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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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区介绍
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巨野县城区西北部,南临新石铁路,北依日东高速
公路, 327国道、德商公路在此交汇,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现辖29个行政村,面积
26平方公里,人口3万人,耕地3万亩,包括一区两办,即北城区、西城办事处、城郊
办事处。
开发区自成立以来,按照建设“外向型工业园、现代化新城区”的总体要求,大
力加强软硬件建设,修建了“三纵四横”七条主干道,构筑了开发区发展框架,同时
配套建设了电力、电讯、供水、排水、路灯、绿化等设施。在旧城改造方面,改造了
永丰街、前进路,招商街等,新建了麟居花园、阳光商业广场、光麟世纪园、金太阳
商贸城等商住小区,同时发掘建设了蚩尤广场、齐鲁文化园、栖凤园、大野泽风情园、
沿洙水河绿化带等生态文化设施。 截至目前,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累计投入2亿多
元。
按照一区多园的方式,开发区规划设立了济宁工业园、煤炭化工工业园、宏河工
业园、部门工业园等园区。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来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截
至目前,开发区共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93个,合同引资48.6亿元,其中清大
水泥,润华药业、阳光搪瓷等20个项目已建成投产;投资4亿元的大野水库、投资3.6
亿元的麟州热电、投资1.5亿元的宏河工业园、投资1.5亿元的牡丹住宅小区等58个项
目正在建设; 投资4亿元的浙江工贸城、投资1300万美元的奥斯勃铜件制造等15个项
目近期将开工; 投资2900万美元的柴油乳化项目、投资2亿元的菏泽大陆机电有限公
司、 投资1.1亿元的吉能电厂、投资1000万美元的塑料工业园项目等13个项目正在洽
谈。
(二)优惠政策
中共巨野县委 巨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成效,鼓励和吸引更
多的国内外客商来巨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来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外地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在不影响
城填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均可在巨野县境内自主选择投资地点、投资方式、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对来我县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及农业高科技园区等投
资者,只要政策许可,一切优惠条件、一切外地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参照执行。
二、土地优惠
1、凡来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
目以及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可的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企业征地手续完备后,根据项目的用地规划,实行零地价转让;凡在
县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 以上的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密度50万元(5万美元)/ 亩;在镇办各类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
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25万元(3万美元) /亩,企业
征地手续完备后,根据项目规划用地,政府实行零转让。符合入园条件的新建项目可
在园区外自主选择投资地点,亦可享受本款之规定。
2、在各类园区外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用地可实行出让、租赁
或入股方式获得。 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评估价格优惠80%;采
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 免收3年的土地租金;合作方以入股方式向投资者供地的,
前3年合作方不参与分红。
3、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
其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价返还60%。
4、 开发城区小城镇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贸建设、旅游、娱乐和从事专
业批发市场建设的,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对一次
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延期至建设峻工前分期激清。
5、 对投资兴办生态农业和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养殖业的,且不
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政府依法确权登记。土地
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
6、 项目用地手续实行分级办理制度。项目用地在县城或乡镇的,分别由项目用
地所在地政府按程序办理。
三、财政优惠
1、 凡来我县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 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型
“龙头”项目,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及属于技术、知
识密集型或高科技的生产性项目,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供热、供气、治污、
教育、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旅游景点开发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上
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扶持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
扶持给企业。
2、 凡兼并、收购我县破产重组企业和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资产可按评
估价从优整体出售。 该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的100%扶持给企业。
3、 外地投资企业用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县
投资建设其它项目, 新增投资额部分除享受第三条第一款的优惠条件外,3年内再按
上缴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给企业。
4、外地投资者来我县经商、办企业,3年内按经营者上缴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
部分的80%奖励给个人。
5、 凡来我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园艺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的,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的优惠。
四、收费优惠
1、 各级各类园区,均属无费区,税外无费。对入园的生产加工型投资项目、园
区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 以上的生产型项目、被省级以上部门认
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省以上政府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
园区所在地政府代缴。对园区外的一般投资项目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2、 外地客商投资兴办的流通、服务、文体、旅游、市场开发等第三产业,行业
性收费按最低标准3年内减半收取。
3、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其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
基础上,提高10%的提旧率。
4、 工业项目的环保评价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免交;园区
外的新建工业项目的环保排污费3年内按同行业缴费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优惠部分
专项用于企业内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5、园区外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县级以下部分3年内予以免收。
五、奖励办法
1、 凡为我县引进外部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
的,待项目建成达产见效后分别按该项目年缴纳的各项税额中对县内同级财收入贡献
10%、15%、20%的比例,奖励给招商引资人,此待遇可随项目生产经营连续享受10年,
由县内同级财政按年度于次年元月份兑现。凡引荐客商收购、租赁、兼并我县现有企
业的引荐人也可享受本款之优惠。
2、 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中(1年以上3年以下)长(3年以上)期贷款100万元以
上的,分别给予引资人贷款额1%、2%奖励;对引介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
万元以上的无偿、 捐赠资金,按引进资金的20%的比例奖励引资人。奖金由用资单位
承担,资金到位后兑现。
3、 投资兴办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加工出口企业享受国家现有出口奖励政策的
基础上,县属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口每美元由县级财政再增加贴息奖励0.05元人
民币,镇属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镇财政加奖0.01元人民币。对原有进出口企业每
年每增加出口100万美元,由所在地政府加奖1万元人民币。
4、对在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以上物资奖励的同时,
再给予以下鼓励: (1)对单个项目引资2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
府授予“巨野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或“巨野县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属非本县
公民的,同时授予其“巨野县荣誉市民”称号;是本县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记三等
功一次。 (2)对单个项目引资1000元以上的,颁了“巨野县经济发展贡献奖”或授
予“巨野县招商引资功臣”称号。
5、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县政府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支100万元作为招
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有人员。各镇政府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中的各类奖励属政府性奖励(文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奖金由外来资金的
受益政府承担。每个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或受益企业向县外经贸易、招商
促进办提出申请,再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同级财政予以兑现。
六、投资环境保护政策
1、 对外地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
小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除外)一律不准到企业从事收费、罚款、
集资、摊派、查帐、调帐等活动。对各类经济园区实行扎口管理,一个窗口对外,平
时无收费。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切注册、登记、核准、报批等手续均由项目所在地政
府有关部门按程序统一到行政服务中心无偿代办。对外地投资企业的验资和会计决算
等,尊重客商的意愿,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2、 外地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有权自主选择建设单位和用工方式,维
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强装强卸,寻衅滋事,如有违法行
为的,由县外经贸局外商投诉中心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外地
客商实行强有力的治安保护,保障外地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外间合法权益受到
非法侵犯,司法部门必须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3、 外来投资者凭其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任职证明到县纠风办领取由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颁发的外地客商优待绿卡,可凭卡到公安机关为本人及
其配偶、子女办理长期居住证和出入境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就近选择学校,教
育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学生借读费。企业办公用车、旅游景点均可凭卡免
费。持卡人在县内除严重违犯交通规则、肇事逃逸、刑事犯罪外,任何执法部门不得
查扣。
七、对于外地投资超过千万元以上的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关联度的大项目
和特大项目,还可采取“一个项目一议”的办法,特事物办,其优惠程度可超过本规
定。
八、在本规定施行之前,获准兴办的外地投资企业,凡符合享受本规定之优惠条
件的,自施行之日起施用于本规定;以前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如有优惠待遇高于本规
定的,仍按已批准的协议合同执行。
九、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问
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本规定由县招商促进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