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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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办事部门:计量管理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九条。
    3、申报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1份;
   (2)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照片1张、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份;
   (3)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考核成绩通知单。
    4、办事对象: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5、办事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否则,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对受理的,安排到计量技术机构培训、考核;
   (4)对考核结果进行核准;
   (5)考核合格符合规定的办理计量检定员证书,考核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办事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
    7、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269号文件。
    9、办事电话:5927016
    10、监督电话:12365
    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办事部门:计量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3、申报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4、办事对象: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主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
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的,向上一
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6、办事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
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
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
    7、收费标准:见技监局法发[19991]323号文附件。
    8、 收费依据:国家技术监督、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
准》(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
    9、办事电话:5927016
    10、监督电话:12365
    三、计量标准考核
    1、办事部门:计量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3、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4、办事对象: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
   (2)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计量标准。
    5、办事程序:
   (1)计量科受理申请并对其申报材料审查;
   (2)委托技术机构考核;
   (3)考评员填写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4)计量技术机构审查、盖章报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审核考核资料,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6)对通过的项目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7)不通过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说明不通过的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复
查项目办理撤销手续。
    6、办事时限:考核(复查)从受理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审批。
    7、收费标准:每项200元;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8、 收费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
    9、办事电话:5927016
    10、监督电话:12365
    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1、办事部门:计量管理科。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5)《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3、申报材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样机试验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4、办事对象: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5、办事程序:
   (1)属于非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科将对提交的申请书和计量器具样机试验
情况进行审查,然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报告;
   (3)对考核结果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合格的退回原单
位;
   (4)属于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科到企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局计量
处安排考核。
    6、办事时限:受理申请、审查资料不超过5个工作日;考核组完成考核并出具考
核报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考核结果、发证不超过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每个型号100元;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8、 收费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
    9、办事电话:5927016
    10、监督电话:12365
    五、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1、办事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办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山东省气瓶
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鲁质监锅发[2003]103号)。
    3、申报材料:
   (1)工商工农业执照或名称预置;
   (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书;
   (3)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4)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5)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4、办事对象:气瓶充装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鉴定评审;
   (4)审批;
   (5)发证。
    6、办事时限:
   (1)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2)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评审;
   (3)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2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7、收费标准:50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2]208号。
    9、办事电话:5927005
    10、监督电话:12365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办事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办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申报材料:
   (1)年满18岁以上公民身份证;
   (2)学历证明;
   (3)体检合格证明;
   (4)理论及实践操作考试合格证明。
    4、办事对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批;
   (5)发证。
    6、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见《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复试)
收收费标准》。
   (1)监察、检验人员:①培训班,180学时,2元/人? 学时;②考核/复试,36学
时,2.5元/人?学时。
   (2)Ⅱ级无损检测人员:①培训班,180学时,2元/人? 学时;②考核/复试,36
学时,2.5元/人?学时。
   (3)技术质量管理人员:①培训班,100学时,1.8元/人? 学时;②考核/复试,
24学时,2元/人?学时。
   (4)一类司炉工:①培训班,180学时,1.4元/人?学时;②考核/复试,36学时,
2.3元/人?学时。
   (5)Ⅰ级无损检测人员:①培训班,180学时,1.8元/人? 学时;②考核/复试,
36学时,2元/人?学时。
   (6)水处理操作人员:①培训班,180学时,1.4元/人? 学时;②考核/复试,36
学时,2.3元/人?学时。
   (7)二、三、四类司炉工:①培训班,180学时,1.2元/人?学时;②考核/复试,
36学时,1.6元/人?学时。
   (8)罐车驾驶押运人员:①培训班,180学时,1.2元/人? 学时;②考核/复试,
36学时,1.6元/人?学时。
   (9)焊工(每项):①培训班,90学时,2元/人?学时;②考核/复试,36学时,
2.5元/人?学时。
   (10)法规、规程、标准等宜贯:①培训班,12学时,0.7元/人?学时;18~42学
时,0.7元/人?学时;42以上学时,0.7元/人?学时。
   (11)实作费:按材料消耗的实际成本分摊。
    说明 : ①实作费按材料消耗的实际成本摊的计算公式为:实作费=材料消耗定
额系数×消耗材料的单价。
    ②材料消耗定额系数,由培训单位经过测算后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③消耗材料的单价一律以购化发票为准。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0]208号文件。
    9、办事电话:5927005
    10、监督电话:12365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办事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办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
    3、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
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出厂技术资料及安装监检证书;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档案。
    4、办事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批;
   (4)发证。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办事电话:5927005
    8、监督电话: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