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养路费征稽 1、办事部门∶养路费征稽办。 2、办事依据∶鲁政发[1992] 110号、鲁交计[1994]105号、鲁政发[1996]71号、 鲁经安[1995]767号文件。 3、 申报材料∶办理入户档案时,单位车辆应提供单位介绍信,个人车辆提供车 主身份证和“行车证”。 4、办事对象∶应缴纳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新增车辆用户入户; (2)缴纳养路费。 6、 办事时限∶提供申报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养路费入户手续;在30分钟之内 办理完毕。 7、收费标准∶ (1)客货汽车每月每吨位220元。 (2)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 征50%。 (3)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4) 第九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免征养路费以外的自用客、货汽车减征50%(其中大 型客货车按省级单位4辆、地市级单位3辆、县处级单位2辆减征)。 (5) 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1/3计征;跨行公路10 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6) 车辆报停后重新启用∶上旬启用按全月征费,中旬启用按月费额2/3计征, 下旬启用按月费额1/3计征。 (7)道安费2吨以下∶24元/吨(月标准);2吨以上∶36元/吨(月标准),每年 征收一次。 8、收费依据∶鲁政发[1992] 110号、鲁交计[1994]105号、鲁政发[1996]71号、 鲁经安[1995]767号文件。 9、办事电话∶5969732 10、监督电话∶5969739 二、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1、办事依据∶鲁政字[2003]378号文件、鲁政字[2004]295号文件、鲁政字[2004] 895号文件、鲁价涉发[1996]345号文件; 2、办事对象∶凡通过收费站的机动车辆,除省政府鲁政发[1992]110号文件第九 条规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均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 3、收费标准∶ (1)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2) 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 次收费15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5)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 1、办事依据∶鲁政字[1998] 343号文件、鲁价费发[2002]131号文件、鲁价费发 [2004]186号文件。 2、 办事对象∶凡通过本收费路段的机动车辆,除国家和省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 辆外,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3、收费标准∶ (1) 一类客货车∶1吨位以下(含1吨位)货车,11座(含11座)以下客车为0.35 元/车公里; (2)二类客货车∶1吨位以上至3吨位(含3吨位)以下货车,11座以上至30座(含 30座)以下客车为0.50元/车公里; (3)三类客货车∶3吨位以上至7吨位(含7吨位)以下货车,30座以上客车为0.65 元/车公里; (4)四类货车∶7吨位以上至14吨位(含14吨位)以下货车为0.80元/车公里; (5)五类货车∶14吨位以上至25吨位(含25吨位)以下货车为1.10元/车公里; (6)六类货车∶25吨位以上至50吨位(含50吨位)以下货车为1.40元/车公里。 注∶50吨位以上货车按超限运输办理。 超限收费标准 对超限载货车辆通过收费站,除按原规定收取通行费外,另外加收超限运输通行 费∶超限50%(含50%, 下同)以下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0%加收;超限50%- 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5倍加收;超限100%-2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 标准的3倍加收;超限2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告费标准的5倍加收。 四、公路及其附属设备损坏、占用收费 1、办事部门∶路政科。 2、办事依据∶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 3、申报材料∶无(现场勘察)。 4、办事对象∶对路产造成损坏、对路权造成侵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5、办事程序∶ (1)路政人员巡查发现、接到举报或当事人报告有公路路产损坏(占用)事案发 生时,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现场调查处理的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摆放警示标志,维护好现场安 全。 (3)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应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进行并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 法证件。 (4)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对公路路产 造成的损坏(占用)情况。 (5)现场调查、勘察应当制作笔录;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记录在案;证据材料应当 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并由他们在记录内容后面分 别签字;拒绝签字的,应邀请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证人到场,注明情况附卷。 (6)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法行为时,经调查属实, 当事人承认损坏(占用) 事实, 接受处理决定,损坏路产价值在1000元(高速公路 2000元)以下的,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产赔(补)偿(当场) 处理决定书》,则该案应予终结;路政处理人员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事案现 场照片说明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此为简易程序)。 (7)现场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般程序)∶ ①立案∶现场调查取证后,路政人员应向当事人送达《路产损坏(占用)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填写路政事案《立案表》, 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处理;②对有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二联送达当事人,三联交 保存单位;③对公路造成损坏不能当场处理的车辆,路政人员签发《责令车辆停放通 知书》,责令车辆到指定地点停放,有关拖车、看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④路产损坏 (占用) 案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路政损坏(占用)赔(补)偿处 理决定书》,填写《路产赔(补)偿清单》,及时送达当事人;重大疑难案件不超过 3个月, 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缴纳 路产赔(补)偿费,路政人员应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⑥案件结案后, 办案人员填写公路路政事案《结案报告》;路政事案现场照片说明随卷保存。 (8)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有效时限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6、办事时限∶1天。 7、收费标准∶ (1)路基∶①公路用地取土采石∶30元/立方米;②损坏路基边坡∶8元/平方米, 立即清除(修复) ;③占用堵塞边沟∶20元/平方米,立即清除;④边沟排放工业污 水∶0.5元/立方米;⑤倾倒垃圾∶50~100元/立方米,立即清除;⑥砂石硬化路肩∶ 25元/米;⑦水泥硬化路肩∶60元/米,沥青硬化按70%计;⑧水泥护肩石∶30元/米, 料石制作增加60%; ⑨水泥路缘石∶25~40元/米,料石制作增加60%;⑩泄水槽∶40 ~60元/米。 (2)路面∶①损坏水泥路面∶180元/平方米,割切方形计;②损坏沥青路面∶85 ~125元/平方米,损坏处每边外加30厘米后计;③损坏砂石路面∶30~40元/平方米, 损坏处每边外加30厘米后计;④沥青(水泥)路面线形损坏∶2~15元/米;⑤腐蚀沥 青(水泥)路面∶10元/平方米,包括路面燃气、汽些油腐蚀;⑥漏撒污染路面∶1~ 5元/平方米,漏撒能清除且不污染路面的物品,车主自行清除的不收费,否则按低限 收费。 (3)公路设施∶①桥梁栏杆扶手、立柱∶120~180元/米;②桥梁人行道∶400元 /平方米, 安全带按60%计;③块石涵洞∶100元/米,Φ100厘米,大径另计;④损坏 涵顶槽石∶15~75元/米,料石制作增加60%;⑤浆砌防护工程∶180~220元/立方米, 包括护墙、坡;⑥隔离墩∶280元/块,按混凝?.2立方米计;⑦隔离墙(栅)∶200~ 400元/米,钢结构;⑧防撞护栏∶500~650元/米;⑨示警桩、轮廓标∶45~75元/根, 反光油漆增加30%;⑩铝材反光标志∶600~800元/平方米,包括支架,杆另计,全光 增加40%,铁质按50%计;11钢管标志杆∶600~900元/根,水泥杆按60%;12水泥里程 碑∶80元/块,料石制作增加60%;13水泥百米柱∶15~20元/块,料石制作增加60%; 14水泥界碑∶80元/块,料石制作增加60%;15照明装饰灯∶100~500元/个,杆另计, 豪华灯组取上限;16施工路栏∶250元/个, 3米长钢管计;17锥形标志∶75元/个;18 路面标线∶5~20元/米,反光材料取上限。 (4)绿化∶①落叶乔木(胸径3~5厘米)∶30~60元/株,胸径每增粗1厘米增20 元, 最高500元;②常绿乔木(苗高1.5米以下)∶30~60元/株,胸径每增粗10厘米 增30元,最高500元;③常青绿蓠球(高80厘米)∶80元/株,苗高5年以上按每米100 元计; ④常绿蓠球(Φ40厘米以下)∶70元/株,冠径每增1厘米增加3元;⑤木本花 木(1.2米)∶50元/株,珍贵花木按市场价格计;⑥矮林∶5元/墩,10枝为一组;⑦ 草坪∶15元/平方米,珍贵品种按市场价格计;⑧一、二年生草本花卉∶36元/株;⑨ 割损部分树冠∶10~50元/株; (5)占用补偿∶①临时占用路面∶0.5元/平方米·天,县乡道路减半收费;②临 时占用公路用地∶0.2元/平方米·天, 县乡道路减半收费; ③建设占用公路用地∶ 100~200元/平方米·年, 包括电杆、电缆、构造物等跨路工程;④占用绿化用地∶ 200元/平方米; ⑤新增设平交路口∶1500~3000元/个·年,县乡道路取下限并减半 征收;⑥桥梁附设电缆(管线)∶200~400元/米;⑦设置非公路标志∶200~500元/ 平方米/天,城市进出口及旅游城市路段另计,县乡道路按低限减半征收。 8、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0]96号》文。 9、办事电话∶5969773 10、监督电话∶5966973 二、办理汽车养路费减征免征业务 (一)审批条件 1、 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不含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技 校、干校及校办工厂等),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 的小客车; 2、外国领使馆自用车辆; 3、 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4、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1) 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扫车、洒水车;(2)医院、急救站、妇幼保健站的专用 救护车、 医院、急救站的血站的采血车、卫生防疫站的防疫车、冷链车;(3)环保 部门的环境保护监测车;(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和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汛车; (7)民政部门火葬厂的殡葬车。 5、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防费用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7、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蓄力车; 8、 县以上(含县)民政部门的敬老院、救济院、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医院五 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行车证;2、免费单位申请书;3、社控手续;4、财政部门拨款单;5、特种 车辆须附有车辆照片(全车和固定装置) (三)办理程序 1、由申报单位向县、市公路局提出申请; 2、 由市公路局审核后报省局批准,审批时间为季度末、月上旬,批准减免养路 费的车辆,从次季度开始执行。 (四)承诺时限∶即办。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部门∶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养路费征稽处。 通讯地址∶菏泽市八一东路 联系电话∶5969677