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海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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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出口申报需要提供单证
   (一)报关单
   (二)发票
   (三)装货单
   (四)装箱单
   (五)外汇核销单
   (六)加工贸易手册
   (七)出口许可证
   (八)出境货物通关单
   (九)被动出口配额证
   (十)濒危物种进出口登记证
   (十一)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单证
    以上(六)-(十一)项视贸易方式、商品类别不同而相应提供
    二、申请建立保税工厂须向海关交验以下单证
    (一)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事项表》;
    (三)企业申请报告;
    (四)保税工厂管理制度及仓库管理员岗位制;审批程序:设立保税工厂由经办关
员、科、处长、主管关长四级审批后,报办公室发文。
    三、 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
品,则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二)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合同 (一式二份)。
    (三) 已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登记手册》 经报关行输机打印的
《加工贸易备案呈报表》 (预录入);
    (四)如需外发加工,还需提供与加工单位签订的正本加工协议一份;
    (五)如加工产品不直接出口而需结转给国内其他企业作深加工的,需提供深加工
单位的出口合同或加工贸易手册;
    (六)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 外(工)贸公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 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商品 还应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
    (二) 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合同 (一式二份) ;
    (三) 与加工单位的加工协议 (正本) 加 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属
外地手册,还应提供加工单位的保证函和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的关封;
    (四) 如须外发加工,还应填写《外发加工申请表》,并提供正本加工协议一份。
    (五) 已加盖公章的《登记手册》及经报关行输机打印的,加工贸易备案呈报表》
(预 录入)。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 加工贸易合同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一) 企业申请报告;
   (二)合同变更金额超一万美元的,须提供外经贸部门批件
    (三)变更后的合同;
    (四)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审批程序:一般项目变更只需二级审批,其中
变更进口金额还需重新去银行变理台账。重点敏感商品增补关区以外进出口岸则需三
级或四级审批。
    六、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应交验下列证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 (内含设备不作价条款);
    (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预录入);(注:贸易方式一律填
写“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填写“加工设备”);
    (四)其 他有关单证。
    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所需单证
   (一)已履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
   (二)进出口报关单;
   (三)预录入的报核单;
   (四)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八、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所需单证
   (一)需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
   (二)企业延期申请报告;
   (三)延期在三个月以上或第二次延期的,应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延期预录入单。
    九、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出所需单证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
   (三)调出方的《登记手册》;
   (四)转出、转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入所需单证
   (一)转出地海关审批的《申请表》;
   (二)转出、转入双方《登记手册》;
   (三)转出、转入双方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四)进口及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需提交的单证
   (一)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二)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三)海关核发的原加工贸易手册;
   (四)已加盖企业印章并与总册相同类型的未使用《登记手册》;
   (五)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意见;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二、客供辅料的审批
    具体范围是署监 (1996) 120号附件所列78种商品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 (含
5000美元)。对超过范围的按手册管理。
    接受登记备案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一)企业在海关《辅料登记本》上登记并编号;
   (二)与外商签订的产品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
   (三)进口辅料的发票复印件二份;
   (四) 如果是外贸或工贸公司同时还必须提供与工厂签订的外销产品收购合同正
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三、企业进口申报需提供单证
   (一)报关单
   (二)发票
   (三)合同
   (四)箱单
   (五)提货单
   (六)提单副本
   (七)加工贸易手册
   (八)进口许可证
   (九)入境货物通关单
   (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十一)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十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
   (十三)濒危物种进出口登记证
   (十四)海关认为必方式、要的其他相关单证
    以上(七)-(十四)项视贸易商品类别不同而相应提供。
    十四、海关外勤工作“九不准”
    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
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
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纪律者,按照《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
与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