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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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①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②施工方案;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及防洪标准;
   (3)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的影响。
    4、办事对象:建设单位。
    5、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向河道单位报送建设方案;
   (2)初审;
   (3)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联合发布的《占用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3、 申报材料:占用单位和个人填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申
请书》。
    4、办事对象:建设单位。
    5、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向河道管理单位报送建设方案;
   (2)初审;
   (3)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 收费标准:补偿方案由法定评估机构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物
价、财政部门审定。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三、市管河道采砂取土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 办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制定的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登记,
包括开采土方、砂石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作业方式。
    4、办事对象:建设单位。
    5、办事程序:
   (1)先由采砂单位提出申请;
   (2)河道管理单位审查;
   (3)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当地砂、土销售价格的25%计收。
    8、收费依据:《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9、办事电话:5165839
    10、监督电话:6169053
    四、利用提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对堤防安全的影响。
    4、办事对象:申请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占用单位或个人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管理单位审查;
   (3)报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五、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排污资料。
    4、办事对象:排污单位。
    5、办事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河道管理单位审查;
   (3)报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六、县、区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施工方案。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
   (3)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七、市管河道范围内的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鱼塘、开采地下水资
源及进行考察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施工方案。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
   (2)河道管理单位初审;
   (3)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八、市管河道的开发、航道整治及临河城镇(乡)建设规划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施工方案;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及防洪标准;
   (4)对河势变化提防安全的影响等。
    4、办事对象:规划单位。
    5、办事程序:
   (1)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水利局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九、取水许可证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3、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3)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4)节约用水措施;
   (5)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4、办事对象:取水单位。
    5、办事程序:
   (1)取水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取水许可申请表;
   (2)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验收合格的,发放取水许可证。
    6、办事时限:待办件30天。
    7、收费标准:取水许可工本费10元。
    8、收费依据:鲁价发[1998]34号、计价费[1997]2500号。
    9、办事电话:5165839
    10、监督电话:6169053
    十、县(区)及水土保持规划及方案备案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申报材料: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
及方案的正式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办事对象:面向社会
    5、 办事程序:将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及县(区)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予以登记。
    6、办事时限:即办。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十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5]49号主席令)第十九条。
    3、 申报材料: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有编制资格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或(表)(报批稿)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4、办事对象:开发建设单位。
    5、办事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3)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颁发《水土
保持方案合格证》。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十二、县(区)防洪规划备案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申报材料:县(区)政府批文,县(区)防洪规划。
    4、办事对象:面向社会。
    5、办事程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洪规划直接报市防汛办备案。
    6、办事时限:即办。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备案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
    3、申报材料:
   (1)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等有关材料。
   (2)招标报告;
   (3)开工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
    4、办事对象:建设单位或县(区)水务局。
    5、办事程序:
   (1)根据基建程序,由建设单位或水务局提交各阶段有关文件、材料;
   (2)市水利局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等或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办事电话:5165839
    8、监督电话:6169053
    十四、 河道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施工图。
    4、办事对象:面向社会。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建设单位报可行性报告、施工图。
   (3)批准。
    6、办事时限:待办件3天。
    7、办事电话:5165839
    8、监督电话:6169053
    十五: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3、申报材料: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办事对象:项目申请者。
    5、办事程序:
   (1)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防洪工程设施经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
    十六、市管河道及跨县(区)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
设施审批
    1、办理部门: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防洪规划)。
    3、 申报材料:在洪泛区、蓄滞沤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
    4、办事对象:非防洪建设项目申请者。
    5、办事程序:
   (1)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6、办事时限:待办件5天。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事电话:5165839
    9、监督电话:6169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