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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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
    1、办事部门:监督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申报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办事对象:规划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5、 办事程序:在文件资料齐全情况下,按时限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
作。
    6、办事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98879
    9、监督电话:5198870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办事部门:监督管理科。
    2、办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3、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申请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3)工作报告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技术报告。
    4、办事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5、办事程序:
   (1)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评议;
   (2)对符合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批准其验收报告(表);
   (3)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98879
    9、监督电话:5198870
    三、境外废物进口许可(含固体废物)
    1、办事部门:污染控制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办法》、《废物进口环
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环境风险评价表;
   (3)申请报告;
   (4)进口单位进出口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利用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5)环保部门关于利用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明。
    4、办事对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5、办事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审查有关材料
   (3)现场核实后报省局;
   (4)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发证。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625726
    9、监督电话:5198870
    四、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1、办事部门:污染控制科
    2、 办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 申报材料:治污设施所有者拆除或闲置治污设施申请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材料。县(区)属单位出具的县(区)环保局的转呈报告。
    4、办事对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5、办事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审查有关材料;
   (3)现场核实;
   (4)符合条件的批复。
    6、办事时限:8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625726
    9、监督电话:5198870
    五、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1、办事部门:污染控制科
    2、 办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3、申报材料:
   (1)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登记材料;
   (2)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3)经县级以上政府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4)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或拟定实施总量削减指标措施;
   (5)限期治理企业验收材料;
   (6)新改扩项目验收材料。
    4、办事对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5、办事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审查有关材料;
   (3)现场核实;
   (4)发证。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菏价费发[1995]57号,工本费40元/证。
    8、办事电话:5625726
    9、监督电话:5198870
    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
    1、办事部门:污染控制科
    2、 办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
法》第十五条。
    3、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来源、规模等有关证明材料;
   (3)有关保障措施。
    4、办事对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5、办事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审查有关材料;
   (3)现场核实;
   (4)发证。
    6、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625726
    9、监督电话:5198870
    七、防治污染设施检修暂停使用许可
    1、办事部门:污染控制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申报材料:
   (1)治污设施检修暂停使用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2)减排污染物有关材料。
    4、办事对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5、办事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审查有关材料;
   (3)现场核实;
   (4)发证。
    6、办事时限:8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625726
    9、监督电话:519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