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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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冠名普通发票的许可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3)普通发票票样;
(4)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办事对象: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菏泽市行政审批大厅国税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印制企业冠名发
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实施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6、办事时限: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报省局。
7、收费标准:按发票规格收费。
8、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工本
费标准的批复〉》。
9、办事电话:5192627
10、监督电话:12366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一式二份;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办事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企。
(1)符合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
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符;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
工具、器具等;
(2)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由税源监控
科进行实地核查;
(4)如果符合条件,报市局审批;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批情况,及时将批准的文件送达申请人。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1
8、监督电话:12366
(三)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1、 办事部门:属于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2、 办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书面报告;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
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6)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办事对象:由菏泽市国税系统管理,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
企业和组织。
5、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也可直接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上报有审核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
6、办事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山东省国税局。
7、办事电话:5192618
8、监督电话:12366
(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申报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产余额情况,核算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前一日所有开户
银行名称、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及其汇总清单;
(3)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证明。
4、办事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需要实地核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监控科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符合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6)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将批准的文件送达申请人。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8
8、监督电话:12366
(五)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1、办事部门: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菏泽市国家税务
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 办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企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办事对象:由菏泽市国税系统管理,吸纳下岗企业人员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
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审核无误后,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7、办事电话:5192618
8、监督电话:12366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3、申报材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
《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代理出口证明;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出口货物的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由税源监控科进行实地核实;
(5)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3
8、监督电话:12366
(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2、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福利企业申报表》(企业填写原件);
(3)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能够证明该福利企业为民政、乡镇、街道投资举办的有关证明,如投资证明、
投资协议、产权隶属关系等;
(5)更名的福利企业,除报以上资料外,还应报送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更名证明。
4、办事对象:社会福利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由税源监控科进行实地核实;
(5)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6、办事电话:5192615
7、监督电话:12366
8、 备注:申请资料和办事程序请具体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流转税
有关审批项目申请审批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99号)。
(八)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退税的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申请认定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办事对象: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
业除外)。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决定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5)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7、办事电话:5192623
8、监督电话:12366
(九)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 办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
资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追加投资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追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5)追加投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追加投资前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审批;
(5)经逐级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1
8、监督电话:12366
(十)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 办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
独资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经批准的分阶段投资(不含追加投资)的合同;
(2)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与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分别核算的账证资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审批;
(5)经逐级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1
8、监督电话:12366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减低税率的申请报告;
(2)企业特定项目的认定报告;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办事对象: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审批;
(5)经逐级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861
8、监督电话:12366
(十二)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3、申报材料:
(1)该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办事对象: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经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1
10、监督电话:12366
(十三) 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限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从事行业的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从事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经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21
8、监督电话:12366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2、 办事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问
题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
(3)省经贸委、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
复印件;
(4)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5)产品生产许可证;
(6)凡《检验报告》掺加废渣中包含炉渣或高炉渣的,应同时附报主管国税机关
出具的炉渣或高炉渣不含高炉水渣的证明。
4、办事对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5、办事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附报资料一并报基层主管国税机关;
(2)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层报省国税局;
(3)省国税局接到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查核实,凡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同意意
见,然后下发市国税局执行。
5、办事电话:5192615
6、监督电话:12366
7、 备注:申报资料和办事程序请具体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流转税
有关审批项目申请审批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99号)。
(十五)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的许可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大厅国税局窗口。
2、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
通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
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1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要上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
限额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
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依
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
限额登记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
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
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7、办事电话:565889
8、监督电话:12366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付款凭证;
(3)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5)县级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证明单》;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货(核查)报告》;
(7)退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4、办事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由税源监控科进行实地核实;
(5)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6、办事电话:5192623
7、监督电话:12366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备案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7)进口设备清单;
(8)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9)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4、办事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5、 办事程序: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
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登记手册“,到市国税局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6、办事电话:5192623
7、监督电话:12366
(十八)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大厅国税局窗口。
2、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
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3、申报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
4、办事对象: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5、 办事程序: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
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手续。
6、办事电话:5165889
7、监督电话:12366
(十九)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1、办事部门: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
过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
费,省、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3)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费由市国家税务局所
得税管理科审批。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
(1)《企业总机构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
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
明(表);
(4)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
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 办事对象:由菏泽市国税系统管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
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
5、办事程序:
(1)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在15日内补报,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
(2)总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6、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或上报山东省国税局。
7、办事电话:5192618
8、监督电话:12366
(二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1、 办事部门: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
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
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上述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 以上,其他企业的年度减
免所得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由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
3、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菏泽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最迟不能超过次
年2月底。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上报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审批。
6、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或上报山东省国税局。
7、办事电话:5192618
8、监督电话:12366
(二十一)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1、办事部门:
(1)不在同一省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2)置换企业在山东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3)置换企业在菏泽市境内但不在同一县区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
核确认。
2、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有关部门批准、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企业。
5、办事程序: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
6、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或上报山东省国税局。
7、办事电话:5192618
8、监督电话:12366
(二十二)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1、办事部门:金融企业单笔(项)500万元(含)以上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由
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办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
(3)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办事对象:菏泽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
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
6、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
7、办事电话:5192618
8、监督电话:12366
(二十三)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
(1)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的书面申请;
(2)外国企业确定合并纳税营业机构的有关文件;
(3)合并申报纳税的各营业机构的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4)合并申报纳税的各营业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汇总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
5、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如果材料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经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反馈。
6、 办事时限: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外,国
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7、办事电话:5192621
8、监督电话:12366
(二十四)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
(4)财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事对象: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总机构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跨县(区)的,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对直营连锁经营企业,还要会同市财政
局审批);
(3)跨地市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直营连锁经营企业,还要会同省财政厅审
批)。
6、办事电话:5192615
7、监督电话:12366
8、备注:申报材料和办事程序没有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3、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
(4)财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事对象:纳税人。
5、办事程序:
(1)总机构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跨县区的,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对直营连锁经营企业,还要会同市财政局审
批);
(3)跨地市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直营连锁经营企业,还要会同省财政厅审
批)。
6、办事电话:5192615
7、监督电话:12366
8、备注:申报材料和办事程序没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