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 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作为退回件予以退回。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申请应退回的, 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 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 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由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