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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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材运输许可
1、办事部门:资源林政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
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3、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运输证、进口报关单、统配木材调
泼通知书等);
(2)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3)林业育林费交纳凭证;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发证。
6、办事时限:即办。
7、办事电话:5165838
8、监督电话:5613041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办事部门:资源林政科。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3、申报材料: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填报的其他材料。
4、办事对象:单位。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现场查看;
(4)核准发证。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办事电话:5165838
8、监督电话:5613041
三、林木采伐许可
1、办事部门:资源林政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3、 申报材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
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
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
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
间等内容的文件。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现场勘察;
(4)批准发证。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育林费:按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者各负担50%。①
木材、竹材按5%征收;②柽柳条、杞柳条、白蜡条、紫穗槐条等按2%征收。
8、收费依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1]100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41
四、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1、办事部门:资源林政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现场查看;
(4)批准使用;
(5)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6)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单据。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1)防护林林地,每亩2000~2500元;
(2)用材林地,每亩600~700元;
(3)经济林地,每亩800~1000元;
(4)薪炭林地,每亩300元;
(5)特用林地,每亩3000~400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第12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41
五、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1、办事部门:资源林政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3、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 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
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现场勘察;
(3)报山东省林业局批准。
6、办事时限:15日。
7、办事电话:5165838
8、监督电话:5613041
六、林木林地使用(所有)权确认
1、办事部门:资源林政科。
2、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现场查看;
(3)当地公告;
(4)报市政府核准发证。
6、办事时限:自受理日3个月内予以登记。
7、收费标准:每证5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75号转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989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41
七、绿化费
1、办事部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 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公民无
故不履行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
个单位未完成任务,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费,财政部、全国绿化委
员会、林业部《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资代劳,效力绿化费。
3、办理对象:单位和个人。
4、收费标准:5元/每人/年。
5、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鲁价涉字[1992]第76号。
6、办事电话:5613014
7、监督电话:5613043
八、国内森林植物检疫
1、办事部门:林木保护站。
2、 办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3、申报材料:提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产地、调运时间、运往地点、
运输工具等,或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填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检疫;
(4)除害处理;
(5)签发证书。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1)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货价的0.8%;
(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货价的0.2%;
(3)木材调运:检疫货价的0.2%;
(4)药材调运:检疫货价的0.5%;
(5)果品调运:检疫货价的0.1%;
(6)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货价的0.2%;
(7) 盆景调运:检疫货价的1%。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2]362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24
九、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1、办事部门:林木保护站
2、 办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山东省实施〈野
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3、申报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现场勘验审核;
(3)签发证书。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1)工本费:每证5元;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收费:国家一级,6%;国家二级,
4%;省重点,6%;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种,5%;中医药生产企业利
用:1%。
8、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7]1707号;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
物价局鲁林保字[1994]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34号文。
9、办事电话在: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24
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
1、办事部门:林木保护站
2、 办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 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来源证明;(3)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经营许可证;
(4)运达目的地省林业厅(局)同意函件(只限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签发运输证或报省局审批。
6、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1)工本费:每证10元;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1%~6%向供货方收取。
8、收费依据: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鲁保字[1994]3号;山东省物价局、
林护字[1992]72号。
9、办事电话在: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24
十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1、办事部门:林木保护站
2、 办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十七条;《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
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林业部关于发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策字[1991]6号文)。
3、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驯养繁殖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
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3)银行资金证明;
(4)技术人员(蓄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现场勘验审核;
(3)审核;
(4)报批。
6、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1%~6%向供货方收取。
8、收费依据: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鲁林保字[1994]3号;山东省林业
厅鲁林保字[1994]4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24
十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1、办事部门:林木保护站
2、 办事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国家颁发的进出口权批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5)非监管物种进出口申请表。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查验;
(3)市局审核并出具物种产地证明;
(4)国家濒管办(济南办事处)审批。
6、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家一级,按成交额的6%;国家二级,按成交额
的4%;省重点,按成交额的6%;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种类,按成交
额的5%;中医药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的1%。
(2)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①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产品,按进口合同金
额的1.5%;含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②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公
约》附录二、三和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3%;其他野生
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2%;人工培植《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野生
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2%;人工培植《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野生
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1.5%;其他人工培植野生植物及产品:按每次
允许出口总金额的1%;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及产品:按
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3%;人工驯养繁殖《公约》附录二、三和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及
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2%;其他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每次允许出口总
金额的1.5%;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按每次允许出口总金额的0.5%;③非贸易性
出口野生动植物:《公约》附录一和国家一级野生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
数、株数、件数,每件30元;《公约》附录二和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
许出口的只数、株数、件数,每件20元;其他野生植物及产品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
株数、件数,每件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7] 1707号;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鲁林保字
[1994] 3号;山东省林业厅、财政厅鲁价费字 [1998] 3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0]1004号。
8、办事电话:5165838
9、监督电话:5613024
十三、林木一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办事部门:种苗站。
2、 办事依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
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3、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来源;
(2)工商局注册资金证明;
(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现场勘察;
(4)批准发证。
6、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每证10元。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3]8号转发计价格[2002]2672
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44
十四、林业种子检验
1、办事部门:种苗站。
2、 办事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来源证明;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4、办事对象: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申请;
(2)现场勘察;
(3)批准发证。
6、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种苗优良度20元/份;扦样10元/份;病虫害感染20元/份;发芽率
70元/份;精度25元/份。
8、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401号。
9、办事电话:5165838
10、监督电话:561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