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菏泽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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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促进菏泽外经贸发展的十项承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突破菏泽”战略部署, 菏泽检验检疫局紧紧围
绕菏泽市委、市政府“三三一一”发展目标,本着“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求真务实、
注重实效”的办事原则,着眼“强化素质,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改进服务”的工作
思路,立足“服务菏泽经济,促进菏泽发展”的根本宗旨,针对菏泽实际制定了菏泽
检验检疫局促进菏泽外经贸发展的十项承诺:
1、推行诚信体系建设,为良好企业铺设检验检疫绿色通道
对出口食品、农副产品等其自控体系健全有效、诚信度好、检测实力强、管理规
范能满足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 列入 “良好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
优惠鼓励政策。对“名单”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有效监督抽查,确认企业防疫
检疫措施有效、实验室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下,可用企业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证,
或用企业实验室设备进行复检,进一步方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抽样和检测比率,
快速放行。
2、转变检验检疫模式,促进工业品快速核放
积极控制工业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 充分依据过程检验检疫,扩大一、二类企
业范围,力争2005年菏泽实施一、二类管理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要有大幅增长。在对
一、二类企业出口产品免予批批检验检疫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抽检比率,大面积实
施快速核放。
3、发挥检验检疫信息优势,指导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报刊、检验检疫网站等多渠道,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新检验检疫信息和
相应技术指导、风险预警,为企业化解风险、创建品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采
取积极措施应对工业品出口中遇到的国际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
构和市场结构,开拓新兴市场,打破国外技术壁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扶持企业开
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出口。
4、支持企业实施体系认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积极向国外推荐我市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企业,争取使更多企业获得国外卫生注册,
取得出口资格。加大迎检工作力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源头管理,从技术上做好迎接
国外官方的检查,大力争取国外解禁,为更多的企业迈出国门创造条件。针对国外对
进口食品的安全、 卫生、环保和质量等要求,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中加快推行HABCP
管理体系; 帮助尽可能多的企业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同时大力开拓ISO14000(环
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国际上新兴的认证,突破国
际市场绿色壁垒。
5、建立有效监管新机制,全过程促进农副产品出口
进一步巩固提高出口农副产品源头管理水平、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检验检疫
监管的有效性以及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和完善以源头治理为前提,
以风险分析评估为依据,以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为基础,以科学有效把关为保证,确
保质量,建立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新机制。
在企业建立有效的自检自控条件下,检验检疫对最终产品采取监督抽查,改变批批检
验、项项检测的做法,加快货物的验放速度,减少企业检测费用。
6、完善实验室监测能力,配套服务做好后盾
积极争取省局支持,充实本局农畜食品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技术力量,进一步
拓展检测项目,比如食品农残的检测和胶合板甲醛释放量的检测等,力争常规检验检
疫项目不再送其他市地实验室,为企业节省时间,减少支出;免费为企业实验室增训
检测人员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实验室上档次。
7、扶优抚强,实施名牌战略
对出口名牌企业的名牌产品积极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推荐,进一步扶持、促进我市
重点出口企业优质名牌产品出口,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8、优化内部流转环节,实现简化快捷高效
在保证电子报检、电子签证、电子转单的基础上,做好“电子审单快速核放”工
作,为企业提供最佳服务。在报检出口环节,对出口工业品全部纳入检验检疫电子审
单快速核放范围,对抽检批次之外的报检批次直接由检务部门签发通关单,不需转到
其它部门审核,以减少内部环节,提高通关验放工作效率。积极配合省局做好“纸面
通关单不流转”式电子通关模式的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为企业更好的服
务。与银行部门合作,配合省局做好检验检疫收费网上支付方式准备工作,为企业缴
费提供方便。
9、推行5+2和8+16工作制,确保365不间断服务
推行实施“随时电子申报、24小时值班、365天无节假日”的服务模式。实施“5
+2”工作制,双休日、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有关人员随时待命,正常办理检验检疫
业务;推行全天候24小时随时预约工作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10、加强廉政建设,创建阳光办事环境
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各项廉
政规定。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业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不参加
用公款或者企业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接受企业的宴请,切实克服门难进、脸难
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自觉接收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诚请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工作。
监督举报电话:5312791
二、经办业务需出具的材料要求: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哪些证单?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销售确认
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
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
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境货物,
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本)。
(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哪些证单?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
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凡实施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要审批审核的货
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对货物实施报检品质检验时,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
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
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
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时,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时,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
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时,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
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
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
许可证。
(10)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
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 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
核受理证明》。
(12) 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
签审核受理证明》。
(13) 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
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4)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
审批证明。
(15)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6)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四、检验检疫签证流程(办事程序)
检验检疫签证流程是指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
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
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
保护本国农、林、渔、牧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作、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
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监督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国内传出,
保护人类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