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区介绍 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4 年3月设立, 位于单县县城东部,设施完善,交通便利,面积约25平方公里。至2005 年5月,新铺筑道路16.5万平方米,6平方公里道路网络初步形成,架设路灯300多盏。 开工在建项目46个, 合同资金27.1亿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近7亿元。其中,过亿元 的项目9个,过千万元的项目43个。 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工程:铺筑了单父路慢车道、创新路、樊楼路和孟诸路中段, 铺设面积16.5万平方米,通车总里程达到42.6公里,6平方公里的道路网络全部形成。 2005年计划再投资1.3亿元, 铺筑“五纵三横”八条主次干道(“五纵”依次是平乐 路、行政路、孟诸路、滨河路、创新路,“三横”依次是向阳路、南樊路、南环路), 里程26.27公里,铺设面积63.3万平方米,届时,区内24平方公里的路网基本形成。 亮化工程:架设创新路、孟诸路、樊楼路、单父路双侧路灯300余盏。 配套工程:2004年投资1000多万元,完成了东沟河的拓宽清淤一期工程,并埋设 了长达8公里的排污专用管线。 招商引资 开发区坚持以招商引资为核心, 建立了招商引资网站和专业招商引资 队伍,积极拓宽招商方式,招商引资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区内共有入驻项目 66个, 其中建成投产20个;在建项目46个,合同投资27.1亿元,项目已完成投资近7 亿元。其中,项目总投资过亿元的有龙基发电、舜师名园、奋航钢材、辉煌纺织、香 港千奥化工, 尚舜化工工业园、四君子工业园,一中新校等9个,过千万元的项目43 个。 环境优化 开发区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 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服务, 努力使客商以最低门槛进入,最低成本经营,得到最高效益回报。开发区积极实施县 委、县政府“举全县之力突破开发区”战略,全力推进软硬环境建设,逐步实现管理 体制的科学化,服务体制的人性化,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园区建设的高速化,真正的 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投资者的沃土,创业者的乐园,对外开放的窗口,体制创新的示范 和经济建设的龙头,城市建设的样板。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单县人民政府院内(地址:单县政府院内) 电话:0530-4659020 (二)优惠政策 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规定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科“开发 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规定 (一) 企业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联合开发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通过 出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情况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以 转让、抵押或继承。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 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期限50年。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 让期满前提出申请,可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三) 在一类工业园内,新建生产加工项目,固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下 同) 以下、 投资密度每亩50万元以上的, 土地出让价每亩3.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3000万元-6000万元、投资密度每亩6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每亩3万;固定资产投 资6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到每亩70万元、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优惠条件可进一 步放宽,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处理。 (四)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 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二、税收规定 (一) 新办生产经营性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自 投资产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分别将企业实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 5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 内, 县财政分别将企业实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60%奖励给企业。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年缴缴增值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自投资产之 日起三年内, 县财分别将企业实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70%奖励给 企业。 (二)乡镇引入开发区内的项目,企业实现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除奖给企业外) 转付给乡镇。 三、收费规定 凡投资生产加工型项目,属于县内收费项目的一律免缴;属于市以上收费项目的, 按最低限收取。 四、经营环境规定 (一) 投资兴办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项目立项、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 务登记、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县内无偿代办,县外全程协办,实行全过程服务。 (二) 开发区内企业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不 准到企业检查、审查、转帐、查帐、收费和罚款。 (三)对外来投资者,公安部门可给其本人及其 配偶、子女办理长期居住证, 教育部门负责为其子女入托、入学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学生借读费。 五、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 精神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