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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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2、办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3)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3、 办事条件:(1)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编制;(2)符
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审批权限。
4、 申报材料:(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2)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图; (3)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4)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5)县
(区)政府规划审批请示。
5、办事对象:县(区)。
6、办事程序:(1)受理;(2)审查;(3)审核意见;(4)报市政府审批。
7、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37002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二、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规化科。
2、 办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26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2条。
3、 办事条件:(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乡镇土地利用
现状图。
4、申报材料: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前1份,调整后2份);(2)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调整前1份, 整整后2份);(3)县(区)政府规划修
改调整的请示;(4)县(区)国土局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
5、办事对象:县(区)。
6、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查;(3)审核意见;(4)报市政府审批。
7、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按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37002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收回、改变用途
1、 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
管理科。
2、办事依据:(1)《土地管理法》54条、58条;(2)《省实施办法》35、36、
37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条);(5)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六条;(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发〈1999〉222号);
(7)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8)《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2002年11月8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3、办事条件:(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具备法人资格;(3)合法的土地
使用权来源。
4、申报材料:(1)立项文件;(2)企业或法人执照;(3)权属证明;(4) 一
书四方案;(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示;(6)其他材料。
5、办事对象:用地单位。
6、 办事程序:县级土管部门报市级土管部门,由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
批。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菏泽
市地租征收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并依法收缴租金。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的0.7%-2.8%收取土地管理费。
9、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涉字[1993]第
172号。
10、办事电话:5165890 5163299 5380170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变更土地
登记、他项权力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
2、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一条、 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3)《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
3、办事条件:(1)权属合法;(2)界址清楚;(3)面积准确。
4、 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
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应
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 协议等资料;(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
合法产权证明;(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6)委托他
人代表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办事对象: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
6、 办事程序:(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
册登记;(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7、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一)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⑴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
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
最高不超过700元。⑵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1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⑶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
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
超过1万元;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⑷城镇居民住房用
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
最高不超过30元。⑸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营农场)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
籍测绘,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⑹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
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⑺其他因特殊困难
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
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二)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
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9、收费依据: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土籍字[1996] 11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10、办事电话:5165890 5380173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2、办事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第
五章;(2)《土地管理法》第24条、44条、59条;(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3条;(4)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3、 办事条件:(1)符合国家供地政策;(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59条规定。
4、申报材料:(1)县(区) 人民政府请示文件;(2)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4)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
况汇总表; (5)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申请验收表;(6)土地勘测定界图;(7)农用
地转用地块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局部复印件) ;
(9)补充耕地位置图;(10)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需附调整方案。
5、办事对象:县人民政府。
6、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查;(3)审核意见;(4)报政府或省政府
审批。
7、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交纳地开垦费: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9、收费依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10、办事电话:5165890 5380170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1、办事部门: 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
管理科。
2、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56条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39、42、43条规定;(3)国务院国发(2001)
15号文规定; (4) 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规定;(5)省政府鲁政发(2001)
125号文规定。
3、 办事条件(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符合城
市规划;(3)进行地价评估。
4、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及政府呈报文件;(2)有关部门的批文及协
议;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文;(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5)地
价评估报告;(6)位置平面图;(7)其他材料。
5、办事对象:用地单位。
6、 办事程序:申请材料齐全后,有市政府审批大厅签字盖章后转主办科室,有
主办科室拿出审批意见,报市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交
纳费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70%;(2)
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按评估价不低于80%。
9、收费依据:(1)国土资源部(2003)第21 号令规定;(2)政府储备国有土
地依据省厅[2000]252号文。
10、办事电话:5165890 5163299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七、办理集体土地征用联营入股、转让、地面附着物补偿等。
1、 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
科。
2、办事依据:(1)《土地管理法》43、44、45、47、60、61条;(2《山东省实
施办法》24、25、26、27、40条;(3)鲁政发[2004]116号。
3、办事条件:(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具备法人资格;(3)合法的土地
权属来源;(4)各类补偿符合标准。
4、申报材料:(1)立项文件;(2)企业或法人执照;(3)权属证明;(4) 一
书四方案;(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示。
5、办事对象:县区、用地单位。
6、办事程序:县级土管部门报市级土管部门由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的0.7%-2.8%收取土地管理费。
9、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涉字[1993]第
172号。
10、办事电话:5165890 5163299 5380170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八、办理采矿许可及变更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地质勘察科。
2、办事依据:(1)《矿产资源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第;(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三、五、六、七、八、
十五、 十六第;(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十二、十三、十四、十
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3、 办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项目立项(综合部门、主管部门);
(3)划定矿区范围;(4)开发利用方案;(5)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写、送审;(6)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需要评估的, 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确认;(7)其它
条件。
4、申报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证
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
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6)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7)其它材料。
5、办事对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人。
6、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局审查有关资料;(3)市局审批
发证。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小型矿山200元,换领采矿许可证100元。
9、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10、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九、办理探矿、采矿许可及转让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地质勘察科。
2、 办事依据: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能知(鲁
地发[1998]50号)。
3、 办事条件:(1)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2)探矿、采矿申请资质条
件;(3)其它条件。
4、申报材料:(1)探矿、采矿申请书;(2)区块范围图;(3)有关计划、合
同、委托书;(4)资质条件证明;(5)其它材料。
5、办事对象:选矿企业申请人。
6、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局审核;(3)省厅批准。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 办理关闭矿山审查
1、办事部门: 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地质勘察科。
2、办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3、 办事条件:(1)矿产资源贫乏或基它原因需关闭矿山;(2)已完成有关劳
动安全、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3)国家规定其它条件。
4、申报材料:(1)关闭矿山报告;(2)开采情况材料;(3)环境治理报告;
(4)其它材料。
5、办事对象:矿业权人。
6、办事程序:(1)矿山企业申请;(2)提出审查意见;(3)市局批准。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一、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核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油区和资源储量管理科。
2、 办事依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字
[2000]386号)。
3、办事条件:(1)建设项目立项;(2)已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3)
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编写、送审;(4)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5)其它条件。
4、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压矿报告;(3)建设项目设计;
(4)其它材料。
5、办事对象:建设项目申请人或有关咨询机构。
6、办事程序:(1)建设规划单位申请;(2)市局初审;(3)省厅审批。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二、办理独立选矿登记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地质勘察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三、三十六条。
3、办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项目立项(综合部门、主管部门);(3)
矿石合法来源地;(4)环境影响治理规划的编写、送审;(5)其它条件。
4、申报材料:(1)企业资质证明;(2)独立选(洗)矿申请表;(3)矿石来源
证明;(4)环境污染治理规划;(5)其它材料。
5、办事对象:矿业申请人、矿业权人
6、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局审查;(3)市局审批。
7、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三、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备案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3、办事条件:陈旧、破烂、失去现实性、失去使用意义。
4、申报材料: 提交要销毁保密测绘成果材料。
5、办事对象:所有用图单位。
6、办事程序: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到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
监销。
7、办事时限:即办。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165589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四、乙、丙、丁级测绘资格初审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3、办事条件:(1)独立的法人单位;(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3)有
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固定的驻所;(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
理制度。
4、 申报材料:(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2)法人证明资料;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
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
它证明资料;(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
的资料;(7)单位驻所证明;(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5、办事对象:所有具备申请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
6、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初审;(3)报省测绘局批准发证。
7、办事时限:初审即办,全部办结3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五、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核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2、办事依据: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细则(鲁国土资字[2005]471号)。
3、办事条件:进行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
4、申报材料:拆迁申请。
5、办事对象:申请拆迁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
6、办事程序:(1) 申请;(2)市局测绘管理科批准;(3)经设置部门同意;(4)通
知有关单位和保管员。
7、办事时限:即办。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165589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六、办理房产测绘资格认证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3、办事条件:(1)独立的法人单位;(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3)有
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固定的驻所;(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
理制度。
4、申报材料:(1)致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测绘资
格申请报告2份;(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5份(申报甲级资格6份) ;(3)法人
证明材料1份;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和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5) 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文件1份;(6)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
的鉴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1份;(7)当年正式在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主
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1份;(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有关
证明材料; (9)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应措
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证明文件。(10)单位驻所证明;(11)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5、办事对象:具备申请房产测绘资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 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3)省建设厅初审;(4)省测绘局批
准发证。
7、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 不收费。
9、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0、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七、公开地图出版审核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2、办事依据:新《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3、办事条件:规定送审的地图是指:(1)公开出版、印刷、发行的各种普通地
图和专题地图;(2)公开展示、映播的各种非出版地图;(3)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
上列地图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
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等地图产
品。公开出版、印刷、发行以及书籍(报刊) 内插附的地图由出版单位送审;(4)公
开展示、映播的非出版的地图,由展示、映播单位送审;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由组
织编制单位送审;引进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以加工贸易方式制作的地图,由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送审。
4、申报材料: (1)地图审核申请书;(2)《山东省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一
式两份;(3)地图试制样图一式两份;(4)送审行政地图的,提供地图业务编制单
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副本复印件;(5)送审通过开展广告标名业务编制地图的,
提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件; (6)送审地方性乡土教材插附地图和配套地
图(册) 的,提供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证明件;(7)送审电子地图的,除报
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表示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8)送审专业性较强的专题地图的,需提供专业业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内容的批
准出版证明件;(9) 非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地图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
理部门的批准证明件;(10)编制地图涉及他人著作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证
明件。
5、办事对象:所有申请出版地图的单位。
6、办事程序:(1)申请;(2)市局测绘管理科初审;(3)报省终审。
7、办事时限:市即办,省3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定费。
9、收费依据:按国测法[1988]382号《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省物
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2]第173号文件执行。
10、办事电话:5165890 5165589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
十八、建立平面坐标系及布设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审批
1、办事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中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2、办事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3、 办事条件: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要建立一个与全国
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积基准,一个地
区只准保留一个。
4、申报材料:(1)申请;(2)施测队伍资质证明;(3)设计方案。
5、办事对象:所有用图单位。
6、办事程序:(1)审查;(2)批准、盖章。
7、办事时限:即办。
8、收费依据:国测法[1988]382号《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10、办事电话:5165890 5318023
11、监督电话:5165800 538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