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菏泽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厅字[2004]1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帮助菏泽市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后发优势, 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做出的“突破菏泽,带动西部,促进全省发 展”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指导 下,允许和支持菏泽市采取比其他地区更加开放、灵活的政策,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 路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起5年内,对菏泽市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地方负担的四分之一,省 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二、将菏泽市境内损坏严重的国道干线老油路,逐步纳入计划改造;对三庄、许 单、核刘、沿黄等干线道路,在全省省道网调整时给予重点考虑,按全省统一规划, 对符合条件的安排升级;对与邻省接壤的菏兰高速、德商高速、日东高速延长线(含 东明黄河公路大桥) 、 菏徐高速,依次于2004年、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上半年、 2006年开工建设,于2007年、2008年、2008年、2009年建成通车。 三、 从2004年起5年内,菏泽开发区内工业用电,以2003年实际用电量6000万千 瓦时为基数, 按年递增20%计算,每年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新 增加菏泽电厂电量(不含扶贫电量)来解决。 四、省涉农扶持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省基本建设基金的安排和争取国家补助的 资金重点向菏泽倾斜,加大用于菏泽的比例。取消菏泽各县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 套任务,配套资金由省里承担。对国家和省确定安排的建设项目,分别提高省配套资 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 今后5年,省财政充分考虑菏泽市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逐年加大对菏泽 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从省财政安排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中,每年拿出不少于四分 之一的资金补助菏泽,但补助资金要与菏泽各县(区)的经济发展质量和增收节支成 果相结合。直接考核到县(区)、下达到县(区),鼓励改革,促进发展,切实提高 财政自给能力,逐步解决工资发放困难。 六、 从2004年起5年内,到菏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硕士研 究生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其工资从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省财政按国定标准全额负 担。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