于办班前15天按规定申报; 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或予以备案, 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7、办事电话:5186519 8、监督电话:5310842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 2、办事依据:《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山东省定价目录》。 3、申报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 源等; (3)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 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邻区的相关情况资料; (6)对相关收费的影响; (7)其他相关资料。 4、办事对象:市直各收费部门,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5、办事程序: (1)书面申报; (2)审查申请材料; (3)调查和论证收费的标准; (4)对收费标准审核属国家、省审批的报省,属市审批的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 证》; (5)收费单位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 (1)对不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对需要召开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30日内作出决定。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7、办事电话:5186519 8、监督电话:5310842 四、省定价以外的部分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3、申报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 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 (5)其他市的相关情况材料。 4、办事对象:需收费的市场交易服务单位。 5、办事程序: (1)单位书面申请;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核算成本,其中,情况复杂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4)核定收费标准; (5)收费单位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办事电话:5186129 8、监督电话:5310842 五、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定价以外的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证、法人资格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需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的,应提供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证明; (3)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 度收费额和调整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4、办事对象:需收费的中介服务单位。 5、办事程序: (1)单位书面申请; (2)核算成本; (3)核定收费标准; (4)收费单位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办事电话:5186129 8、监督电话:5310842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 3、申报材料: (1)物业公司注册登记证、资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3)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4、办事对象:物业管理企业。 5、办事程序: (1)企业书面申请; (2)核定物业服务等级; (3)核算成本; (4)核定收费标准; (5)收费单位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办事电话:5186129 8、监督电话:5310842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 3、申报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 收费额和调整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 (5)其他市的相关情况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4、办事对象:垃圾处理收费单位。 5、办事程序: (1)单位书面申请; (2)核算成本; (3)召开听证会; (4)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收费单位进行公示。 6、办事时限:1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办事电话:5186129 8、监督电话:5310842 八、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1、办事部门:菏泽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经营服务与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4)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办事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5、办事程序: (1)书面申请; (2)审查申报材料及成本费用; (3)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及浮动幅度。 6、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办事电话:5186129 8、监督电话:5310842 九、《收费许可证》办理、变更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2、办事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4、办事对象:有关收费单位。 5、办事程序: (1)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20日前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2)申请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或《收费许可证变更申 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或《收费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批准 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6、办事时限:15日内核准发证或予以变更。 7、办事电话:5165878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工程供水价格(省定价以外大型及中型水利工程)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来 成本的变化情况。 4、办事对象:供水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 (3)集体审议机构审议; (4)审议结果报上级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5)公示审批价格。 6、 办事时限: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或制定价格的决策,由 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一、公用事业价格制定调整 (1)城市供水销售价格; (2)污水处理费标准; (3)供热价格; (4)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5)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起步价及人?公里的租价。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 (1)山东省定价目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来 成本的变化情况; (4)有关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4、办事对象: (1)自来水公司; (2)污水处理厂; (3)热电厂或热力公司; (4)管道天然气销售公司; (5)公交公司及出租车公司。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 (3)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会纪要; (4)集体审议机构审议; (5)审议结果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6)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制定或调整的价格。 6、 办事时限: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由 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二、省临时授权管理的商品及服务价格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来 生产,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 4、办事对象:省临时授权管理的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及提供服务的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成本进行审核; (3)按规定差率及作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 (4)经审议、审批后公布。 6、 办事时限:在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或制定价格的决策;由于客观 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三、辖区内垄断经营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山东省定价目录》。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 来产业、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 4、办事对象:相关经营企业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 (3)需要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会; (4)集体审议机构审议; (5)审议结果报上级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6)公布制定或调整的价格。 6、 办事时限:在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由于客观 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需 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四、集中招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制定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3、申报材料: (1)申请制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报告; (2)中标药品的化学通用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中标企业、中标数量、中标 价格及政府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等有关资料。 4、办事对象:招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办事程序: (1)按规定的计价公式核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2)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五、引黄用水渠首价格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及《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来 成本的变化情况。 4、办事对象:引黄用水供水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及成本情况进行审核; (3)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4)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六、地方电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来 成本的变化情况。 4、办事对象:地方公用电厂。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及成本情况进行审核; (3)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4)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七、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核算表和三年来 成本的变化情况。 (4)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批准文号批件、GMP证书复 印件及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和药品样品。 4、办事对象:药品生产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及成本情况进行审核; (3)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4)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八、医院自制剂价格 1、办事部门:价格管理科。 2、 办事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 3、申报材料: (1)提出定、调价报告,并附医疗单位自制剂成本价格申报表; (2)自制剂样品; (3)自制剂许可证; (4)注册文号; (5)自制剂鉴定合格证书等定、调价资料。 4、办事对象:各医院。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出初步制定或调价格的方案; (3)集体审议机构审议; (4)对制定的价格进行公布。 6、 办事时限: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由 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7、办事电话:13305303140 8、监督电话:5310842 十九、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1、办事部门:价格调控科。 2、办事依据:国家发改委第26号令。 3、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3)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4)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5)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 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 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 (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申请人。 5、办事程序: (1)审核书面申请; (2)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3)聘请听证会代表; (4)举行听证会; (5)制作听证纪要; (6)公布定价结果。 6、办事时限:3个月。 7、办事电话:5183329 8、监督电话:5310842 二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1、办事部门: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 2、办事依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 3、申报材料: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 (2)涉案物品相关的材料。 4、办事对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 5、办事程序: (1)提交鉴定《委托书》; (2)审核受理; (3)进行勘验鉴定; (4)出具鉴定结论书。 6、办事时限:7日内出具结论书,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7、收费标准: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 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0万元部分按3%收取,10 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 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 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4)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①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的标准收取; ②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③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 62号)的规定。 8、收费依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4]16号文。 9、办事电话:5186629 10、监督电话:5310842 11、备注:刑事案件不收取鉴定费。 二十一、价格认证、价格服务 1、办事部门: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 2、办事依据:计价格[1999]1074号文《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提交《价格认证申请书》; (2)提交与《价格认证》有关的材料。 4、办事对象: (1)当事人; (2)市场主体。 5、办事程序: (1)提交《价格认证申请书》; (2)受理审核; (3)价格认证; (4)出具认证报告。 6、办事时限:与委托人共同约定。 7、收费标准: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 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0万元部分按3%收取,10 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 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 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4)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①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的标准收取; ②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③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其他事项仍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 的规定。 8、收费依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4]16号文。 9、办事电话:5186629 10、监督电话:531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